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学教育的反思与重构

点赞:3312 浏览:892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阐述了地方法学教学改革的机遇,以及地方法学教育的弊病,例如教育理念不鲜明、课程设置落后、教学考核模式的单一化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地方法学教育的重构:转变理念,冲破体制的束缚;以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为契机的教学改革等.

[关 键 词]地方法学教育弊病重构

[作者简介]陈敏(1980-),女,河南信阳人,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以及法学教育改革.(河南周口466001)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5-0128-02

一、地方法学教学改革的机遇

法学教育在中国已经走过30余年的历程,法学教育轨迹如同大学教育的轨迹变化一样,从一个最初的精英教育转变到现在的大众教育.严峻的就业形式,使法学教育饱受诟病,法学专业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被称为就业率低的“红牌警告专业”,一度有的学者称其为“扯淡专业”,关于法学改革尤其是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高校重视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2011年,教育部、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要求以校内实践,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方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这两个教育政策的出台对于纳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高校而言,迎来了法学改革的又一个春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总体安排,教育部批准实施了2012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列入这些建设项目的院校和单位获得150万元~200万元资金的扶持,但没有一所河南的法学院系入围.作为地方院校,我们的改革步履维艰,只有直面自身法学教育的弊病,才能更好地在改革中前进.

二、地方法学教育的弊病

1.教育理念不鲜明.学术界普遍认为,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更加注重的是“专才教育”,而我国地方法学教育该如何定位?是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是保留还是废止?地方法学教育怎么处理好应用型和学术型关系,在培养人才理念模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就是摸索着前进.

2.课程设置落后.法学教育的课程,纵观全国不同办学层次的高校,开设的无非是民法、宪法等核心14门课程或者16门课程,或者这些课程的子课程,诸如侵权责任法、专利法、证券法等,可以说很少超越法律的圈子.这种课程的设置没有体现时代性,没有实用性.教育部2012年7月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要求高等学校应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单独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这为我们全新的法学课程设置撕开了一道突破口.

3.实践教学薄弱.在我们的法学教育中,除了专业核心课程,也相继开设了法学实践课程,例如毕业实习、模拟法庭.但是,这些教学项目基础薄弱,离真正的实践教学还很远,法学学生忙于司法考试、公和研究生考试,实习的质量没有保证.模拟法庭课程不可能模拟一宗案件整体办案过程.案例与实务课,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换了形式的理论讲解课,能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法律诊所教育,并不是每一个高校都能实行,再加上这种教育的模式与我们社会的体制还存在着不兼容的情形,所以也面临很多的困境.

4.教学考核模式的单一化.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教师主导性教育方式,能够真正活跃气氛,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的课堂教学微乎其微,这种教育模式一味地灌输,不管学生的接受能力.笔试的考试模式和固定的试题答案扼杀学生的主见,只考查了学生的记忆能力,却不能衡量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论辩能力.

5.司法考试制度的异化.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的出现,给我们的法律职业准入确定了标准,但是,从某种意义上它会破坏我们国家的法学教学秩序.目前,我们的司法考试主宰了几乎整个法学教育,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终将走向司法考试的考场,不能通过这个考试,就不能进入法检律师等实务系统.这相当于是给法学的学生套上一个枷锁,在还没有进入法律职业之前,先行地筛选,这是一种不公平,尤其是进入法检系统时,先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通过公,这对法学的学生来说增加了负担.

6.教育环境的封闭性.除了重点的法学院校,地方的法学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都存在一些封闭性.在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不能招来优秀的师资,不能保证优秀的教学质量,也不能保证师资队伍自身的成长与完善,也不能为法学教育挣来资源和机会.2012年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以河南省为例,只有郑州大学和河南大学入围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省内其余的二三十座法学院系望尘莫及.2012年,教育部批准实施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在这些项目建设中河南省的法学院校没有一所,换句话说,就是没有得到教育部门的任何资金支持.一些地方院系在招生和就业的双重压力下步履维艰地生存着,更谈不上在有充足的财力培养和稳定一线法学教师.教师们在教学任务的压力下,没有去实务部门锻炼的机会,也没有机会出国进修扩展视野,彻底沦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教书“木偶”,抹杀了教师的和才智,一旦有更好的机会,教师都会选择逃离.这对于法学教育尤其是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个恶性循环.

三、地方法学教育的重构

1.转变理念,冲破体制的束缚.地方院校应该取长补短,做好自我调整.在教育理念上,我们要以“大众教育”为主,以“精英教育”为辅,根据自身的特点,体现教学的鲜明性,不能盲目跟知名院校攀比,制定高不可求的目标.可以结合地域的特点,开设密切联系“三农”的法律课程,如土地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和医疗纠纷的课程,打造自己的学科品牌和专业建设.在资金方面,做好扶持教师教学的保障,允许符合条件的教师在国内国外进修深造,做好教师的科研保障,给青年教师提供更多的成长条件.要降低对青年教师的课时要求,笔者调查发现,河南省的青年教师尤其是讲师这个级别,一般每学年要完成220课时教学,完不成任务的就要扣津贴.这个任务是很繁重的,如果以课程计算,每门课程一周2个学时的话,一学期20周,这个教师一学年要带5门课才能完成教学任务.一学年一个教师完成相当于五门课程的工作量,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在国内实力强的学校,存在着几位教师共同讲授一门课程的现象,所以我们对这种课时压力下的教学质量表示怀疑.近年来,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教师们重视科研而轻视教学,很多教授和副教授不再担任本科教学,这与我们衡量高校和教师的指标是有关系的,我们只看重教师的科研能力、承担的课题及项目经费、发表论文的级别,不看教师的授课水平、学生的满意程度.这些考核体制如果不打破,法学的教育质量会继续下滑.2.以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为契机的教学改革.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以及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列为众多改革的重中之重,河南省各高等学校都在抓紧修改法学人才培养方案.

