关于我国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若干

点赞:23529 浏览:1064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行政问责制度通过对行政权的制约,确保行政权力的稳定运行,并且通过合理的监督行为,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控制,从而正确指导着我国行政执行、行政决策等的规范化实施.行政问责制度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与法治,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为我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主要针对我国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了简单分析与探讨.

关 键 词:行政问责制度;社会主义;法治;若干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027-02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搭建国家与公民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制约的一种平台机制,是一种保证社会和谐的有效机制,其将监督与责任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地拉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公民与政府交流过程中,不断地完善行政问责制,既有利于社会行政运行成本的降低,而且有利于预防行政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行政问责制概述

伴随我国市场的不断开放与开展,政府的公共价值取向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从2003年以业,我国政府官员由于受到行政问责的人数成千上百.尤其是随着近年来,世界局势的变化,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也就更加突显出来,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不断地产生一些问题,从总体情况来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不足,大体主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缺乏法律效应

我国国行政问责制度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进而导致其制度性缺失.虽然我国国家和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法规,但缺少规范性的成文,尤其是问责程序法,一方面,行政问责制度的随机性过大,自然公民的合法问责权利的顺利实施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异体问责意识过于薄弱,从而阻碍了我国政治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二)责任不明确

在行政问责制度中,行政问责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必须有一个责任与权力的明确划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其所使用的权力来自于广大的公众,也正是因为如此,政府官员就必须要对公众负责,并且自觉接受广大公民的监督,在行使其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但是在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着明显的责任不明确现象,比如一些行政机关职能交叉,在责任的划分上更加不清楚,再加上缺乏合理的职位分配制度,一旦出现问题,自然就会出现责任无法追究或者是责任虚置的问题.

(三)形式不健全

对于任何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而言,其都应该包括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以及道德责任等四个方面.但在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体系中,相关的规定和内容弹性过大,内容过于概括,一旦出现问题,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和行政法规等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更加难以操作,进而影响到了行政问责制度程序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在实践应用中,关于责任的追究与承担其形式也过于单一.比如我国一些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行为作风不端,不仅没有承担起其应有的道德责任,而且也没有追究,从而导致行政问责制度实施的困难.

(四)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情况来分析,我国行政问责范围太窄.比如在实施行政问责制时,通常主要是用于重大责任事故,并且主要限制于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经济案件等,所以,整个过程中,只是局限在违法滥用职权的行为上,并且在实践中,根本涉及不到行政的决策环节和监督环节,只是停留在执行环节.因此,这也是行政问责制度需要完善的一点.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行政问责制通过制约、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确保其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履行职责,既不消极不作为,也不能越位,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但是,根据以上提出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性的对策:

(一)明确责任范围

要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责任不明确问题入手,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和责任范围,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与职责,保证行政人员在应该承担自己责任的时候,能够主动承担,不要互相推诿.并在此基础上,将责任量化、细化处理,具体落实到各个行政机关、单位、部门以及各个岗位和个人,确保所有人员权力与责任,同时,需要体现行政官员的明显责任,进而,从根本上做到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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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行政问责体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缺乏完善的体系,目前尚没有统一的问责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管理.因此,必须要完善行政问责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要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和修善,从便于顺利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如我国各地的政府部门要将《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与领导干部暂行规定中的相关内容相吻合,找到所有不一致的地方,进行统一的修订,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当地的政策需要和精神,提高行政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出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行政问责的具体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对象,进而使得行政问责制度真正地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增强行政问责制度法律效应.针对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除要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外,必要强化其法律效应,从而保证行政问责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如在行政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要一般的责问方式,如责令辞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引咎辞职以及降职和免职等,与其他的责问方式区分开来,如刑事处罚、纪律处罚等,从而形成一个不同层次上的问责方式,既可以确保行政问责制度能够适应于各种不同的情形,而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不会相互混淆、相互冲突,甚至于相互代替,但是,与此同时,一定要保证三个层次之间的相互衔接.

(三)拓宽使用范围

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首要工作就是要将行政问责制度法律化,充分发挥其法律职能和效应,全面行使法律监督行政权力,扩大其使用范围.因此,在拓宽行政问责制度使用范围时,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要从德政问责的内容以及行政问责的对象入手,使行政问责范围更加具有广泛性,传统的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限于各级的政府,及其相关的行政首长等,可以在此基础上,拓展到所有的行政机关,包括每一位行政工作人员.简单来讲,就是只是行政工作人员,就必须应该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也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其次,为了保证行政问责制度起到良好的“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需要对行政问责的内容进行处理,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拓展到不作为以及乱作为等内容,从而,更好地体现行政问责制度的职能作用,比如办事效率低下、怎么写作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是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都应该纳入行政问责制度内容.三、创新行政问责制度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行政问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具体可以方法如下:

(一)构建行政问责文化

在新形势下,企业要以时怎么发表展为需要,构建行政问责文化,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内在驱动性以及制约作用,以便于形成新的行政文化需要.

第一,强化行政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从思想上,提高行政人员的权责一致意识,增强所有行政人员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问责的长效性与深入性.因此,问责从本质上讲,主要取决于其所处的环境,要求,政府、行政工作人员以及整个社会公民一起努力,从而才能构建良好的行政问责文化,从而,实现我国政治生态改善的目标.

第二,运用正确的理念,引导行政问责文化氛围的形成.从某个角度上讲,行政问责文化建设最为主要的任务就是加强理念的建设.因此,需要在构建与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过程中,利用理念来引导,即我们所说的“善治”.所谓“善治”就是政府与公民共同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这就需要政府充分重视公民的主体性,加强社会主体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不断地促进问责文化的改善与建设,同时,还要树立起一种良好的法治理念,构建新形势下的立法观念,破除传统形式下的“权力”文化,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化与制度化.

第三,问责文化的形成与构建,最为主要的还是于人们观念,只有内化人们的思想后,才能自觉地去指导人们的行为,通过潜意识作用的发挥,达到问责制度的要求和目的,实现我国政治生态的良性运转.因此,在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的过程中,需要将这种理念深入到教育中,更好地塑造一种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一般而言,我们所讲的行政问责文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需要对行政人员进行持久的职业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行政问责教育,通过科学有效的教育,来提高行政人员的个人素养,进而更好地强化对行政问责制度的认识;二是要公民进行行政问责教育,行政问责是需要行政人员与社会公民双向参与的,通过对公民的教育,让人们正确认识到行政问责的具体内容,认真对待行政问责,进而促进全社会形成一种、向上、健康的行政问责文化.

(二)构建监督机制

要针对现有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相应的行政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第一,要针对当下形势,拓展政府绩效评估主体范围,采用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评估,实现问责主体明确化.第二,需要规范和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程序,实施考量问责模式,保证对所有工作人员政绩公平、科学、真实以及公正的评估和考核,充分体现问责程序的制度化与长效化.第三,就是建立与之相应的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用指标与特色指标的结合,充分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四、总结

总而言之,行政问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行政体制,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关键性作用,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构建,约束行政行为,强化对权力监督和制约,从而深化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