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法律处理

点赞:4194 浏览:110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建筑施工中,往往会存在着较多的安全事故,但是由于建筑工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法律知识匮乏,就导致了在建筑施工中产生了相关的安全事故后,没有较明确的处理办法,往往只能私了或者是诉诸律师的帮助.笔者试图总结在建筑施工中遇到的安全事故情况,对于如何解决这类事故发生后的相应问题,提出些许个人的见解与意见.

关 键 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侵权责任;工伤

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多工人不了解具体处理方式,很多的是私了,但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需要经过以下几种程序:一般都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工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处理程序做工伤赔偿;如果不构成工伤,就按照侵权责任处理,直接进入侵权赔偿程序.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天工”和帮工除外,并且劳动者发生事故时要排除以下三点规定情况:(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的.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之后,工伤和视同工伤主要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大致内容包括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与工作相关的预备工作和预备行为或者在工作最后发生的工作事故;还包括职业疾病以及由于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以及由于工作而导致劳动者下落不明的;不仅包括这些,对于在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亦可认定为工伤.对于可能存在的其他特别情形,在一定的证据或者是条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认定其属于工伤.

其次,确认受害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后,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按照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首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①在遇到特殊的情况时候,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等相关主体向劳动部门申请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的具体事项进行认定,具体的相关事项则有劳动者劳动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不仅如此,由于非劳动者个人产生的相关经费,如果在劳动者工伤期间产生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其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以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和认定.


另外,关于工伤赔偿标准,一般工伤赔偿可以参照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具体的涉及几级伤残赔偿细则标准,可以参考相应的工伤赔.②

最后,如果,受伤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只能走一般侵权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以及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其他相关的法条规定进行适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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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很多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大都倾向认定工伤按照工伤处理程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赔偿,导致了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合法权利的侵犯以及法律事实的忽略.安全事故背后最受伤的受害者不一定就是受伤职工,在“人权”不断倡导的今天,用人单位也被无形之中拉入到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所以,本人写此文章的目的,在于希望无论是受伤职工还是写作技巧律师,在行为时能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从公正角度看待问题.(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