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龙法学与法学教育思想对当代的

点赞:23765 浏览:1072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作为中国近代的杰出法律精英,作为一名具有世界眼光的中国法律人,杨兆龙先生关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思想为当代中国的法治进步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其朴实的学风文风和严谨的治学品格,其对比较法方法的重视,其勇于批判、坚持真理的独立人格,以及其对法学教育之缺陷及补救措施的真知灼见,都值得当今法律人反思、学习与借鉴.

【关 键 词】杨兆龙文风学风批判精神人才培养

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江苏金坛人,东吴法学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有深刻研究,对比较法学有精深造诣,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家,蜚声国际的法学大师.由于历史原因,杨兆龙的著作和思想在当代中国大陆并不被人熟知,即使在法学界内,对杨兆龙的名字也多有陌生.作为国际级的法学大师,杨兆龙在比较法、刑事法、国际公法等领域,都提出了许多重要主张,著作多立足于中国法学,或直言中国法制长短,或研究外国法制,以为中国法学建设提供参考,他深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其对世界法学研究的前瞻性眼光和见解,都为今人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当今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但其成果尚未令人满意.杨先生曾就法学治学和教育提出过许多主张和建议,这些主张和建议虽提出在半个多世纪之前,对今日中国法学发展仍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

一、注重理论法学

从各国法制发展史看,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极尽完美,理论法学对正确地解释法律,以使对法律的理解符合法律的目的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实践中各种问题的产生及法律的应用,经过理论法学的阐述和解释,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或看待方法,当一种观点成为普遍共识时,推动法律得以修改和新订,新的法律又引发新的法律思考,如此循环推动.理论法学重于法律的应变,法律应用不是法律条文的机械照搬,而是为法律制定的目的而进行的灵活使用.法律的解释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才是法律的生命,才是活的法律.

笔者常遇见人称: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明明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上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偏偏管不了.其实我国现行法律的数量虽然不少,质量也在逐步提高,但无论有多少法律条文,条文的设计如何精良,都无法充分适应现实生活的所有状况.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期待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在法律条文中寻找现成的答案只是个幻想.

许多在司法中出现的案例,并非法律的设计不足,而多是由于法律的不善运用所致.杨兆龙始终注重理论法学的作用,他曾感慨:“许多法官或者律师,因为新法与旧法的不同,而武断地说新法不好;或因某种事实无现成的判例或解释可适用,而茫然不知所措;或因法律点过于深奥,而将大家有争议的重要问题轻轻放过.”这种问题的出现,在于许多从事法律的人士对各种法律制度,只看到现有条文、判例及解释为法律的全体,而置法律的理论和根据于不顾的错误观念.

许多法律学校,对理论法学重视不够.法学的传统教科书,涉及的法学概念,多为结论性概念,作为普遍被接受的理论教导给学生,各类法学派观点介绍也特别简单,简单冠以功能派、历史派等等称号,指出其在某时期产生,并提出某法学主张,并不涉及其观点的形成理由和原因.学生很难对此产生学习的兴趣,更勿说有亲近的感情,背诵是法学考试的重点,只要记忆正确,按照教科书的要求分析,学生就达到学习的合格标准.学生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停于表面,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法学教材对于法学中基本而重要的概念往往缺少充分论证,只下结论不提依据,不作研究性的引导,由于没有教学上的要求,老师多疏于引导,也或者自身对理论法学的研究尚不足够,学生在学校中的学习,未能培养对理论法学深入研究的素养,出校门后就更少有如此训练的兴趣.这种粗糙的学风不仅使得教育出来的学生丧失思考的能力,更普遍缺乏严谨的研究态度.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写于1949年,文章对于英美法的各自含义、历史形成、主要区别作了清晰明了的阐述,足可见作者深厚的理论法学功底.编者陈夏红说:“这是杨先生所著最有学习意义的文章,对于学习法学者,首先便应知悉英美法与大陆法之分,而英美法与大陆法问题之繁杂,虽各种教材和各种期刊上解析甚多,阅读所及却未见哪篇文章能比得上杨先生六十多年前写的文章说的清楚明白.”

对于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概念,法学教科书中通常叙述为大陆法的主要成分来自于罗马法,英美法的主要成分来自于普通法;大陆法的法律形式为成文法,注重法典的编纂和使用,英美法的法律形式为未成文法,判例占有重要的地位;大陆法以日本、法国、德国等为代表,英美法则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如此等等.这种结论已经作为一种普遍的概念,被多数人所接受.而此结论的作出根据如何,鲜有人提出意见和见解,进行深入的分析.

