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态建设与法规制度的

点赞:17837 浏览:804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破坏严重,林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停留在较低的水平.该文详细阐述现行林业法律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且给出如何通过立法来促进林业发展的有效建议.

关 键 词:林业生态;林业生产;制度

一、我国林业生态建设的现状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界最丰富、最稳定和最完善的碳贮库、基因库、资源库、蓄水库和能源库,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对改善生态状况,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各种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最直接、最重大,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就会失去依托.

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破坏严重,林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停留在较低的水平,经营管理粗放,体制转轨缓慢,林区社会发育程度不高,生产关系仍然很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相比,与世界林业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水土流失尚未遏制,沙漠化面积有增无减,湿地资源持续减少,野生动植物受威胁程度很高,生态环境建设成本越来越高,生态产品严重匮乏,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


二、现行林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促进造林绿化的制度不完备

现行林业法律制度中,对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制度较多,刚性也较强;而规范造林绿化的制度较少,且刚性较弱.《森林法》中“植树造林”一章仅有3条,只原则性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提出了植树造林成果“谁造谁有”的基本政策.整体上只提出了“应当干”,却没有规定“应干到什么样”,在法律责任中也没有规定在造林绿化上“不干或干不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森林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多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规范,尚没有造林绿化方面的专门规范.这对依法推进植树造林,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是十分不利的.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形成法制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筹集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是补偿基金筹措机制不健全,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来源只有财政一途,对地方财政和以消耗生态产品为主的企业(如高排放的钢铁、水泥企业)缴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没有约束性要求,致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筹措难,现有资金杯水车薪;二是补偿范围过窄,目前国家只对列入国家重点防护林范围的森林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这一部分森林只占全国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不足三分之一,且补助标准过低,其他大部分生态公益林没有任何补偿.

(三)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过死

综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办法》《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木采伐管理规定了3项制度,即采伐限额制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但是随着近些年林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和商品林培育产业的发展,现行林木采伐管理的不区分商品林和公益林一律实行严格限制的做法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已成为被各方面批评最多的领域.对经营主体投资营造的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制度,是对其财产权益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其投资林业建设积极性的打击.

三、措施建议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一项根本措施.特别是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尤为迫切.各级政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有关规定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水电、旅游、矿山、水利等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赔偿制度,提高生态补偿能力.

严格林业执法,切实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

保护森林资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林业执法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对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要坚持并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木竹,对无证采伐、非法运输、无证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竹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要加强对大树移植的管理,严格控制大树运输出省.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严格防范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侵入我省,防止省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要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强化森林火灾预防预警机制建设,积极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要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林地利用总量控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采矿产资源等,应当尽可能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再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其审批无效,并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林业生态建设与法规制度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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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总的原则是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思路,对不同类型森林的采伐做出不同的规定.从地类上讲,应该放开对非林业用地上林木采伐的限制性管理;从林种上讲,应该放开对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采伐的限制性管理.从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上讲,应该将采伐审批权限大幅度下移,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有更大的权力.

(四)建立完善森林资源流转制度

一是要将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权纳入允许流转的范围,盘活生态公益林资源资产,吸引更多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生态林营造和管护;二是尽快出台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公流转管理办法或条件,对流转各环节的规范做出具体规定,推进森林资源依法、有序流转.三是出台措施推动各级政府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中心和森林资产评估等社会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为各类主体开展林权交换提供有效怎么写作,及时调解各类林权纠纷,促进林业发展和社会和谐.

(编辑:W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