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理审视

点赞:5875 浏览:2022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基金项目:佳木斯大学社科项目“基于宏观经济视角的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研究”项目编号:w2011-036;佳木斯市社科联项目“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072

摘 要:随着我国电子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社会的建立,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作为新兴产业,电子商务在带给我国贸易机会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税收法律以及征收管理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有着重大意义.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种大众的、新兴的、引导性的交易方式,是我国乃至全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据统计,我国网上交易数额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隐蔽性、无形性和电子化的特点,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方面,电子商务是我国一个重要的潜在税源,将为增加财政收入带来巨大能量;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法律、政策和征管水平落后,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我们应深入思考并分析电子商务可能为我国税收法律和管理水平带来的各种问题,寻找有效的解决对策以促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1.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不健全

电子商务这种新型消费方式迅猛发展,已远远超前于现行法律,导致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滞后和不健全.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虽然相对较晚,但并非是新兴事物.我国之所以迟迟未出台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主要原因是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争议悬而未决:

(1)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当征税,我国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大致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电子商务产生的营业额征税,因为电子商务只是实体商品或怎么写作通过网络这个媒介进行的交易,本质上与在实体经营场所进行的交易并无差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税范围并且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作为我国新型的支柱产业,对国家的经济增长贡献巨大,国家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因此不应当对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方式征税.

(2)关于是否应当开征新的税种众说纷纭

有些人主张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开征新的税种,针对其特殊性可以效仿外国的比特税,按照网上交易信息流量的多少征税,以精准的计算税款征收的额度.其他人则认为不应当开征新的税种,可以仅对电子商务征收现有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即可.因为电子商务税收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征管手段还未能保证该新税种的征收,由此所增加的征收管理行政成本不足以弥补税收收益,从而影响整个税收体系的效率和质量.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水平落后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水平落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更落后于发达国家,难以保证电子商务税收的顺利实施.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1)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我国实行地域和居民的双重管辖权,由于中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其资金和技术相对落后,为引进先进技术和避免税款流失,则强调以地域管辖权为主.但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交易不同于传统的交易形式,互联网使得商品或怎么写作的交易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将交易发生地、交易人所在地模糊化,令税务机关无法追踪虚拟的电子交易,更无法明确在何地、向何人征收税款.由此,电子商务地域管辖权的范围难以明确,使得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遇到了瓶颈.

(2)税收征管和稽查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的特殊交易方式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形式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税收管理体制.为保证高效的税收征管和稽查,税务机关必须掌握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证据,因此要求纳税人根据交易事实登记入账,以备税务机关审查.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完全颠覆了税务机关追踪凭证、账簿的传统审查模式,也使税务稽查失去了书面凭证的征管依据.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绝大多数的电子交易都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的修改和删除十分容易操作,而且计算机加密技术为应税企业的偷逃税提供了客观条件,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取得交易的真实信息,征管和稽查难度加大.

3.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难题加剧

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不断发展,在给各个国家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国际税收难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1)国际避税问题更加普遍

电子商务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了跨地区直接自由交易的平台,也为代扣代缴机构的税款征缴带来了更大的难度.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跨国公司为了降低纳税成本,不断加强自身的网络系统建设、应用网络信息交互技术,使其内部组织机构实现高度一体化和经营活动的高度统一.在这种条件下,跨国公司更容易操纵转移和转移利润,更容易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偷税、避税,将高税国的利润轻而易举地转移到低税国.而我国由于地域限制并不能掌握纳税人的真实交易信息,使跨国公司征税问题更加困难和复杂.


