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

点赞:33707 浏览:1565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对工程造价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及相关解决办法进行了介绍,从我国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其中的纠纷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司法鉴定观点及建议.

关 键 词: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特点决定其必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而工程造价的确定也受到这些问题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在此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方面纠纷,这时就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对纠纷进行鉴定并加以解决.在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其从约、合法、独立、取舍、公正与回避等基本原则已成为行业内人士的共识.作为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的合法性的重要原则,从约原则也同时对司法鉴定结果公正有效也做出了重要保障.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杜绝审判权被不当转移的现象,“以鉴代判”、超越职权的不良行为也应予以有效制止,始终将从约原则贯彻于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与相关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专业知识和行业基本原则,对建筑工程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鉴别并最终给出客观公正的结论的司法行为.对于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而重要的司法证据,其特点是涉及金额往往比较大、对当事人双方也有较大影响,这为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和判断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建筑工程中的诉讼活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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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基本原则与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业迅速膨胀,建筑行业由此迅猛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问题日趋严重,其中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占据了更多比重,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中争议标的都比较大,且难以协调,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由此而生,且在建筑行业逐渐显得重要起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纷繁复杂,但在其中我们应着重关注的是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对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的公正、客观性有决定性影响.对于民事诉讼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业内人士在长期实践中归纳总结出从约、合法、独立、取舍、公正与回避等基本原则,用于对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时的理论指导和行为规范,并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科学.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原则之一,从约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得不到审判和司法人员足够的重视.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说,与造价有关系的工程事实是其鉴定对象,通常承发包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有时也会涉及到分包方;建筑工程往往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和较为复杂的生产过程,其定价过程也较为特殊,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数量巨大的材料,内容繁杂.

目前,建筑工程造价正处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工程造价用以计价的依据和办法也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行业标准多元化,指导与市场价并存是对我国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所处境况的真实写照.

当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其中承包商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更为甚之.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良行为也随之出现.一些承包商为按时完成既定的承包指标,获取奖励,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短期经营.阴阳合同、虚拟工程量清单、垫资承包、现场乱签证、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在诉讼活动中逐一显现出来,无形中为司法鉴定的开展带来很大困难.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保证鉴定结论真实、公正、客观的基础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水平直接受到鉴定依据真实、齐备与否的影响.工程造价鉴定依据包括多个方面:由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法庭庭审的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的起诉书与答辩状;工程设计图纸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竣工后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的记录;工程结算、工程签证、工程预算书;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变更洽商记录、补充协议、设备材料的采购、加工订货合同;鉴定调查会议的相关记录,相关照片与录像资料、现场勘查记录;材料信息加个、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相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等;计价依据与相关标准规范;鉴定的相关资料与其他文件.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规范化操作

由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本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非是行政或者司法行为,也不能算是国家行为.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客观程度毫无关联.真正影响和决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关键性因素是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作为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建筑工程中的约定、签证和合同是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在对涉案证据进行确认时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互配合.关于鉴定证据效力的确认权,鉴定人员应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和界定,对“以鉴代判”而致超越职权的现象应坚决予以避免.通常,应由鉴定人来判断和确认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是否与鉴定证据相符;应由法院来对与案件定性问题相关联的行为、事件的效力问题进行认定.对于需要经由法院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予法院,在法院对其效力认定后再行鉴定;若条件允许,在不同认定结果情况下设定不同的鉴定结论,提交给委托方,经其庭审质证后再行确认.

结语:

作为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提出了职责明确、定位清晰的要求,并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应有充分理解;同时对鉴定人员提出了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求良好的职业操守与道德素质,还应有过硬的业务水平,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在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基础上,更好地分析、解决各种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施工与定价环境也越来越复杂,作为建筑行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想要做出成效、收到实效,就需要鉴定人员对其本质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同时对个人素质和各专业方面的技能与知识不断强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才能真正做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