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

点赞:24787 浏览:1171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对新企业所得税法条文中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包括所得税税率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税额抵免优惠、创投企业优惠等,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领会将对新税法的实践和应用起到重要的作用,并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率依法纳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1-187-02

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参与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一个税种,贯穿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始终.制约着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且它的税源广,税负弹性大.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税收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企业如果要做到依法纳税与合理避税的协调统一,就要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比较透彻的了解.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令人关注的一大变化是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变化,产业优惠将代替原来的区域优惠成为最主要的优惠方式.

一、税率优惠

新税法实施之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近10种.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基准税率都是25%;同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凡是国家需要垂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另外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还制定一档20%的税率.这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存在着三档税率:一是25%的基准税率;二是15%的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三是20%的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利率.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比一般法定税率低5个百分点.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显然,企业所得税在临界点30万元上下税赋差异很大,此时纳税人应做好纳税筹划.

2.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产品(怎么写作)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怎么写作)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笔者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首先,有利于其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可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有利于减少“检测外资”政策性套利行为.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圆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由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优惠,现行税制的不平等使越来越多的内资走上“检测外资”之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使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平等的舞台上进行竞争.将有助于减少目前在中国存在的“检测外资”等政策性套利行为.

再次,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升中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中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股市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府减少部分税收、让利于企业,直接增加了企业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流动股东)的利益,刺激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中国经济更有活力地持续增长,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

二、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

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资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喝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认证、评审、验收费用.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人研究开发费用.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笔者认为,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研发水平.在日常核算时,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并且单独归集核算,并保存相关佐证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三、关于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税法将原来在财税主管部门通知中规定的加计扣除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并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7个省(市)试点新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税前扣除办法,即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年每位残疾人带来的流转税退税最高达3.5万元.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情况、行业特点,招收部分残疾人,既为社会减轻了负担,又为残疾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又可为企业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四、税额抵免优惠

对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写专用设备价税合计,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例如某企业2010年3月购写一项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购写为15万元,增值税为2.55万元,价税合计为17.55,万元,那么,可以从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1.5万元;但是,如果企业取得的是普通,则按价税合一的10%抵扣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即某企业当年可抵扣1.755万元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除了要预测其投资回报,还应考虑环保及安全因素并且在《目录》范围之内,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优惠.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甲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09年12月31日,则甲企业2009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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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创投企业应利用国家发展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调整投资方向,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结束语

新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我国构建和谐的税收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