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活体器官移植学问题的再

点赞:23814 浏览:10793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许多器官衰竭的患者因为器官移植手术的存在而获得了新生,然而,器官移植的道德是否合理在生命学界产生了不同的声音.在本文中,笔者将分别从医学角度,法学角度以及学角度展开了对器官移植现状的论述,并针对其以后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 键 词】器官移植医学法学学

器官移植,顾名思义,是指医者采用医学技术将一个个体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个体中的相同位置或者不同位置.它包括自体移植,同种异体移植和异种移植.器官移植手术能够将即将衰竭的生命从死亡线上拯救回来,使得人的生理机能重新得到恢复.因此,器官移植术作为人类历史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产物备受全球学者的大力关注.然而,器官移植不光给患者带来了福音,它涉及到的问题也给器官移植术带来了无限困扰[1,2],在本文中,笔者将重点阐述移植术所涉及到的学问题.

1.器官移植面临的医学学问题

1.1传统思想的束缚

我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善始善终,大多数人都不能接受死后都没有全尸,认为这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有违道德.“死后要留全尸”的思想,是我国供体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而器官移植供体不足又阻碍了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这些因素都是密切相关的.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人们都希望能够全尸入葬,因此,他们难以接受死后捐献器官的倡议,器官移植在他们看来是不符合道德的.

1.2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我国《移植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写卖,不得从事与写卖有关的活动”.也就是说,是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写卖不但要遭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社会道德的严重谴责.第一,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交易的商品,擅自写是对人格权的侵犯.第二,是不可再生的,是唯一的,检测如作为商品进行出售,它的交易费用将是巨额的,它将造成生命在写卖双方经济基础不同的情况下的更加不平等,因此,它是有违于生命平等的道德的.第三,将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将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不法者为了获取巨额交易利润同时规避法律制裁,不惜一切代价制检测查重,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破坏.所以说用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是法律明确制止,且违背人道主义的不道德行为.


1.3器官移植要在医者、捐献者以及接受者都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器官捐献与移植应该在以下四方都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器官捐献者、医生、法医以及器官接受者.相互信任和互惠互利原则是进行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基础.也就是说,器官捐献者进行器官捐献的行为必须是其完全自愿的,不能由第三方强迫进行.如果不是在捐献者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器官捐献,那么都是有悖于社会的,同时也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1.4关心器官受体而忽视供体现象普遍存在

器官捐献及移植过程中,往往人们都非常关注接受器官移植的一方的情况,包括移植中,移植后患者的身体恢复情况以及预后情况.然而却忽略了活体器官捐献者术后的身心恢复情况及生活质量,不能给予同等的关注.使器官捐献者得不到应有的情感上和物质上的回报,打击了捐献者的热情,无法获得家人的理解和支持.

2.给我国器官移植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2.1组建长期有效的宣传教育机构,改变传统的观念

组建长期有效的宣传教育机构对于器官捐献来说是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能够将有关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让健康人群及有意愿的器官捐献者在捐献器官时是发自内心的自愿捐献,无偿捐献.其次,充分宣传器官捐献的意义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使得器官捐献意向者充分了解.再次,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器官捐献知识宣传工作也要重视,不要局限于发达地区的宣传教育.

2.2建立完善的器官收集协调与监管组织

除了要组建器官移植宣传教育机构,还要有得力的监管与实施部门组织,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使器官收集工作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进行.另外,健全实施与监督管理部门也能有效的保证器官的合法来源,最大程度的打击违法写的行为.再者,该组织应该将有器官捐献意向的潜在捐献者档案一一进行登记,以保证器官来源的稳定性,并能确保器官捐献者和器官接受者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效的避免由于器官移植引发的社会问题.

2.3相应的法律保障体制要不断完善

我国《器官移植条例》在2007年出台后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器官移植仍然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平台来将其规范化,合法化,统一化,从而将其与传统思想相悖的道德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彻底解决掉.制定相应法律时需要充分考虑器官捐献者,器官接受者,医生及法医之间的利害关系,从而使法律对器官移植的监管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得淋漓尽致.

2.4对器官捐献者的补偿有依可循

建立对器官捐献者的补偿机制,让器官捐献者得到的补偿有依可循.适当的对器官捐献者进行补偿,不但是对器官捐献者捐献行为的赞扬与肯定,也是对器官捐献者舍己为人的忘我精神的尊重.而且能够鼓励更多的潜在捐献者做出实际捐献的决定,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医者,器官捐献者和器官接受者三方的关系,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协调.具体的补偿额度要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制定.执行补偿机制的同时,要注意将器官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行为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