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T的报告之五

点赞:17313 浏览:803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PT:前因后果

废除上市公司终身制,对那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上市公司坚决摘牌,决不姑息,这才能使证券市场真正担负起资源有效配置和再配置的功能

根源:股票发行额度管理

是什么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ST、PT公司的大量孳生?ST、PT公司的生命力怎么会如此旺盛呢?

识者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股票发行的额度管理难逃其咎.

首先,由于发行额度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争取到发行额度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资金,导致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争取发行额度上,并不关心企业本身的发展与规范.结果是争取到发行额度并最终上市的企业不一定是最需要上市或最适合上市的企业,甚至可能是很差的企业;其次,在发行额度管理下,地方政府在获得本地区的发行额度后,为争取更多的企业上市,往往把额度尽可能多地分配给多家企业,使得上市公司小型化、袖珍化,规模较大、行业前景较好的企业却往往与证券市场无缘.


从对四家PT公司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这些PT公司在上市以后都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负债累累,有的公司甚至是资不抵债.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按照正常的公司持续经营法则,除了苏三山之外,其它PT公司恐怕早已在破产企业之列了,它们的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然而,对于这些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有了广大的投资者(社会公众股东),有了宝贵的“壳资源”,PT公司就有了通常意义上的资不抵债公司所不能比拟的特点,也就不会那么轻易地宣告破产了.

宽限、宽限、再宽限:后果是什么

作为摘牌前的一种过渡性做法,PT主要目的在于两点.

第一,PT是投资者投资选择的宽限期.对于手中持有PT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来说,如果三年亏损公司立即被摘牌,他们的投资将基本上是化为乌有;采取了PT处理后,虽然一周只有一次交易机会,但至少有将股票变现的可能.对投资者而言,PT处理实际上是一个投资选择的宽限期.

第二,PT是对PT公司重组的宽限期.PT公司惟一的出路是重组.如果在这期间抓紧时间,进行有效的重组,公司很可能将保住“宝贵”的壳资源――在ST期间不能及时完成重组的PT公司又获得了一次机会.

给市场两个宽限期,证券主管部门可谓用心良苦,但是,市场从来以其自己的方式来理解管理层的决策――PT火爆的走势恐怕并非管理层所乐于见到的――由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决不容忽视.

首先,PT现象不符合优胜劣汰这一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严格的优胜劣汰制度就更为重要.而亏损公司,特别是连续三年亏损的PT公司不仅没有及时从证券市场中清除,反而占压着大量资金.

其次,PT现象对于亏损公司是一种纵容,不利于督促亏损公司积极改善经营.一家公司三年亏损后进行PT处理,又在三年的PT处理后才最终摘牌,亏损公司如此长时间地在证券市场上存在,是一种不可容忍的纵容.

第三,PT公司的存在会增加投机的成份,加大二级市场风险.PT公司大都负债累累、甚至资不抵债,根本没有任何投资价值.从几个月来PT股票的走势看,股价连连上涨,远远超过了一些绩优股票的升幅.这是与PT公司的基本面背道而驰的.

PT以后怎么办:破产是正途

各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均设置有严格的证券下市规定.如美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凡不符合以下任何一条者,即被取消上市资格: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3.不管资产总额有多少,过去5年经营亏损;4.资产总额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5.资产总额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相比之下,中国的规定就显得比较宽松且操作的弹性很大.《证券法》中只有这样一条规定(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是关于暂停交易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检测记载;(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是关于下市的: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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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连续三年亏损一项规定很具体外,其他条款都未能予以严格界定;加之(一)、(四)款同时出现于暂停交易和终止上市的规定中,容易引起执法的混乱――实际上,目前的PT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而迟迟未能下市.

按照法律规定,由于资金周转不畅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使没有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也将不得不宣告破产.上市公司也不能例外.

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特别是应在《证券法》这部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中充实有关证券下市的具体章节和条文,而不是在证券上市一章中一笔带过.同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

此外,在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额度控制的情况下,“壳资源”十分珍贵,受到地方政府的精心呵护.如何通过资产重组改善壳资源的经营业绩,甚至成为当地政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一些地方“保壳”的负担越来越重,其原因之一就是“ST”上市公司的经营环境每况愈下,扭亏为盈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如果任何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那些所谓壳资源的价值也将自行消亡.地方政府保牌的冲动将会有效遏止,摘牌的阻力也会相应变小.

废除上市公司终身制,对那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上市公司坚决摘牌,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真正担负起资源有效配置和再配置的功能;同时,对于那些敢于恶炒垃圾股的投机者也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股票市场撇去泡沫,为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其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