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色化战略

点赞:13851 浏览:590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国家新的教育发展规划的出台,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必须重新寻找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战略.找准特色,突出优势,立足地方,怎么写作周边的特色化发展战略,无疑是其最佳的选择.国外较为重视高等教育的特色化,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理念与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发和可资借鉴的模式.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较少关注地方性法学教育如何适应地方需求、发挥社会功能的问题.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要实施特色化发展战略,必须从构建特色化学科体系、开发特色化课程资源、培育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特色化教学管理等四个方面入手.

[关 键 词]西部法学特色战略

[作者简介]袁翔珠(1972-),女,甘肃玉门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驻站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1-0109-02

一、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施特色化发展战略的意义

最近,国家出台了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给高等教育体制带来了根本性变革,而西部民族地区院校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对于西部民族地区院校的法学教育来说,必须重新寻找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战略.以自己的特色与优势,立足地方,怎么写作周边无疑是其最佳的选择.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长期以来,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施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和评价的单一国家课程体系,这导致了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过于一元化,既限制了学术空间和教学空间,也与地方的社会实际相脱节.而西部民族地区院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农村,如果法学教育能够适应他们的知识背景和生活就业环境,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着眼于怎么写作地方发展,实施多元化的特色办学战略,将会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竞争优势和品牌效应.

第二,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无论在教学设施、信息接收、学术水平,还是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都明显落后于中东部发达地区.高等教育政策与理念的转变要求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必须转变办学思路,另辟蹊径,逐步由学科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变.随着法学教育的大众化,各类院校法学专业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而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在许多方面都处于劣势.因此,科学分析自身特点、优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特色化建设,是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在众多法学院林立的环境中,在法学专业就业状况不容乐观的形势下,求得生存和获得持续竞争力的战略选择.

二、国内外教育特色化研究现状评析

国外关于高等教育特色化的研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即已兴起,而自20世纪90年始,高等教育掀起了向多元化、社会化和实践化方向发展的热潮.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高等教育变更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中指出,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所共有的三种主要趋势之一就是“学校结构、课程及学习形式的多样化”,面对这一挑战,高等教育应当以“针对性、质量和国际化”为指导作出响应.所谓针对性是指“其在社会上的作用与地位、其教学与研究的职能和后续怎么写作,以及它在广义上与职业界的联系、与国家及公共资助的关系和与其他级别和形式的教育之间的相互作用等”.以此为主导和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的高等教育在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学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特色化改革.总体来看,西方国家比较重视社区大学的特色化发展与研究.其中,美国社区学院的特色化发展较具典型性.社区学院是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发展需要和学生求学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明确的办学定位、清晰的办学职能、特色鲜明的教学模式,使社区学院在竞争激烈的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在亚洲国家中,韩国较为重视高等教育的特色化发展与研究.在近40年的政策变迁过程中,大学特色化政策为韩国大学个体特色的生成和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对大学特色化内涵的狭隘认识及在政策的价值取向、路径选择与变迁方式等方面存在的误区,近年来已成为韩国大学特色化发展政策的瓶颈,亟待调整与改革.国外高等教育特色化的发展理念与研究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发和可资借鉴的模式.

国内关于高等教育特色化战略的研究兴起于本世纪初.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和高校之间竞争的加剧,一些非主流院校开始探索特色化发展战略.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院校:地方性院校、行业性院校、新建院校、高职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从专业上看,探讨旅游类、体育、外语等专业特色化发展战略的研究较多,而探讨法学教育特色化发展战略的成果较为罕见.近年来,国内关于法学教育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现有法学教育改革的反思及对新教学模式的探索.较具代表性的论著有江水长、张生《对我国法学本科课程改革的反思》(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蒋晓玲《我国法学本科分类教学的设计与实现》(现代教育科学,2010年第1期)等.(2)对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研究.(3)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研究.从整体上看,目前国内关于法学教育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缺憾:

第一,将法学教育作为一个笼统的抽象对象,置于检测设的理想平台上进行研究,未能注意到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性和地域性.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办学层次参差不齐,东西部差距较大,各地区、各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各有优势与特色,但目前的研究未能针对这种差异性分别设计发展战略.虽然有个别论述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如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战略等,但目前将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作为一类处于特定语境中的法学学科,为其设计符合其优势的特色化发展战略的研究少之又少.

第二,目前关于法学教育的研究多关注其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及职业化的问题,很少关注地方性法学教育如何适应地方的需求,发挥其社会功能的问题.事实上,与东部核心城市法学教育相比,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在师资、核心课程、科研力量等方面存在着难以弥补的差距,但西部民族地区院校也有自身无可比拟的发展优势,及其所处的社区文化与民族资源.但目前的研究较少涉及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如何实施特色化发展战略的问题.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研究状况而言,广西的法学教育建设起步较晚,整体力量薄弱,目前各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如何严格地执行教育部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要求及培养方案,并较为重视如何向国内一流高校法学专业学习发展经验,未能较多关注特色化发展战略的问题.虽然一些学者在地方性知识和民族固有法治资源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特色化科研优势,但未能将这种优势融合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与创新当中.