众所周知,大陆法与英美法中的“大陆”与“英美”并非地理概念,大陆法并不以欧洲大陆本土为限,英美法也不仅仅包括英美两国.就法律形式而言,英美国家日益重视成文法的制定,而大陆法国家也逐渐关注判例的影响,现今两大法系的互通融合,已逐渐缩小彼此差别,实际上,在两大法系彼此看似独立的发展过程中,这种相互影响与借鉴也从未停止过.大陆法和英美法如何形成?怎样的历史发展造成二者的差别?两种法系各包含那些内容?区别何在?将各国法制归属于大陆法或者英美法,是以怎样的内容和特征作为区分标准?这样的问题多问几处,便可发现,传统教科书中的描述,大多流于空泛、模糊.

进而言之,若大陆法和英美法各成一个独立的体系,那么在各自体系内部的法律制度应当是一样或者大致相同的,这种传统认识观念与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的法制现实是否相符?传统观念的成立依据何在?根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可靠?遗憾的是,当下的多数论著对这些问题往往并未进行清楚的交待,或是根本未见分析.看似简单明晰的两大法系的区别结论,对其理由却不作深入的考证与说明,无法验证这种结论是否正确可靠,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定义未免显得肤浅草率.为说明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问题,《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全文分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意义及两种法系的形成过程、包含成分.第二部分研究其具体区别.为研究和说明的方便,文章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发展各分列为四个时期以表述大陆法或英美法形成的大概情形,并特别指出,时期的划分仅为了研究和说明的方便,每个时期并不具有严格的界限,后一时期开始前,在前一期或许已有展露萌芽,当其结束时,或还留有尾声.这对于时期划分的简单说明,看起来寻常,而在法学教育正规教材中却少有见到如此客观的说明.从小处亦可见杨先生治学的严谨,这种学风的培育,必是源于其日常学习中的树立培养,反复练习、不断强化,而最终更成为一种习惯.

文章分析了大陆法与英美法每个时期法制发展的重心、呈现出的特点,及该特点形成的由来.杨先生指出大陆法与英美法各成一个独立体系的看法,结论值得研究.文章分析了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法律的内容区别和分歧程度,认为所谓大陆法或英美法只可为研究或叙述的方便用来形容某几个地方的法律,并不代表一种统一性的体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司法组织程序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以两者内容而言,相同部分已远超过其不同的部分,质的区别已经日益减少并有近代完全融合汇通的可能.

理论法学虽然讲的是艰深的道理,但并不必然缺乏趣味.要将一个深奥的学术理论问题讲述得浅显易懂甚至生动有趣,需要很高的学术造诣.杨兆龙先生在这方面可谓典范.《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作为一篇学术性极强的文章,阅读起来却并不缺少轻松感和趣味性,这不仅无损该文的学术价值,反而增强了学术和理论的吸引力.比如在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发展历程介绍中,文中谈到英国衡平法的确立过程,这样介绍到:由于普通法的呆板和程序的复杂,缺乏适应性,人民遇到纠纷常喜欢向国王陈诉,以期得到迅速和公平解决,时间一久,大家便养成直接向国王授权的文书大臣陈诉的习惯,而文书大臣接受这种陈诉也成为一种惯例.文书大臣处理这类事件的法院被称为衡平法院,起初与普通法院有相当密切的联系.衡平法与普通法相辅相成,非彼此对立的东西.但从16世纪起,衡平法院的裁判或诉讼行为常为普通法院所禁止,而普通法院的裁判或诉讼也常为衡平法院所不承认,二者的摩擦开始一天多过一天,后来双方相持不下,闹到了国王詹姆斯一世,国王支持文书大臣,将普通法院院长柯克调职到王座法院,柯克调职后仍旧不时以王座法院名义限制衡平法院的判决命令,限制其职权.1616年,一被告因对方使用欺骗手段而在普通法院败诉,在当时普通法无法救济的情况下,向衡平法院请求撤销普通法院判决,柯克竟将该被告移送刑事法院起诉,这事闹到了国王那里,国王认为柯克不对,不久将他免职,此后衡平法院便确立其权威而能比较顺利地执行其职务.文中以时间为序,此类极富趣味的法学史实介绍并不少见,叙述流利顺畅,原来纯粹学术性的文章,也能够如此生动有趣.

