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问题

点赞:18477 浏览:823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成本监审工作在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以及工作规范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总结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科学性,为科学、合理制定高校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关 键 词:教育培养成本;成本监审;会计成本

作者简介:陈莹,女,广东省成本调查队高级会计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戴勇明,男,广东省成本调查队队长.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86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87-02

一、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意义

199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可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是制定财政拨款标准和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高等教育作为典型的准公共产品,不以盈利为目的,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是为了建立科学的成本分担和补偿机制,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审办法》),主管部门依据此办法对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以及核算成本.然而,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由于起步晚,在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及工作规范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日常工作实践中难免会遇到困难和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高校教育培养成本与会计成本存在较大差异

1.核算的基础不同.《监审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监审办法》作为主管部门核算教育成本的依据,却并未纳入高校会计核算体系.一直以来,由于高校的经济活动主要是事业性收支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高校会计核算除经营性收支业务以外,一般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即使是财政部2009年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也只是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适当引入权责发生制.

2.对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不同.《监审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分为房屋建筑物折旧和设备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期为50年,专用设备为8年,一般设备为5年,其他设备为10年.在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颁布之前,高校购建固定资产均一次性计入费用支出,不计提折旧;新的财务制度虽然规定高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但并不计入支出,同时,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目前,财政部门并未对高校计提折旧制定具体办法,但自2011年以来,广东省财政厅要求高校填报的“财务明细信息表”中,除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其折旧年限(详见表1).由表1可见,《监审办法》与高校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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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是以高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的,而正是由于高校财务、会计制度与《监审办法》在核算基础与信息处理办法等方面的不同,使得高校所提供的基础数据不能准确反映教育培养成本,主管部门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必须分析高校所提供的数据,剔除与教育成本无关的费用支出,并要对有关费用及指标重新计算及分摊,不仅工作任务繁重,对成本费用的调整还依赖于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对高校业务、会计制度以及《监审办法》的理解和把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经验、视角直接影响监审结果.

(二)《监审办法》不够完善

《监审办法》针对高等教育的特点,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的内容及一系列审核指标,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却过于笼统.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监审办法》只规定了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折旧期,将另外三类笼统地列入其他设备,并规定除文物和陈列品以外,其他设备均按10年期计提折旧,而没有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折旧方法.以图书为例,随着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推进,专业知识的时效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普通高校每年用于专业期刊采购的经费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如果按10年期计算专业期刊的折旧,难以科学、合理地反映教育培养成本.

(三)高校财务人员对成本监审工作的配合度低

成本监审工作以会计成本为基础,需要高校提供客观、准确的成本数据,但是,由于以下种种原因,高校财务人员对成本监审工作配合度较低.

1.高校财务人员对教育培养成本的认识不足.《监审办法》作为主管部门核算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依据,仅纳入政府的监督审查范畴,对高校会计核算工作并没有约束力.因此,高校财务人员对教育培养成本的概念认识并不清晰,往往将其与会计成本混为一谈,在填报成本监审表时直接填列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数据,提供的成本资料也经常出现错报、少报或漏报的问题.


2.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结果影响收费标准的高低.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是确定财政拨款标准和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高校在提供成本信息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通过一些手段对成本基础信息进行加工,把一些“灰色”支出纳入教育培养成本统计,达到虚增教育成本的目的.

三、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成本监审法律体系,提升成本监审的法律地位开展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基础,是促进高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自成本监审工作开展以来,我国已出台了《政府制定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及部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但监审制度仍不健全,有必要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1.尽快出台《政府制定成本监审条例》.《政府制定成本监审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升成本监审的法律地位,树立成本监审工作的法律权威,明确成本监审方与被监审方的法律责任.首先,通过明确成本监审方的法律责任,贯彻落实成本监审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机制,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审;另一方面,通过明确被监审方的法律责任,督促其配合成本监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主管部门有权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提供虚检测成本资料的经营者依法给予处分.

2.完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主管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开展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经验,针对高校经济业务特点,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修订,明确教育培养成本构成项目及审核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指标体系,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推行会计核算双轨并行制

高校在保留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的同时,应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具体而言,即将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及由这些收入安排的支出用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对学费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债权债务等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在满足高校预算管理的同时,满足高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需要.

加强成本监审机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成本监审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任务重,涉及面广,责任大,而任何工作的成效都取决于执行者的素质,因此,应加强成本监审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一是要保持成本监审机构的独立性及人员的稳定性;二是切实抓好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严肃纪律,依法监审,坚决杜绝“关系成本、人情成本”;三是加强人员队伍的结构性建设,吸收具有会计、法律、税收、审计等专业知识及文字专长的人员充实到成本队伍中;四是加强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成本监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五是完善工作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质量问责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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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秀钿,周代云,崔邦华.定价成本监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与实践,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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