三、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施特色化发展战略的内容

(一)实施目标

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施特色化发展战略的目标在于,根据国家高等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案,适应高等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多样化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西部民族地区高校法学院系的课程资源和学科平台,在协调专业核心必修课程与学校自主开设课程之间关系的前提下,探索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特色化发展战略,探索实施这一战略的途径、方法、程序和策略,形成一些可供推广的个案以及经验,实现西部民族地区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体系创新.

(二)具体措施

要实施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色化发展战略,必须以西部民族地区为优势语境,充分利用这一地区丰富的特色资源,通过对学科体系、课程资源、人才培养、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化建设,形成基于探究、利于互动的教学模式,建构灵活度大、开放性好、实践性强、富有特色的多层次法学教育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构建特色化学科体系.特色化发展战略的实施首先要求学科建设必须有所创新,即实现学科体系上的“差异化结构”,坚持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的科学发展道路.为此,必须优化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资源配置,培育比较优势,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同时,积极促进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相互贯通、协调发展,以特色学科、优势专业、精品课程为依托,搭建特色化学科平台.以笔者所在的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为例,由于身处理工科院校,申报硕士点处于劣势地位.但我们审时度势,在“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硕士点下面申报了“法律科学与管理”二级硕士点,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与自身研究优势,整合出“环境法律与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与管理”“纠纷解决机制与管理”等四个研究方向,形成了高度交叉性的学科平台.同时,根据学校信息学科优势突出的特点,我们又申报了“信息法研究中心”,依托优势学科,逐渐发展出自己的特色.

2.开发特色化课程资源.学科体系是以课程资源为支撑的.走特色化发展道路,就必须立足地方,设置特色化的课程.为此,应当努力提升西部民族地区法学专业校本课程开发和运用的能力,以地方特色文化及社会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的学科优势,优化组合高校教学资源和社会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学类课程,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法学教育资源.例如,笔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多样性及民间法遗存丰富的特点,自2008年起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开设“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并分两个口,一个是针对全校师生的公共任选课,一个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任选课,均为32课时.迄今为止,已有700多名学生选修了该课程并取得了学分,教学效果非常好.许多学生在课程结束后的感想中写道:“学习这门课极大地开阔了我的视野和知识面.”在针对学生的调查问卷中,高达71.84%的人回答“选择‘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的原因”是“感兴趣”,高达78.74%的人回答“有必要给大学生开设‘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由此可见,开发特色化课程资源是提升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品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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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育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法学教育特色化发展战略,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化是最重要的效果体现.为此,要以特色课程资源的开发为切入点,努力拓宽教学空间,引导课堂向社会延伸,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形成“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①人才培养模式.笔者认为,在人才培养方面,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与中东部发达地区法学教育在理论教学上是没有竞争优势的,但在实践教学方面,尤其是富有地方特色的实践教学方面,如民间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等,前者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笔者以离学校最近的多民族聚居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的龙脊、金坑、潘内、地灵等典型少数民族村寨建立定点田野调查基地,以“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为依托,多次带领学生前往调查当地的生态保护习惯法、互助习惯法等,引导学生以人类学、社会学的方法,收集民间古老的法律遗存,考察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通过入驻观察、分组分工,撰写调研报告等,使学生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有了感性的认识和理性的提升.几年来,先后指导学生完成了《亚热带石灰岩地区少数民族生态保护习惯法调研与研究》《少数民族互助习惯法与构建广西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调研研究》等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实现了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化创新.

4.实现特色化教学管理.法学教育的特色化,并非意味着不讲求质量,也不是缺乏竞争优势下的退而求其次,而是实现教育特色化与质量管理的双赢,即教学管理也应体现出一定的特色化和灵活性.为此,应当以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要为中心,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学课程体系与实践模式,彰显教学管理特色.例如,由于西部民族地区院校大都位于或临近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宪法学”课程的学习中,要求学生自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章的内容,并分组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区域自治调查并撰写实践报告作为该章学习成绩,在期末成绩的评定中,可以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比例.在“少数民族习惯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课程中,分出4个左右的实践课时.在毕业论文环节,允许农村学生或少数民族学生根据自己家乡的实际情况或突出问题自行拟定题目报院系批准后撰写,而不是由教师统一给定题目.这些特色化的教学管理方式,不仅体现出一定的人性化,也是对一元化和高度理论化法学教育体系的大胆突破.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目前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缺乏理论与实践指导,虽然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从西部民族地区高校视野出发,对法学教育发展战略进行构建的却非常少见,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可供操作的模式.因此,目前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从法学学科的教育目标出发,适应国家教育规划精神,将西部民族地区地缘优势与法学教育发展战略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实现西部民族地区教育模式的特色创新.为此,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应将西部民族地区院校作为一类特定语境的院校,研究其特色化发展战略,突出区域化、本土化和民族性特征,以更深入地实现教育为地方怎么写作的目标,实现西部民族地区高校与地方的良性互动机制.(2)针对目前较少研究区域性法学教育特色化的现状,突破法学教育一元化体制,改变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对发达地区法学教育亦步亦趋的被动局面,发挥优势,主动寻求特色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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