专业书籍(这并不单是法学类文章的通病)的贫乏已经是种通病,要么表述空洞无物,有价值有质量的成分两三页可说清的,能写出几百页来,要么就是一堆高端深奥的术语堆砌,无比复杂,让人不禁感叹学习的困难.我们习惯了由于学科的专业性,学术性文章似乎天生生就一副令人生拒(惧)的古板面孔,而阅读杨先生的文章才有所领悟:原来学术并非天性令人生厌,是我们的刻板和狭隘,令学术性文章缺少了本真的趣味.

理论法学是法律理由的说明,是生成法律的基础和源泉,可以说,怎样加以重视都是不为过的.判决的公平,在于判决的根据是否有足够的理由使人信服.公众如能够通过法律迅速而公平的解决争端,法律便得以使公众产生信任性,法律的权威也得以树立.求学贵在质朴求真,学风严谨,方法得当,治学方可有成.

二、重视比较法学的运用研究

1948年,年仅44岁的杨先生被评为世界杰出的五十位法学家之一,杨先生的成功,得益于对比较法学的熟练掌握及运用.《杨兆龙法学文集》编者艾永明先生说:“杨先生学术上以比较法研究和英美法研究为特色,他通晓八国语言,其著作基本上没有离开比较法的范畴,或是直接引用比较法著作,或者是以比较法为视野.”

阅读杨先生著作,能感受杨先生之所以学习并掌握八国的语言,来自于对比较法学的强烈学习愿望,阅读各国法学原著,理解对比各国法律制度,语言是他熟练运用比较法学的重要工具.能掌握八国语言,实是勤奋和刻苦所得.

我国的比较法学一直未能得到实质性发展.杨先生曾将缺乏比较法学的课程、不重视比较法学培养视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弱点之一.但时至今日,这一弱点仍旧存在.当下的比较法学研究依旧停滞在相当肤浅的层面.比较法学在注释法学和部门法学的重压下生存困难,大多高校在本科阶段甚至在研究生阶段都没有开设比较法学的专门课程.对于比较法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和途径,学生知之甚少,能理解和胜任比较法教学的老师恐也为数不多.现行大多法学论文,对某一理论问题的参考比较,多为满足论文结构完整的需要,为比较而比较,有比较而无研究,只知其表象,不究其原理,更不问其利弊长短,优劣得失.至于比较法研究的参凭依据,也多为经过翻译的二手材料,而非亲自考证所得.除开研究者本人的学识所限,对比较法研究的漫不经心,严谨考证态度的缺乏,都使得我国的比较法学停滞在相当粗浅的层面.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一文中大量运用了比较法学的方法,直接或间接引用了大陆法和英美法富有影响力学者的原著,并将其观点加以比较、分析.比如,文章在谈论英国普通法是否真能脱离罗马法教会法自成一个完全独立的体系时指出,柯克的《普通法原理》被柯克一派学者认为是发展到最高度“纯普通法”的代表作,经法制史家考证,此书很多内容承袭于白兰克顿的法学著作,白兰克顿的著作曾是当时大家所援引参考的权威著作,吸收了不少罗马法原则,富于罗马法和教会法的色彩.这些原则大部分从罗马法直接得来,另有小部分经由教会法而得来,它们以后都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柯克本人在著作中常引用这些原则而不说明它们是罗马法的原则,本人对罗马法缺乏研究,著作中也有不少误解罗马法之处.因此,英国普通法并不如柯克等人所想象的那样“纯粹”,这种对于普通法的认识只代表一种错误的信念,而不能代表普通法的实况.文章关于大陆法和英美法学者的著述观点引用,共有百余条区注释.涉及法国、英美、德国、意大利等法学家著作及观点.要对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作一番研究,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它需要通晓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历史沿革、制度设计、内容区别,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素养,而且必须对代表大陆法及英美法系的语言有熟练的掌握和理解.很难想象一个无法阅读外文原著的学者,能够对国外法律有任何深入的研究,能够将国内法与国外法的异同、优缺点、理论原理和实践现状加以清晰地梳理和分析.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这一仔细研究起来,相当复杂的论题,杨先生对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和研究方式进行了充分的运用.我们今日能够很清晰的看到,杨先生对该论题是如何进行立论分析,抽茧剥丝的过程.这一点,对法学的学习者特别重要.大家都知道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建立的重要性,引导学生对“为什么”的研究和探寻比学生对“是什么”的学习更为重要.

