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问题

点赞:22140 浏览:1038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裁判文书上网是我国法院系统探索实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促进该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 键 词裁判文书上网司法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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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文书上网的重大意义

裁判文书上网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践行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的集中体现.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从过去的封闭性迈向如今的网络化,表现在这里的绝非仅仅是诉讼审判技术性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理念现代化更新,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显,同时也是现代司法者的自我超越.”裁判文书上网具有着十分丰富的现实意义.

1、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为民措施,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查阅裁判文书提供了方便.去年年初,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阅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制度.”这一规定的初衷是把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便民的措施.许多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希望知道与自己案情相似的案件法院是怎样处理的,但这一愿望在裁判文书上网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随着裁判文书上网,每个公民都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通过上网搜索,原汁原味的直接阅读到自己想知道的裁判文书.

2、裁判文书上网使审判公开原则得到了完全意义上的实践,有利于加强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司法.审判公开原则是宪法的规定,也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本质特征,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把反映诉讼过程的裁判文书公布于众,就是对社会广阔舞台打开了法律之窗,把审判权置于阳光之下,充分满足了群众对公众事务的知情权,使社会大众有机会对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正所谓“阳光所到之处,问题就会消失”.正因为有这样的效果,裁判文书上网被誉为是司法信息大众化的里程碑.

3、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以前,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司法渠道交流不畅通,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不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时有发生,就是同一地区同一个法院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司法领域中的这些“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从宏观层面上看,裁判文书上网后,各地、各级法院可以在网上看到其他法院的判决书,有利于法院和法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统一.

二、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现实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虽然经过了完善更新的过程,但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在实行过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解决.


1、裁判文书的质量及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催生消极抵触心理.裁判文书上网必然要求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而部分审判人员认为上网制度无形中增加了日常工作量及审判工作压力,为了避免发生疏漏或遭受舆论的争议,采取了一些消极的方法,如简化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内容,对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等措施,确保裁判文书的“安全”,这就使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大大削弱了,“形式主义”反而会制约司法公开理念的贯彻落实.

2、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标准不统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出台的较为完整地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文件.在此之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也出台了自己的规定,但并没有后续统一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是所有文书上网还是部分文书上网,哪些文书该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时间等等,遇到问题各地法院的执行方法不同,这就导致了同样是裁判文书,可能在有些法院上网,有些法院没有上网;有些法院在案件生效后上网,有些法院在一审宣判后上网.这就容易使社会人民产生这项工作无秩序的印象,通过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横向对比,反而造成不良社会舆论,使人们质疑司法公开的真实性.

3、裁判文书上网可能会使司法标准的差异放大,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在网上大量公布,为社会公众就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现实材料基础.一方面,那些尽力搜寻与自己纠纷相类似的判决以对法院的判断进行预期的纠纷困扰者和他们的诉讼写作技巧人、辩护人,甚至会专门对这些判决进行比对,向法院提供更有利于他们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法官的判断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就普通社会民众和大众传媒而言,这种因多种因素造成的法律适用尺度的不统一,很难获得他们的理解.因此,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后,这种现象的消极面可能会在公众视野中被放大并克减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思考

基于以上现状,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明确裁判文书上网所依据的司法理念,遵循现有的主客观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改革.裁判文书上网本身就是司法公开、公正理念的重要举措,不能为了求稳保和谐,将重大、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同时也要考虑各级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量和硬件配备情况做出近期及长远规划,不能拔苗助长,产生负面效应.对一些应当规范与细化的领域需要加强进一步摸索与总结提高.我们认为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应当分类,分类应当结合法院的层级进行,把握繁简适当的原则,既不能无所不包也不能寥寥三两种.对于基层法院可以只有刑事、民商事、执行、行政若干种,对于位于较高层级的中级以上法院则不能如此,必须结合法律所赋予的审判职能适当添加必要的分类,比如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再审、国家赔偿等.对于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的问题选择与查询检索系统的设置问题,我们应当本着尽可能便利检索的目的逐步建立规范与进一步完善.

2、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就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性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着力解决现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如:明确几种情况下裁判文书应该不上网公开(笔者认为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公开的裁判文书及公布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开),除此之外裁判文书均应上网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点(笔者认为应以生效时间为准);统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栏目设置及检索方式,检索关键字多样化.解决现阶段已经出现的问题,用制度规范文书上网,让社会有法可依,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

3、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的监督机制,明确加分及扣分的事由,年末进行考评,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推进程度作为评价法院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引起法院各级领导对这项工作的充分重视,体现我国司法部门将司法公开的理念贯彻到底的决心.认真对待“后裁判效应”.裁判文书上网既具有个案效应,也具有司法的整体效应.应当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认真对待和研究裁判后的社会效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及时、积极引导舆情,充分发挥裁判文书上网对司法公开的正面作用,克服消极影响.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平台选择,司法实践及网上公开规范化的现实需求,我们必须对当前的混沌局面加以.首先需要将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有选择的集中于高级人民法院与部分条件比较完备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区域划分对本院审理的案件以及所辖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网上公开,这样相对集中有其优越性和便利性,既方便了公众网上查阅也充分利用了位于较高层级法院现有的、较为完善的技术资源.

(作者单位:杨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刘杨,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①参见程志:《对裁判文书改革与深化的研究》,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