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教育模式的

点赞:7665 浏览:318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模式中的部分“组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或面临空想化的困境.文章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入手,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剖析,寻找我国观阶段高校法学教育的不足与缺陷,并从培养目标、培养体系和教学实践及教学方法入手,以期用整体思维为我国法学教育找到“标本”兼治的良策.

关 键 词:培养模式 培养目标 LPc(法律实践课程培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122-02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受到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的影响, 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几乎都定位于从事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方面.这种定位导致观行法学教育的教条化和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的人才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不适应市场经济对知识结构多元化的要求,以至于走上司法工作岗住后难以适应复杂的法律事务.尽管从2000年以来,我国的法学培养模式已从“重理论讲解”向“理论与实务交又教学转变”,但鲜有了解社会需求并将教学现状与之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为社会、用人单住和培养对象着想,所以就业前景黯淡、出路不明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对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封闭式的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肾迫.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综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课程设置僵化,培养目标单一,无法与社会需求结合.长期以来,受前苏联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将法毕作为一个大的学科(从1999年要求法学教育为大法学教学).在该学科培养中,我国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但起点普遍比较低.当前,我国形成了学生高中毕业之后进人大学本科经过四年培养再从中择优培养硕士生、博士生的直线的、不间断的法学教育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考试的方式能够选拔出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理论素养的学生.但其缺点是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知识面过窄.即使获得博士学位也需经历多年社会实践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实用人才.现实社会中,对法律职业者素质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是需要经过系统而精深的法律学习过程的.但目前的培养模式,不仅使得学生专业知识掌握不扎实,长期来所形成的那种法学素养与职业要求相差也很大,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对法律理论知识掌握的浅薄和处理、应对实际问题能力的欠缺.造成培养目标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无法真正起到作用.

2.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缺乏明确的科学目标.全国各大高校盲目开设法学专业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不明确不能充分结合本校的优势形成培养特色.事实上,人们长期以采对大学法学专业存在认识误区,往往倾向于只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而忽视对专项能力的培养,使得能够适应不同行业领城的法律人才匮乏.此外,由于缺乏“宏观调控”和有效的行政指导,使得目前的法学教育不仅层次混乱,而且对法律^才培养的目标也缺乏合理定位.也就是说我们的教育缺乏理性的目标与整体框架,往往是“随心所欲”地设置课程和制造所谓的“专业方向”,造成法学教育构成型的缺陷.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闲置;另一方面,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的法律人才又呈空缺形势,产生了法学学生就业难和社会法律怎么写作需求普遍不足的矛盾现象.

二、域外法学培养模式探析

直到现在,主流观点仍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通识型人才,究竟什么是通识教育呢绝大部分法学教育者认为,通识教育就是德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缩影”.

当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人才培养上采用的都是职业化和实践优位的培养模式.以德、英两国为例.笔者发现.传统的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司法考试制度与现代中国法学教育模式非常相似.如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主要目标,即培养真正的“完全法律人”,理论教学比重较大.只有取得了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能从事其他相关的法律职业.但绝大多数取得担任法官资格的“法律人”都不担任法官,而是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导致大学法学培养目标和现实需要大相径庭,这给德国社会带来很大困惑.从上个世纪90年始,德国开始了以强化对大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为重点的改革,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开展法律I作的专业人才.因此,在教学内容方而,大幅度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极托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除了提高选修课的比重之外,改革还强化了相关技能的训练.学习的内容考虑到司法、行政以及法律咨询,包括为这些实践所必需的关键性技能,特别是谈判管理、进行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听证理论和交往能力的训练.而英国的法学教育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两种模式.学术型的人才培养途径是这样的:高中毕业生经过考试,可以进入大学读法律本科,法律本科的学习期限是三年,在这一阶段,英国的大学十分重视系统的基础理论教育.而另外一种模式则是通过实务型途径培养合格律师.一般要通过这样几个阶段的训练:第一阶段是理论学习;第:阶段是职业训练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学习律师职业课程,所有课程的开设都与律师业务有关,学习如何实际应用法律知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第三阶段是实习阶段,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在不同的领域获得实际经验;最后是继续职业教育.

三、我国法学培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时比英、德两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有以下缺陷与不足:

第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大多数教师课程授课主要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注释以及介绍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没有把条文的分析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度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以至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

第三,表面上,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学课程的开设,如谈判课程、诉讼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深层原因是法学教育管理思维僵化,如14门核心课的教学与教育部评估要求减少必修课课时和总课时的必然冲突.

