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延伸管理制度的问题

点赞:30640 浏览:14313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权利来源,著作权集体管理划分可以分为自愿式、强制性和延伸性集体管理三种模式.自愿式集体管理只有在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才可管理作品,但延伸性集体管理则不一样,其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全部的作品,包括没有经著作权人授权管理的作品,但著作权人确可以随时拒绝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我国于2012年3月31日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第二稿)》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权利人延伸的有关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关 键 词 :延伸管理 集体管理 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4-0000-02

一、著作权延伸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北欧国家修订著作权法时,第一次出现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和冰岛等国一起共同参与了这项法案的修订.该修订委员会建议,在特定类别作品的广播领域首先实施延伸性管理,最先实施延伸性管理的是音乐作品.

2006年12月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简称“知识产权编”),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典的编纂耗时13年,这部法典标志着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典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2条至第1244条具体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并在其中规定了延伸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由国家委托授权,对所有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管理,面向的是相应类型的所有权利人的利益,对外独立于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而为所有的权利人实施费用收取的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二)使用者在获得许可后可以合法地使用非会员的作品;(三)非会员著作权人享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四)非会员著作权人有权拒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

二、我国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的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是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该制度自诞生之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起步较晚.从制度建设上来看,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涉及,仅在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对此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2005年3月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该制度的运作机理进行了详细介绍.

我国于2012年3月31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其中分专节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因为各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很多人担心“被代表”,希望条文被删除.

我国于2012年7月6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二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在的章节位置没变.希望删除的60和70条没被删除,仍然出现在了第二稿的草案中.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下列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一)使用者知道非会员权利人作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声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二)非会员权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三)使用者履行非会员诉讼裁决停止使用后,再次使用的.第二稿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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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三稿没有公布,但就内部存在的版本来说,有一些改动.第六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会员的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下列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一)使用者知道非会员权利人作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声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二)非会员权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三)使用者履行非会员诉讼裁决停止使用后,再次使用的.还未公布的第三稿,再次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为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给那些愿意遵守法律,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愿意支付合理报酬,但又不可能从分布广、数量多的权利人手中获得使用海量作品授权的使用者面临的困境找到了出路.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为受到互联网应用的挑战,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时下作者身份难确认、但使用者却继续要使用的需求等.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以自愿为原则,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下才可以对作品实施集体管理.这不利于提高管理组织的效率要求.首先集体管理组织无法向使用者发放所有作品的许可,如果使用者需要使用非会员作品时很难联系作者取得授权,对非会员的作者而言,想要维权也是相当困难.“孤儿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就更加得不到保护.因此有必要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目前关于中国是否可以建立著作权延伸管理制度的争论是很激烈的,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中国不具备建立建立延伸管理制度的条件.但我想说,如果等到条件都适合建立延伸管理制度,那那些“孤儿作品”如何保护,非会员的作品使用者在联系不到著作权人时用了作品,是否要承担起侵权的责任?如果要承担是否对使用者来说太“冤枉”;如果不承担,著作权人又将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我的建议是,先借鉴北欧国家和俄罗斯等国在延伸管理制度方面的经验,已解决问题为主,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再完善延伸管理制度的规定,使之更符合中国的发展现状.建立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立法上需要明确如下几点:

1.延伸管理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延伸的范围,以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滥用.立法者应充分了解目前中国各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状况和实际运行过程中最容易出现被侵权的作品类型情况来决定延伸管理的范围.

2.延伸管理的组织必须国家确定.有资格进行延伸管理组织的组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准.没有经过批准的集体管理组织,一律没有资格延伸管理非会员的作品.一是为了加强政府对组织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提高其公信力.

3.延伸管理的权利义务明确.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和著作权人签订的授权协议进行管理著作权人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随时通知集体管理组织申明其不同意使用其作品,但如果权利人已经收取了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的使用费的应推定著作权人同意已付费的使用者使用其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撤销该作品的许可使用,并发布公告及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没有与其签订授权协议的著作权人转付使用者缴纳的使用许可费,并负有通知义务.

4.集体管理组织的责任必须明确.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后使用作品的,不论该作品是否经著作权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均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接到集体管理组织停止使用的通知后仍然使用的除外.著作权人可以要求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以是赔礼道歉,一定数额的罚款等.

当然在立法上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具体的实施办法还得再另行规定.但我个人强烈建议,在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一块必须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有权利义务,却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错误时不承担责任.延伸管理制度是一项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我国来说更是一项全新的管理制度,只能在摸索和实践中不断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