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位制度的改革

点赞:2886 浏览:84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通过对我国学位制度发展演变的探讨,分析研究了学位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学位制度的逐步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 键 词:学位制度;问题;对策

最初出现的“学位”一词,并非是指现代意义上的学位.十世纪后期,欧洲的一些大学授予要求任教且符合担任教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为“博士学位”,早期的“博士学位”证书实质意义上只是一纸任教许可证.按照当时授予任教资格的流程,毕业生在学校教师同业公会口试通过后被推荐给学校校长,再由校长提请教会批准,只有获得“博士学位”后毕业生才能够成为教师.但这并不影响它被认为是今天学位制度的渊源,现代意义的学位制度正由此发展而来.

一、学位和学位制度的内涵

学位是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称号,由高等学校或国家授予,表明被授予者的学术水平和能力.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是授予学位的基础.学位不仅是体现教育质量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衡量学术水平的前提,因此具有不可剥夺的特性.传统的学位类型只有学术性一种,主要是培养学术研究者,近几十年来,随着生产与科技的发展,出现了专业性学位,一批新学科,如新能源、新材料以及自动控制、电子计算机、遗传工程等的发展,赋予专业性学位以新的活力,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学位制度是关于各级学位构成、学位代表的学历以及学位授予资格的系统规定,包括学位设立、培养目标、入学资格、培养形式、课程要求、论文标准、学术审核等方面.多数国家将学位分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学位制度的实施,使得高等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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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

中国传统教育制度与近现代西方高等教育制度的融合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学位制度.在20世纪初的近代中国,教育落后、发展缓慢.清末光绪年间颁布的《壬寅学制》规定了相当于今天的研究生的教育,但是仍然采用仿科举的形式,授予“进士”等称谓,而非近代意义的学位.例如,中国近代工程之父詹天佑被赐为工科进士.辛亥革命爆发以后,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特定教育纲要》,规定了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并且组织拟定授予博士学位事宜.中国现代学位制度开端于1935年的《学位授予法》.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西方英美体制规定了学位获得者的资格、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评定的办法等,将学位正式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学士、硕士和博士.遗憾的是,标志着现代学位制度开端的《学位授予法》由于战乱未能完全实施.至1949年,仅有232人获得硕士学位.

1949年以后,新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1950年开始招收第一届研究生.1961年第一部针对高等教育工作的制度《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印发.我国研究生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录取方式、学习年限和培养方法开始有了具体规定.1962年,我国开始正规培养三年制研究生.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刚走上规范化的研究生教育被中断,直至1977年,研究生教育才被恢复.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至此正式建立,我国学位制度及研究生教育开始蓬勃有序地发展.

三、我国学位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从颁布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严格学术规范,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已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暴露出众多问题,成为我国学位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掣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国学位制度改革是值得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1.学位和学历的关系混淆

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只实行学历制度.学生在高等院校学习某一专业课程达到规定时数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可获得相应的书.但是实施学位制度以后,学历、学位双轨制并行,两种制度极易混淆,而且学历制度没有配合学位制度进行改革,它按照原来模式继续运行,学历制度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主导的资格认证制度,学位制度成为其附属品且缺乏独立性,很多机制难以进一步完善.这种情况下,学生毕业时获得的两张证书,书常常比学位证书更受重视,学位只是学历制度附加的另一种文凭.但其实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是互相独立的体系,二者的衡量指标完全不同,学历制度参考的是学习期限,学位制度评价的是学术水平.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问题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轻重程度.在学士阶段,学位制度还能保留一定的独立性,学生学习期满不等于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二者相分离.但是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学习期限即学历制度被过多强调,易导致培养模式僵化,制约人才培养.

2.学位等级结构不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我国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本科(简称大本、本科、大学)和大学专科(简称大专、专科),大专包括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高专)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高职)两种形式.专科教育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仍占有很大的比例,特别是近几年,国家还在大力发展高职教育.可是大学本科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而大学专科却没有可以申请的学位.由于专科是高等教育中唯一没有设学位的层次,因此学生在求职时受到的待遇与本科学生差距很大,所以专科学校中学生往往不能安心学习.学位制度作为与高等教育制度相配套的制度,理应涵盖整个高等教育系统.学位的结构不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学位等级的多级化应该是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现实要求的.

3.学科分类体系的不尽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虽然划分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学位等级,但是缺少对每个层次学位的进一步细化,使我国学位在规模和种类上都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日趋多样,不仅需要高科技研究型人才,而且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虽然我国区分了研究定向的学术学位和职业定向的专业学位.但是二者界限模糊,与法国等欧洲国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设置相比,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单一,缺乏二者不同类型学位的鲜明特色.我国过去培养的研究生数量不多,主要以从事学术研究为目标,此类问题并不突出.但是随着教育事业的稳步推进,研究生扩招后数量大幅增加,毕业后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比例越来越小,大多数研究生毕业后进入社会就业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研究定向的学术学位和职业定向的专业学位界限模糊使人才培养双向欠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研究生发现实际工作能力训练不足,而从事学术研究的研究生发现学术研究能力训练不够.四、完善我国学位制度的对策

1.增强学位制度的多样性与灵活性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在几十年前制定的,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它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运作已不能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学位种类单一,而且学术性学位比例过高.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虽然国家已大力发展专业学位,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应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的规模,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之间互相独立的培养模式和评估机制.学术学位应强调研究方法和理论知识的掌握,所以教学的重点应放在课程的修读和研究活动的参与上.专业学位则应更关注学生的知识与实际结合的能力,因而要尽力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在我国大力发展高职教育政策的指引下,要在现有的学位层次上增加与高职相符的学位层次,以期涵盖整个高等教育系统,多样化的学位体系将带来更具弹性的学制.欧洲国家高等教育机构学制相对灵活,对成绩优异者可缩短学习年限,需要时还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并且建立了严格的淘汰机制.我国学制固定,缺少弹性,同时缺少学位的淘汰机制,这都不利于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数量.因此,我国学位的攻读时间建议也可根据不同学生的研究进程灵活调整.


2.建立学位补偿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工资制度、人事制度挂钩的主要是学历,学位则可有可无,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代表学术水平、具有国际可比性的学位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流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前些年,很多学校都将必须通过一定的外语考试作为授予学位的条件之一,为此也引发了大量纠纷,现在此类规定虽已取消,但仍有很多学生仅仅是因为没能达到学校制定的学位授予细则而未能获得学位,他们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另外,随着知识技术的飞速更新,人们需要不断学习,接受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终身教育的核心思想是强调“学会学习、学习终身”.但越来越多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求考生具备学士学位,这一方面能够保障硕士学位的质量,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将大批无学士学位但有真才实学者拒之门外,使其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进行学位补偿是提高我国人力资源国际竞争力的需要,给人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

3.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学位纠纷表明,从学位授予的实践来看,学位授予单位与学生之间的矛盾难以有效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在授予学位问题上存在很大局限,我国学位制度受到很多挑战.因此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加强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从法律的高度对实行学位制度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权利和义务,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的约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学位制度的授予法制化、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将为我国学位教育的各项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以此来确保高等教育稳步、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