第四,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与充实,表面是教师的知识结构存在一定问题.如双师型教师较少,实务型教师较多.笔者经过多年实践课教学,发现其实这是学校、学生、教师综合的一种“理性”选择.对于学校.精于卖务的教师大多对报酬要求较高,且条件苛刻.学校难以应对.对学生来讲.大量的法律课程尚无力应付,且未必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与其花费较多的精力,不如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考研究生和各种专业证书,起码毕业求职多了一份保障.对教师而言,精通实务需要大量的课外时间,而由于中国目前实务人才紧缺,所以高校法学教育人才的流失集中在“大师”和“巨匠”.因此,部分学校只能高价聘请高级律师来枝授课,既大大增加了师资成本又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学生普遍“不写账”.

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关键是传统教育模式无法与现代教育目标、社会需求相适应,我们培养的方向出现了与社会现实脱节,部分培养方法甚至在阻碍法学教育的发展.

四、以实践教学促进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与功能、目标与模式,它负有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其培养目标是“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法律人才.

1.现代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因为它涉及法学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与学习的方法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核心就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随着中国加八WTO后社会对法学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又提出了新的需求,如培养既懂法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和具备国际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法律人才;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外语和精通某一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既懂法律,又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普及型法律人才.无论哪一层次的法律人才,都要求具备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培养目标的定位要具备针对性、预见性和可调整性.针对性是要求法学教育要实践优先;预见性是要求定位既要贴合社会,又要部分超前社会.带有社会的引导性;而可调性,强调我们的培养目标和方式、方法要灵活,不同层次的学校培养不同素质和要求的法学人才.我们既不要只培养千篇一律的单一法律人才,又要注重自身实际,不同高校应对地区特点.有重点地改变培养通才和专才法律人的比例,以达到“教育生产”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统一.

2.现代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规范化.就具体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来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着重于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即对国民素质进行训练;英美法烈属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注重法律技能的训练.但通观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两大法系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只不过这两个阶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而已.如在法国和德国素质教育在大学法学教育阶段完成,职业技能训练则通过统一的职业培训来完成;英国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通过大学非法律院系来完成.法学院则承担起职业培训的任务.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设立是科学的,符合法学的特性和法律人才成长的规律.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法学教育不但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因此.无论采用哪种人才培养模式都必须体现这两个环节,围绕这两个环节而展开.

关于法学教育模式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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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紧密衔接,引进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两大法系国家通过合理的机制协调即通过规定法律职业从业者所受教育的资格条件,把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这里笔者建议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借鉴LPc教育,来完善我们的教学体系.什么是LPCLPC(LegalPracticeCourse.即法律实践课程培训)这一概念来自英国,是指在英国取得初级律师资格之前必须参加的一系列法律技能培训,其核心课程包括怎样进行法律研究、会见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谈判技巧、法庭辩论、律师的财务问题以及策划能力和人际协调能力的培养增强等.

部分学者一直认为诊所教育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但是笔者在2004年采用此方式发现,与西方相比,我们所谓的诊所教育有三个先天不足,即学生普遍是尚未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理论与实践欠缺;教学资源倾向于理论,投入不足,且成本无法负担;法学教育环境决定了精英型教育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在教学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和隶例教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家.法律诊所教育跟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是不同的,在教学理念上有极大的反差.法律诊所不是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也不是法律诊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是美国法学院对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这两种教学方式的不足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但在我国,很多法学院用检测设的案例来替代法律诊所教育,最后真正做的还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上,笔者认为问题较多,且难以克服.一是对诊所课时的投入不足.有些院校是每学期36个课时,有些则是54课时,总体上差异比较大;其二是“学分”的问题.现在诊所课程大多是选修幂,而这门课是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时间的,如果没有学分的激励,学生可能会丧失选课的积极性.而LPC课程的法律研究能提高学生运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法律资源进行研究的能力,使学生知道到何处去寻找法律问题的答案.研究实际问题使学生将一系列实际问题按恰当的顺序进行排列并确定其中的关键所在,就复杂的现实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同时,LPC课程可以帮助学生学习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及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掌握与非专业的客户和事务律师进行有效讨论的技巧.如写作技巧客户与对方律师谈判并达成满意的协议,在各种审判仲裁机构有效地写作技巧案件,参与辩论、质询、交史询问证人等有说明力的辩论.


五、结语

法学教育界普遍认为在强调职业化、应用型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学生基本知识的传授.一个具备良好法律功底的学生,进入法律实务系统后,能够迅速地进入工作状态.反之,如果学生没有把基础学扎实,未来的法律之路对他来讲则会比较困难.因此,职业化培训,必须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是这两者之间在课程设置、资源使用和学习效果等方面的固有冲突使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仍需要我们不断改进.

(责编:若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