在课程设置上,笔者认为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课程仍然不可以减少,因为这部分是理论根基.第二部分,专业技能课程里面除了毕业实习和论文写作外,应加大实践课程开设,如案例教学课、法律实务技能课、模拟法庭课程、法庭审判观摩课、法律援助课、法律文书写作课;必要时,可以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增加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第三部分,选修课里面,在理论课中,可以开设法律名著赏析、法律前沿研究;在实际应用领域,可以针对当前开发和建设的热点,开设土地法方面的综合课程(房地产法、宅基地、拆迁法律法规等);针对家庭普遍都会面对的问题,继续开设婚姻继承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课程;针对当前的城镇化建设和小区的开发,开设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课程;针对当前的医患纠纷,开设医疗法律法规课程;针对交通事故频发可以开设交通法律法规课程等;还有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可以开设网络法、科技法、电子商务法等选修课.各高校还需要根据自己的特色,开设一些专门的课程,如农林院校开设农业法律法规课,师范院校开设教育法律法规课,航空院校开设科技法课程,建筑学校开设建设法律法规课程,这些与时俱进而又不偏离实际的课程是真正面向市场开设的.第四部分,综合素质课,可以开设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心理学、美学、影视欣赏等文化素质课程.另开设创业基础课和创业实践课,为了方便学生就业,开设面试指导课.在考试环节,为了能达到比较理想的全面衡量学生能力的目的,可以将学生的成绩一分为三:书面成绩、口试成绩和实践成绩,这样可避免单一的书面考试的不足,略显公平.在口试环节我们考查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理论知识掌握能力;在实践环节,我们注重考查学生的实际办案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这样可以督促学生加强自己某些方面的能力,避免走向社会后无所适从.

3.司法考试制度重新构建.司法考试制度在中国走过了10个春秋,共有41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只是一场考试,这么多的人趋之若鹜,是因为国家的就业压力,是因为就业机制的限制,不通过这门考试就不能在法律领域就业,并非是大家心甘情愿.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的衡量不应该仅仅是考试,还有个人品行和实践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输送不是司法考试单方面的功劳,而是和公一起完成的任务,况且,法院招聘人员并不全部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这些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检系统的仍然是人才.这10年的司法考试,成就的是一批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暴富,将法学的学者拉入市场经济的潮流成为名利的追求者,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关系是的金钱利益的传道授业解惑.司法考试制度加重了毕业前后学生的负担,为了融入这个考圈,他们参加辅导班、购写教材,暑检测校外租房居住,付出了太大的成本.但是这种付出,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笔者认为,法检系统的公不能以司法考试通过为前提,律师从业也不能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司法考试应推迟到毕业生走向这些工作岗位见习一年后再举行.这样的好处在于,给这些初入行业者一个自我审视和适应的时间,如果发现自己并不适合或者在这些领域不能施展自己的优势时,可以放弃参加司法考试,进而自动退出这一就业领域.而经过一年的见习后,愿意继续从事这些领域的,则可以选择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者可以从事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助理检察官、检察官、出庭律师等工作.这样更能实现资源的优化和人性发展的优化.

4.教师的交流培养.优秀的师资是良好教育的保证,教育界提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笔者通过研究发现,以河南省为例,各高校法学教师里面,真正案源比较充足的教师不多,就是当了律师不一定就是业务熟练的“双师型”教师.《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的发布,为我们改革提供了“走出去、请进来”的思路.高校教师可以去法检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也可以聘请这些实务部门的精英来校传道授业解惑,参与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是笔者认为,这个意见仍有纰漏,需要进一步地完善.第一,交流制度,不仅在法院与法学院系之间,应扩大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部门、调解委员会、法制办、政法委和企业法务部门;第二,交流的对象,不应该仅限于优秀的专家、学者,应让青年教师实务锻炼常规化,建立一个良性的交流机制,不能仅限挂职锻炼,可以建立长期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实践交流平台;第三,在挂职锻炼交流中,应当限定时间,形成一个良性的流动机制.


5.整合资源,彰显特色.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应独辟蹊径,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与优势的地方资源结合,加强与当地司法资源的交流与合作,与农业、工业、地方产业加强产学研的结合,发展特色学科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怎么写作.同时,整合校内的资源,拓展法学专业生存的空间,在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交叉学科教育,保证稳定的生源就是法学生存的基础.

地方法学教育属于低水平的办学层次,其应对社会对法学教育存在的质疑以及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就业压力,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资金短缺,师资不足,优秀人才引不进、留不住,体制不合理,定位不准确是制约地方院校发展的瓶颈,也是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教育的发展不能仅是学校孤军奋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多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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