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构成之教法

点赞:25087 浏览:1178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笔者通过实践教学,针对电大开放教育下的法学本科课程《国家赔偿法学》学习探索,利用思路逻辑图形,结合教法,阐述国家赔偿的构成,以此来为电大教师和学生提供教学案例参考.

【关 键 词】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学习探索

近几年,《国家赔偿法》课程一直成为电大过关率很低的课程之一,本人分析其原因所在,主要有三:其一,主观方面,学生自主学习方法长期存在很大问题;其二,客观方面,电大系统学习支持怎么写作未能就此课程学习点击筋骨所在;其三,该课程不但实践性质较强,而且涉及《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深层次的理论方面理解.那么如何分析揭示《国家赔偿法》该门课程的精髓所在,抓住要点和重难点,将复杂的课程理论变成简单逻辑思路,这是关键所在.现将思路阐述如下:

一、抛砖引玉,揭示理论前提

国家赔偿法的讲述,首先要从理解宪法和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深层理论入手,因此宪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深层理论如同敲门砖,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从而让学生将《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两门课程的深层次理论与《国家赔偿法学》相结合,体现了一般法与特别法、母法与子法的联系与区别.学生和学校教师脱离这条主线的单独自主学习《国家赔偿法学》显然会走到一个误区,单凭学生自主学习的经验只会陷入含混懵懂、模棱两可的境地.

二、导入课程,紧抓重点难点

通过理论的揭示,有利于结合母法、一般法的理论来推敲理解子法、特别法立法意图的展开,从而在整体结构上让学生按照立法者立法思路体味《国家赔偿法》的导入.

那么,国家赔偿法课程导入点应该如何寻找呢?本人通过实践教学,认为首先要揭示国家赔偿的概念,即谁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侵害了什么?紧紧围绕这三个问题,分别与国家补偿、民事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进行推敲,找出联系与区别,进一步深化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的概念.


(一)详析国家赔偿构成――主体要件

通过以上思路,结合案例,反复练习、认知,基本上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的概念之后,再次引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由一般到特殊,从而为揭示国家赔偿构成奠定思路理论基础,来回穿插的效果,不但在理论上给学生断层学习《国家赔偿法》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理论的填补正是法条与理论的有效结合.

通过不断地对比,从理论中相应抽取了精髓所在――法条渊源的真谛,以上图示五、六涵盖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27个条文所在,仅仅凭法条或者理论都会造成学生或枯燥无味,或迷失方向,不利于学生真正的自主学习该课程、消化该课程.

因此不断由理论中来,回到法条中去,再从法条中回到理论中,这样一个来去的循环过程就是学法学理的必经过程.

(二)析国家赔偿构成――行为要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区别于他法的重要标示之一就是行为要件.由于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造就了特殊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这个暂且不谈,主要针对行政法的总体结构,通过“两个人、一件事情、四个救济途径”的实质性规则来理解国家赔偿构成之行为要件,这就可以非常清晰的阐述出其特殊性所在,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知识点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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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进行不断实践,让学生在行为要件上感知职务行为的特殊性所在,便于在考试和理解上分清何为职务行为,何谓时间说、岗位说、职权说、命令说等等,由复杂到简单,形成职务行为通说的逻辑思路要点,方便学生从抽象过渡到具体的感知.

(三)国家赔偿构成――结果要件

通过上述中国家赔偿概念导入,我们很容易可以得知,只有特定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侵害才会产生国家赔偿,从概念中可以进一步引申其法条,精神损害不赔,间接的物质损害也不予赔偿,并且在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上是排除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介入等等原因的.

这种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逻辑思路训练需要我们在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反复使用、反复导入的.这样的训练无疑对我们电大学员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三、结合实践,总结口诀要点

通过上述概念、要件的理解,进一步添加、完善小结归纳的步骤,这种细小的归纳总结,结合案例习题,不断训练,自然而然导出口诀要点,对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能力有着很大的帮助,这也是由复杂到简单,再由简单到复杂的逻辑思路培养的有效手段之一.

综上所述,不断通过如上的思路,结合实践,寻求与其他学科衔接的理论断层,由点及面,由此及彼,由浅入深,由一般到特殊,再由具体到抽象,这样不断的练习,为学生提供准确、科学的导入点、切入点,正是我们法学教师所应该提供的支持怎么写作.

【参考文献】

[1]周洁针.转变观念,强化怎么写作,提高教学质量.

[2]吴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2年司法考试教程.

[3]付英.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2年葵花教程司法考试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