(2)国际税收标准难以统一

国际税收标准难以统一主要表现在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实现国际共识.如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居民和地域的双重管辖权,由此产生的重复征税通常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予以解决[3].但电子商务具有交易场所隐蔽性、交易形式虚拟化等特点,还没有任何标准为各国税收管辖权提供实践参考.对此,各个国家纷纷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政策,以争取到更多的税源.发达国家由于其资本和技术通常处于输出状态,更加强调居民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由于需要引进大量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则更倾向于地域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其税款额度也越来越大,国际税收标准难以统一不但会引起对电子商务的重复课税,还可能引发各国争议乃至国际税收纠纷.三、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

1.完善和健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

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相关争议、统一观点,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顺利实施铺平道路.国家应当从以下角度出发,吸取各不同观点的精华,并充分兼顾不同主张提出的担忧和顾虑,从而解决和统一不同的观点.

(1)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制定战略性规划

国家应当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保持肯定的态度,不能放弃对这一税源的征税权力.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交易量和交易额呈逐年递增态势,将是我国税源的巨大支撑力量.如果国家不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对国家和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都将不利,国家也很难维持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资金支持和投入.另外,国家应当制定针对电子商务战略性的近期和远期规划.为了考虑扶持和鼓励这一新兴产业,国家可以在短期内对电子商务免税或给予税收优惠,实行过度性税收政策并加紧相关法律和征管的完善.但在不久的将来,当电子商务征收条件成熟时最终要实现对其税款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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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不开征新税种,努力完善现行税法

针对“根据电子信息流量多少计量开征新税”这一观点,国家应予以否定.这种征税方式其实并不合理,也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我国的征收和监管手段尚处于对实体行业的征管水平,并不能为新税种的实施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保证;另一方面,电子信息的流量并不代表企业的盈利水平,以这种方式征税可能会导致税收公平性减弱.但国家需要对与之相关的现行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在现行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关税中添加电子商务的相关条款,建立和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等一系列规定,以完善和健全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

2.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机制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机制包括税收征收手段和税务稽查措施.要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机制,首先要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其次要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1)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地域管辖权范围难以确定这一问题,应当合理确定相关的税收管辖权.为了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权限,可以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畴,凡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商品或怎么写作交易都征收增值税,以保证电子商务征收范围,明确税收管理权限.对于税收机关不能确定交易发生地、交易人所在地这一问题,国家可以将电子商务纳税地规定为消费者的居住地.这样的税收规定既可以使税务机关明确应征税的地点,又可以使国家不同区域的税收来源实现平衡和稳定.

(2)加强和提高税收监管水平

为保证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开展,必须加强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化建设,以提高其征管水平.首先,应当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电子商务登记,如实填写其、密钥以及电子,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删改.其次,应当实行财务备案制度.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以及财务软件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使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应税企业的财务信息.再次,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形式应当对其使用专门的电子商务专用,并且要求纳税人使用居民到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登记,以防止电子商务税款的流失.最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庞大而全面的信息网,以充分实现纳税人信息共享,阻断纳税人偷逃税机会.

3.加强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的统一

加强各国之间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统一不但可以使我国电子商务的理论和实践更加完善,还能解决因地域限制造成的征税困难.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信息交流合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标准的统一.

(1)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

对于我国难以掌握跨国公司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方式予以解决.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无地域性使得我国难以掌握应税企业真实、全面的交易信息;同样,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因此,我国可以和其他国家达成互惠互利合约,加强应纳税企业有关信息的交流和传递、互换税收情报、互助征税,减少甚至消除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和跨国的地域差异进行偷税和避税,以降低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征缴税款的难度.此外,我国还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交流会议,吸取各国有效的立法规则和征收管理措施,以实现电子商务税收手段与国际趋同.

(2)统一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标准

由于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难以统一会导致一系列国内和国际问题,因此应当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标准,以实现全世界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的统一.首先,相关国际组织应当硬性规定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使用方法,以避免各国重复征税和税收纠纷.可以规定采用单一的居民或地域管辖权,已达成国际统一标准.此外,应当制定有关各国税收利益平衡的规定.若采用居民管辖权,对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利;若采用地域管辖权则对发达国家不利.因此应当出台国际税收平衡政策,以使各国都能服从相关规定,不至于因为国际硬性规定而影响国家征税数额.

针对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家应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税收制度改革为契机,寻找适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方法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