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该有身份了

点赞:30067 浏览:1419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利用老年人对网络的生疏,以销售回报丰厚的互联网广告位为名,诱使100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350余万元人民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86万元人民币.2011年10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佛山奥斯之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斯之达”)总经理黄建财等五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涌动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金融潜流”可能是对民间融资的一个比较贴切的比喻.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上半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100亿元人民币.其中,1月~3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3月的利率水平创历史新高.5月利率达24.6%,6月则为24.4%,“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而2010年同期中,该行的数字显示为800亿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在过去的1年时间里,温州有300亿元人民币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另据该行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正所谓,“要使之灭亡,必使之疯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其本身是无罪的.正常的民间融资在银根收紧的背景下,成为众多喊“渴”企业的“及时雨”.但是,民间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一个轻微的外力就会将泡沫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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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蓄业务”.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与一般的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从国内外的教训来看,金融秩序的混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严重的会导致社会危机和政治动荡,最终危及国家安全.从国内的“密西西比泡沫”、“南海泡沫”,到华尔街的“麦道夫骗局”,盲目资本遇上了“庞氏骗局”,结果都是首先进入的资本尝到甜头,随后的永远都是被狼群圈住的大批肥羊.上述事件中,被告人黄建财、蒋红平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注册个“奥斯之达”就敢吸收公众存款350余万元人民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86万元人民币,涉案数目之大、受害群众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对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老板,我们必须依法给予惩处.

当前不断涌现的各类非法集资案,再次描绘出了一桩桩“以高息引诱不明真相者投资,终因集资方资金流断裂或卷款潜逃,投资人血本无归”的警世场景.如果单纯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储给投资人造成的巨大损失看,怎么严刑峻法惩治各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都不为过,但个人认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并非仅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其本质上应该说是一个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命题.理论和实践表明:民间金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独立的融资形式,是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融资制度中应有一席之地.至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危害,是我们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不利而导致的,不能将其归咎于民间金融本身.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凡是存在的,总是合理的.我以为,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不治理不行,但治理不等于一棍子打死.那么,“密钥”在哪里呢?一是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政策,赋予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给民间金融一个活动平台,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如香港通过《放债人条例》,允许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二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赋予金融机构利率确定自主权,从而形成市场化利率体系.三是大力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贴近中小企业需求的微小金融机构,放宽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纳入银行监管体系.四是加强对民间融资监管约束,构建民间金融怎么写作体系,优化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积极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建立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五是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生.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公、检、法要通过提前介入,依法严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