不同的法律制度能解决相同的事实问题,比较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在于从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发现相同事实问题可以采用的不同解决手段.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人首先要了解他国和本国的法律,通过分析,对比参考,达到吸收借鉴或扬长避短的目的.我国法治建设得晚,无不须用到其他国家的制度作为参考,比较法学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较高(理论水平和外语程度),对于比较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不能不说目前在高校的培养目标和法学老师的教学中,这种方法还是模糊和含混的,大家已经日益感觉到比较法学的重要,但如何进行比较法学的研究和运用,还少有明确的目标和方法.在杨兆龙先生的文章中,中国司法的问题可谓无处不涉及,但所用之“眼光”,却极其世界化.杨先生的文章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好的研究方式和途径,我们不妨常常加以学习和自用,以能把这种方法掌握运用起来.

当今世界沟通日加紧密,经济政治往来中互有你我,各国对共通性问题的研究解决,离不开相互学习与借鉴.具备从第一手资料进行研究的能力,以世界眼光解决中国问题,知己知彼,才能少走弯路.中国法学落后于西方已是不争之事实,现今中国强调建设法治社会,这一方面需要立足并深切理解中国的国情和民情,另一方面需要对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学思想进行详尽的了解,深入的分析,通过比较借鉴吸收长处和经验,避免失误和教训.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理应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争得一席之地.

三、独立思考,培养批判精神

杨先生的个人成就,固然令人佩服.而其为人治学,对中国法制建设倾其一生,披肝沥胆的爱国之心和秉直而言的品性更是令人敬重所在.《杨兆龙法学文选》编者郝铁州在书中序言里写道:为学不作媚时语,观其为人,从不谄媚权贵,观其为学,从不奉迎时俗等他一褒一贬,一扬一抑,皆有法度,有‘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学术品格.

长期以来,一直有种颇为流行的观点:中国一直以来是个人治而非法治的国家,人治是落后的、专制的,要建立法治国家,就要改变人治,建立法律的秩序,依法办事.这种观点被普遍采用,甚至教科书也不例外.人治代表反动,法治代表进步,这种观点已经被大家所习惯.而这习以为常的观念,一旦稍加分析,却并非有言之凿凿的道理.杨先生在《法治的评价》(1937年2月发表)中,指出法治与人治是相辅而行,缺一不可.法和人都是国家所必需,法若没有适当的人去运用,就会变成死的甚至于坏的东西.人若没有一定规范作为人行为的标准,就会难免行为失当,失于混乱.儒家与法家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从现代的眼光看,实为观念之争,即“刑法之治”与“非刑法之治”之争.古人所指的“法”,实际只是法的一部分,即刑法,古人所说的“礼”,实在是含有宪法、行政法及私法的意味.

在《宪政之道》(1944年5月发表)中,杨先生进一步阐述到,我国一向所讲的“礼”,在古代虽不称为“法”,但具有现代法的性质,并且流行甚广,深入人心.明朝的方孝孺,因燕王称帝,不肯草即位诏,身受极刑,祸及十族而不屈,清朝吴可让尸谏,以现在法学家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牺牲是拥护和维护宪法的威信而遭受的,是守法精神的体现.这样的观点令人眼前一亮,原来只要视野宽阔,学养深厚,思想自由,所谓的“不刊之论”也绝非铁板一块.

杨先生认为人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法治从人治中萌芽和养成、人治靠法治来规范和约束的观点,本是一说即明的道理,但如今通说仍旧把人治和法治绝对对立起来,非此即彼,这种观念倒可能并不是源于价值立场上的固执或者知识结构的陈旧,而更可能源于惯性的从众心理,人云亦云的成分居多.中国法学的止步和徘徊,几十年的光阴蹉跎,批判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的缺失,由此可见一斑.

在杨先生的另一篇文章《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发表于1956年12月)的发表时期,整个社会有种压倒一切的倾向,即认为旧中国的所有制度都是不好,全部应当否定.旧中国的法律具有反动属性,体现了反动阶级的利益,不能由新社会继承,应该统统抛弃.正是在这种思潮下,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被全面禁止.杨先生在本文中逆势而言,直言这种说法的错误性,可说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韪”.他指出法律不能完全从“无”中创造出来,对于法律的继承,是选择适用的,抛弃落后的、反动的法律,保留那些带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规范,为国家和人民所用.尤其带有普遍规范性的法律,大都是长期经验和智慧累积的结果,因为是前人或别的国家有过就一概摒弃,理论上并不可靠,实践上也不可行,否则将造成不堪设想的结果.

