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点赞:15520 浏览:6889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收集的一项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能够证明或者部分证明待证事实,但却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本文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进行探讨,着力追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在各种冲突的平衡点上.

关 键 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体正义利益衡量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一、民事非法证据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一)民事非法证据的含义.

理论界中对“非法证据”的不同表述,大体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指的是《诉讼法词典》中所作的解释,即“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团,在此,它是与合法证据相对应理解的.而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则仅指违反法定程序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对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一定的限制,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作为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在我国对这样的限制多称为证据效力,它直接涉及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而证据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

二、确立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

证据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证据的合法性为理论依据的,因为证据的合法性中非常重要的一层含义就是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的合法性.长期以来,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的指导下,较之证据的合法性,我国司法界对证据的真实性更重视.


(二)确立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1、转变审判方式的需要.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这就意味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需要更多的由当事人来承担.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取证过程中,往往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此来追求胜诉的结果,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有效地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2、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诉讼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固然要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但同样要追求正当程序价值,更不能忽视诉讼的终极目标,否则就和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

(一)民事诉讼领域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确定了由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责任,但对关于审查出的非法证据应如何处理并没有在立法层面上予以明文规定.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司法解释.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学理概况.

1、一律排除说.该学说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就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真实肯定说.该学说所持观点倾向于追求案件客观真实性,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冲突时,以牺牲对程序权益的保护为代价换取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

3、排除加例外说.该学说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但不宜一概禁止,应当设置若干例外.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1、最高法院1995年给河北省高级法院的批复.批复中这样写到:“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中第68条表述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给出了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判断标准,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1995年的批复相比,该规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但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五、应着力构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机制

(一)确定非法证据之判断标准.

1、应明确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范围.首先,必须排除以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其次,必须排除采用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第三,必须排除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取的证据.最后,采用侵犯他人一般性合法权益所获得的证据可以排除.

2、应当明确民事诉讼适格性证据的范围.以轻微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可以采纳,比如以秘密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原则上应当承认其证据能力,除其违法程度较为严重.对于其他轻微违法收集的证据是否采纳,法官在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中需要引入“利益衡量”机制.

(二)引入二分法理论.

轻微违法的证据、善意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以及独立来源的例外所获得的证据要一分为二地进行采用,也就是说,非法取证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是取得的证据仍然具有证据资格.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

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期间应该在审判开始前,即证据交换阶段.在证据交换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其中的一方对证据资格提出质疑,那么,由审前法官对证据资格及其是否能进入庭审作出证据裁定.审前法官的人选不能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及书记员,而是由法院另外安排的人员.

(作者: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学历:硕士研究生)

注释:

肖建华,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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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泉,论我国诉讼中的证据排除和证据禁止,政法学刊,2001(6).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给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黄耀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现代法学,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