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董事会的消亡

点赞:17757 浏览:8093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对于这些“问题股东”,保监会以所谓的“市场化手段”回购其股份,其中涉及新华人寿问题的“特殊复杂性”究竟有多复杂人们不得而知.但新华人寿所体现的保险业同类公司的公司治理一度混乱的状况却毋庸置疑

5月29日,中国保监会在网站发布公告,宣称决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受让新华人寿三家股东持有的全部27036万股股份,分别是隆鑫集团1.2亿股、海南格林岛投资公司9012万股和东方集团6024万股,这些股份占新华人寿总股本的22.53%,原持有公司也是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的关联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监会遭遇恶劣情形时才考虑取用的重要资金,中国保监会这个保险业的政府监管机构在与关国亮个人的“旷日持久”较量后,似是不得已采取了这样的举措.

对于这些“问题股东”,保监会以所谓的“市场化手段”回购其股份,其中涉及新华人寿问题的“特殊复杂性”究竟有多复杂人们不得而知.但新华人寿所体现的保险业同类公司的公司治理一度混乱的状况却毋庸置疑.

一个人的新华人寿

1996年关国亮鼓动东方集团的张宏伟参与发起新华人寿,1998年关国亮即荣登新华人寿董事长宝座.关一直以效率与精明著称,上任后不久便大权在握.在董事长事无巨细地对新华人寿各项事务的积极把控下,总经理孙兵长期“闲置”,关国亮兼了孙兵的职权,新华人寿的董事会权力、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从此集于关国亮一身,关个人的“强势”与新华人寿自身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完备都为关日后独断专行,对新华人寿资金长期进行违规运用,损害股东权益开辟了方便之门.

参考关国亮履历,关曾是东方集团张宏伟的属下,在东方集团时成绩斐然,1994年关国亮帮助东方集团成功上市,并出任了上市公司总会计师,其后成为东方实业主管财务的副总裁,并兼任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而关的“精明”与在资本运作方面的“能力”也很快便移植到新华人寿的管理中来.

根据已公布的数据,关国亮历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约130亿元,资金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或拆借,至今尚有26亿元未还.

而对于新华人寿资金运用的多起重大违规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相关公司机构在其中竟然未见有决策和监督痕迹,且董事对有关事项也多有表示并不知情.在2005年审计风波中,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发现新华人寿诸多财务问题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后,也遭关国亮解聘.董事会等相关机构虽然完备却如同虚设,关氏一人控制下的新华人寿因一人意志逐步走入资金挪用的陷阱再所难免.

关国亮对新华人寿的影响力几乎难以撼动,包括宝钢、苏黎世保险等大股东虽然想改变局面,事实上本届新华人寿董事会于2005年末即已任期届满,关国亮的任期也应在当年12月13日结束.宝钢、苏黎世保险等大股东也提出改选董事会,但在关的遥控下,董事会换届始终没有进展.

董事会改选的初衷终究没有达成,新华人寿“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没能通过内部调节得到改观.

对于关国亮来说,且不论自己的董事长任期何时结束,由各大股东利益权衡后改选的董事会将对自己大不利,一个真正有效的董事会并不适合自己的利益需求.关国亮要的只是一个能提供给自己橡皮图章的董事会,甚至或许什么也不需要.不正常换届的新华人寿董事会实则已经处于瘫痪状态,而关依然可以方便的挪用资金,新华人寿的财务问题依然不会有人顾及.

对于保险业来说,保险公司是一个庞大的机构,这样的企业有着数量庞大的流,虽然相关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较为具体的要求,但是仍然难以保证这些公司在具体操作中不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行之有效的董事会,董事会这个自制机构必须能够确保高层管理者仔细考虑公司的相关业务是什么以及应该是什么,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对公司的相关规划、投资政策以及由此引发的费用以批判的眼光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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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华人寿的董事会是无效的,它甚至难以收悉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这种情况也是很多企业遭遇的情形之一,就是董事会甚至直到企业的危机已经到了最后爆发的时刻,才刚刚了解到其中的状况,这样的董事会都可以划归到无效董事会一列.

无效的董事会需要外来的权力接管,对于新华人寿的董事会,大股东组合起来对抗关国亮的努力最终告败,最后接管董事会的就只有政府了.

对关国亮的上达国务院后,来自高层的批复随即下发保监会.2006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对新华人寿“例行调查”,对关国亮历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进行调查.直至此时,关国亮才被迫走下“皇位”,总裁孙兵代其行使职务.12月27日,关国亮的董事长职务被正式免除.

监督如何有效?

在关案后,我们不能不思考,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除了少数的几个大股东对其进行抗衡外,如何加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

2005年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华人寿进行审计工作时,曾将有关审计事项致信新华人寿审计委员会委员,当时新华人寿审计委员会由苏黎世金融代表陈志宏、新产业投资代表平原以及三位独立董事王晓龙、庄小明和易书仪组成.其中陈志宏在加入苏黎世前曾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成员和大中华区北京分所的主管合伙人,对新华人寿的项目算是比较了解,然而即便如此,普华永道提交的资金运作疑点依然出乎他的意料,更遑论处在信息边缘的三位独立董事了.

独立董事制度在国内远未完善,并最终导致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出台后,各上市公司纷纷聘请独立董事.《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由董事会确定.而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由大股东选拔独立董事制约其行为,其结果只能是独立董事被“豢养”,设立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也就难以实现.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责任及法律地位的定义也依然模糊.在新华人寿案中,我们几乎听不到独立董事的声音.独立董事这个本来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角色,因为制度设定的原因一直游走于公司治理的边缘地带.

在新华人寿之后,保监会似乎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4月17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目的要“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办法》明确了独董的权责,《办法》同时从程序性上对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和保障,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并规定:“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保险公司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从而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关国亮违规事项可谓极具针对性.《办法》对独立董事职责和法律地位的确立都体现在对新华人寿公司治理漏洞的补充上,而这些内容,也必然成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部分.

再看新华人寿监事会,既然新华人寿之于关国亮,此前不过是他的一人企业,监事会在其中形同虚设也不难预料.然而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所行使的职权与独立董事相比也是非常齐备且有力的.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要使监事会充分发挥功能,却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致要求和规范,由此导致监事会无法展开具体工作,实施监督也就只能流于形式.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曾表示,“目前保险公司治理主要问题是形似神不似,董事会、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应有尽有,门类齐全,但有的公司管理很混乱.”保监会强调要特别注重“形似神不似”的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风险.


关国亮事件反映了新华人寿公司治理的危机,也折射出中国保险业的潜在危机.而关国亮事件所残留的不良影响具体到新华人寿,则直接导致其业绩的滑落.按照保监会的数据统计,今年1-4月,排名前五名寿险公司的总资产情况分别为中国人寿(股份公司)7800亿元,平安寿险4089亿元,太保寿险1917亿元,新华人寿总资产1042亿元,泰康人寿956亿元.而在保费收入方面,1-4月新华人寿的保费收入仅为99.83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负增长3.41%,已被泰康人寿甩在了后面.

新华人寿业绩下滑的原因可以认为是多方面的,4月23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在新闻发布会上曾一语中的,“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

在保监会以保险保障基金控股新华人寿之后,保险保障基金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目前新华人寿由总裁孙兵主持工作,由于董事长缺位,孙兵的工作也将只能局限于对新华人寿业务框架进行调整,而对于新华人寿的公司治理改造至此也势必将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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