尽管杨先生的观点是批判性的,但文章通篇是和风细雨般同志式的谈心和恳切,从学术角度讲,并无半分不妥,但在政治压倒一切的特别年代里,这种作法承担着难以想象的巨大危险.他不唯权、利,不唯形势的秉直个性,显现出知识分子的正直和强烈社会责任感,同时也有赖于先生极具批判精神的素养.

在作者看来,反右倾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持续时间之长,破坏性之大,如何不是因为对批判精神的压制,和批判精神的缺失造成的?社会少了自我纠错的机制,没有批判,只有批斗,政治和权力压倒一切,是非不通过论辩求证,而通过强权定性,杨先生所言“不堪设想的后果”,不幸一语成.批判精神的培养,首要在于教育.批判精神是勇于探寻事物本质,不受传统约束,不向权威臣服的独立人格体现.教师和学校应当鼓励学生自我思考和自我表达,养成创造和应变的精神,而非单纯设定标准答案,学生只需要记忆并作答.习惯于接受现成结论的学生,很难产生批判的精神,答案一旦成为“标准”,思考就变得多余,“答案”不接受思考,只要求符合,否则就会有“挂科”的后果.

法学需要记忆,更需要理解.它不单纯是概念与特征,也不仅需要了解并熟悉法律制度,“法的思考方法最重要的特色,是将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因此,法学教育更需要培养学生权衡与妥协的态度,从不同视角观察,感受不同的体验.标准答案在法学中并不总是如此“标准”,它很可能只是某种立场的“标准”或者某种利益团体所主张的“标准”.允许独立思考,允许提出质疑,学术精神的培养,正是在一次次思想的沟通和辩驳中得以前进,这对于法学教育尤其重要.

批判精神的培养,更需要包容的环境.批判,不是大字报类型的指责,不是色厉内荏的文斗批语,不盲从,却非拒绝沟通,更非你死我活的敌对.自由言论,阐述不同思想,在批判中吸收他人的观念,修正自我的观点,当批判的习惯内化形成为一种自觉,才能真实获得辩证看待问题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四、法学人才的培养

法学教育的宗旨,在于培养有操守有作为的法律人.诚如原东吴大学的院长盛振为所言:“良以法律教育为目的,不在培植专为个人求功利之普通人才,当为国家社会培植知行合一、品学兼优之法律人才.”

中国现今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始终兜兜转转,一方面是培养的人才质量普遍不高,高水平的人才流失严重,另外,研究精神缺乏,抄袭和安乐主义蔚然成风,缺乏独立观点,人云亦云,自我吹捧,华而不实的学风和文风相当普遍.即使改革开放后几十年间,法律学生的培养数量和法学教育的重视程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人才质量匮乏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观.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和博士生、博士后数量每年都在增加,从外国回来的高学历法学者也不在少数,但国际性法学人才仍旧缺少或者说极其匮乏.如果试图以经济水平和法制环境不健全来说明此原因,是不具有说服力的.东吴法学自1915年成立到1952年中断,其间成立仅有短短三十多年,又多经战乱,数易校址,发展道路不可谓不坎坷曲折,却培养出了杨兆龙、吴经熊、孙晓楼、丘汉平等一大批杰出的法律人才,东吴法学人为20世纪中华民族的立法、司法、外交和法学教育研究中做出举世公认的努力和贡献,难道我们现今的物质条件和法制环境,还比不过东吴大学办学时的艰难么?

杨兆龙先生的《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中将中国法律教育的弱点分为两类,一是办学者,二是学生.就办学者而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他们知不知道现在时代的需要是些什么;能否说一个实施法律教育的具体计划,学校的课程是否合乎现代社会的需要,与十年或者二十年前所见的有何不同之点,恐怕其中许多人要被我们问倒,因为,许多人的办学态度是一味因循保守而没有计划的.”若我们以这段话追问今天法学教育的办学者,或许同样无法得到清楚明确的答案.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文中指出学校办学的弱点主要在于教授水平、治学态度和学校课程的安排.学校在法学课程的安排上,忽视法律的发展历史及发展趋势;缺乏比较法学的课程;轻视理论法学,将法律条文及其解释作为法律教学的全部;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在法律的实际方面得到有效的训练.

