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基本问题

点赞:33267 浏览:1550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了.现在它的许多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于实际环境形势的需要,对其修改完善势在必行.本文就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法指导思想立法地位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的.该法颁布以后,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当时复杂的立法背景,有关这部《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规定蒙了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时代背景下,该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产生了诸多问题.如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理念没有在这部《环境保护法》中得到体现,法律制度被打上时代的烙印,在其建构上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环境立法体系不完善;一些环境法的条文相互冲突,等等.总的来讲,随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因此很有必要修改我国的现行《环境保护法》.笔者仅就以下几个内容进行论证:

一、立法指导思想

至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的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无一不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不危及后代人需求的前提下寻求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方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自然资源,把发展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可以承受的限度和范围之内,使人类社会与大自然协调发展.但是,在我国现行环境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领域并没有看到可持续发展的影子.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仍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一规定表明该法的衡量标准仍然是经济是否得到了增长.不可无可否认的是,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的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对环境的保护不力,甚至为寻求一时经济的发展盲目地牺牲环境,坚持经济发展了一切都能得到改善的错误思想.为此,我们环境保护法应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立法地位

在法律位阶方面,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处于一个比较尴尬地位.根据《立法法》相关的规定,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环境保护法》的最初设想是如同《民法通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法一样,也将《环境保护法》作为整个环保领域的基本法.但是现行的环境资源的许多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这说明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众多法律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起统领作用的基本法.这不仅与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相背而行,而且现实的司法适用中也存在着混乱,不仅不能体现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的上下位关系,还造成了环境保护领域众多法律的位阶.因此提议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让其真正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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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则

1.公众参与原则的完善

环境保护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由于广大公众在不同的地区生活,因此哪个地区发生了污染事件,污染状况如何,生活在当地的公众最先得知.同时,基本每个人都是利我的分析,每个人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有着极大的热情,积极地监督这些污染事件的治理.目前,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我国现行环境法律的有些规定也体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但这些只是原则的规定,没有可操作的效力.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使公众的参与真正成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力量,必须将该原则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总的来讲,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设计,应从公众参与类型、参与阶段、环境信息公开、参与过程、鼓励公众参与的激励性规定等方面入手.

2.生态优先原则的确立

生态优先原则指的是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经济发展要让位于生态保护,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的地位上.本人认为,在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明确规定生态优先原则,原因如下:第一,环境保护中的生态优先原则是世界各国环境法共同发展的潮流.第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在现实生活已经被"经济优先原则"所取代.一些地方盲目地追求GDP的增长,无视付出的巨大的环境代价.再次,1978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多得到了快速发展,伴生的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见,多年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与我国环境法所确立的协调发展原则有着内在的联系,必须加以修正.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应作重大调整.因此,强烈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把生态优先原则确立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严格法律责任-按日计罚

长久以来,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局限性,这些环境保护法律没有应有的强制作用,环境破坏行为屡见不鲜,甚至一些排污者视环境处罚为不在,该怎么排污还是怎么排污.而环境执法者却对这些排污者无可奈何,最终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圈.目前,在环境责任方面,"违法成本低"一方面表现在环保执法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太低,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另一方面表现在,对于连续不断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是将其作为一次完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其实就是无论企业的违法行为持续多久,所受到的处罚都是一样的.于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环境污染能隐瞒多久就隐瞒多久.鉴于这种处罚机制的缺陷,有必要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引入按日计罚机制.所谓的按日处罚指的是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环境违法行为,每持续一天就作为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通过按日计罚来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者的违法冲动.在这种巨额的罚款的压力下,相信大多数企业都会作出一个明智的选择.

结语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括良好的法律和人们的普遍遵守两个方面.同样,环境法治水平的提高也需要一部良好的《环境保护法》.我国在处理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时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指导思想,既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不考虑环境的代价,也不能为了盲目地保护环境而停滞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在经济的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们要转变环境政策与观念,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要赶上世界环境立法的潮流,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应该充分体现这些生态优先这些先进理念,同时应设立正当的程序来保障这些理念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