以课程安排为例,现今法学中虽已普遍设立了《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的学科,但此类教育并不受重视,与课程安排息息相关的问题还包括教材的编写.前文列举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到底在哪里?》一文中,在英国衡平法发展上的有趣史实,与之比较,我们的通行教材阅读起来却如同鸡肋般无味.我们所习惯的教材编写,把法律发展的历史归纳为一个个需要记忆的考点概念,各学派的观点仅限于呈列而并不说明与其时代的关联性,每段历史被割裂成独立的章节,法制历史发展的承前启后,相互影响,前进或后退,不同势力的力量博弈和妥协,这些至关重要的内容都无以能从教材中探悉.加之教材通行用语多枯燥乏味,毫无血肉,学生纵能熟记朝代,或将法学人物法律典籍了然于胸,但却难以形成对于法律历史的真正“感情”.他们不知道,也没有兴趣知道,今日法制的形成,曾来自于多少代人所做的推动和努力;他们不关心,也不反省在法制进化的漫漫长路上,哪些力量曾给予了促进,哪些力量又在横加阻碍.没有在学习中得到探究的乐趣,一旦考试结束,法制史所学习的内容便很快在学生的记忆库里被扫入脚落,再不问津.事实上,缺乏学习乐趣的体验,是学生缺乏自觉学习、丧失学习兴趣的重要原因.我们的教育者怎能不为此承担主要的责任?

对于中国法制弱点的补救,杨先生认为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学校里配置合格教授.教授的学识和教学态度直接影响教学的质量,有的教授没有真才实学或学识有限,或者对自己所教的功课不肯做深入的研究,或者由于任课太多,能用来研究和教学的时间有限.教授的学识重真实学问的考量,浅薄无实学的人,对学生的危害最大.第二,课程的设置合理.课程的编制需要体现法律的演化和现代趋势;列必要的法律学科为科目;重视理论法学,使学生学习能够知其然并知而所以然;法律实践的实际训练.第三,法律人才的挑选.学法者的法学基础教育是否牢固;对法律的兴趣是否浓厚;学习法律的学生要对道德修养和智力水平进行挑选,养成创造和应变的精神.

杨兆龙法学与法学教育思想对当代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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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在文中特别提及创造和应变精神的养成,认为此点对于法学教育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中国人的创造和应变精神太缺乏,什么事情都要盲从别人,别人有的,我们也拿来用用,不问好坏照样去学.有创造和应变的精神,学问就成为活的,惯于保守自足,学问就成为死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什么法律制度都要去盲从人家,难得有人肯下苦功,根据中国的需要,提出新的方案.法律制度采行后,也难得有人切实去研究利弊.”今日法学现状,创造和应变精神虽开始逐步引起重视,但进步和改变仍远远不够,杨兆龙先生对法学人才培养的言论,今天看来也毫不过时.中国社会已经在物质方面逐渐脱离匮乏,但思想和观念还依然贫瘠.杨先生所指出的那些在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弱点,如今并未完全消除,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恶化的趋势(例如教育的急功近利).我们应当认真反思,踏实践行,使先生之思想,能助成中国法学的真正进步和人才培养的下一次辉煌.结语

杨先生的文章在后多已遗失,后经陆锦璧等人各方寻求,才整理而得《杨兆龙法学文集》,该文集是现今收录杨先生著作最为完整的书籍,但杨先生一生学术之言,文集所收录到的只有十之六七.这得来不易的法学著作,为我们展现了杨先生重要的法学思想.如果不是中国历史上的错误风暴,杨先生还能取得多大的成就,并能留给我们多少珍贵的见解,中国法学是否早已有了另一番景象,已不可得知.通过对期刊和报纸的查阅搜索,还能看到《驳杨兆龙在立法路线上的谬论》等对杨先生进行批判的文章,虽然历史已经证明了杨先生的清白,但杨先生个人所受到的损失和巨大悲剧已是无可挽回.

杨兆龙先生的法学思想丰富,在刑事诉讼法学、法制建设等许多方面,都提出过独到的意见和看法,展现了一代大师的广博学识和丰富阅历,而他直言不讳、刚正不阿的品格也足以令后人称道和敬佩.杨先生因政治风暴而遭受的巨大伤害是整个社会的悲剧,这场错误唯一的正面作用,就是促使我们今天竭尽全力地避免其再次的发生,而只有法治,才能提供这种保障.杨兆龙当年为之付出了自由、青春乃至生命的奋斗目标,今天已经部分成为现实,但他所捍卫的一些价值还未完全取得其正当性.向历史学习,尤其是向自己的历史学习,立足中国的社会土地,以开放的心胸学习和面对世界法学文化,杨先生的包容和远见、学识和眼光,都将提供给今日中国法制教育和建设最宝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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