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位管理存在的问题其

点赞:33385 浏览:1556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学位管理是一种与学生利益关系极为密切的管理行为.近年来,高校学位纠纷时有发生,学位管理存在的某些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有必要出台新的学位法规范高校学位管理,高校进行学位管理时要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体现人文关怀,保障学生权利救济.

关 键 词:学位管理学位申请资格合法性合理性人文关怀

高等院校学位管理包括学位授予和学位证书颁发.在我国,高等院校对学生授予学位是对学生道德水准和学术水平的终极评价,而学位证书的颁发乃是法律赋予高等院校的重要使命.但是,近年来,与高校学位管理有关的纠纷时有发生,一些不能如期拿到学位证书的学生起诉母校的事例早已不是新闻.这些现象反映出了我国高校学位管理存在违反上位法、程序不规范、评价标准界限不清等问题,因此,规范和完善高校学位管理制度是高等教育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学位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授权

无论从学位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还是从学位与学术、教育、管理的关系来看,学位制度同时具有学术、教育、管理三个特征.因此,高等院校在学位管理中必然需要行使学术性权力和行政性权力.所谓学术性权力是指在高校内,具备教师资格和一定职称的学术人员所具备的评价学术能力的权力,包括评定学生的考试成绩以及论文水平.这一权力的运作规则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不得行使;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这就说明,高校对学生学位的管理是经过国家授权的行政行为.

(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进行学位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两法规定了授予本科、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各级学位授予细则虽有区别,但都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三是本人申请.这三个条件是任何高校授予学位都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任何高校制定的学位授予办法都应该将这三条列入其中,超出这三条实体内容以外的条件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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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高校学位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学位管理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矛盾

我国高校基本上都将考试舞弊与学位证书挂钩,无论是期末考试还是一些等级考试,一旦发现学生存在现象就会取消学生申请学位资格.高校一般会在新生入学期间将这一制度告知学生,为的是避免学生日后出现此类违规行为,很少有人对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产生异议.事实上,高校将考试舞弊与学位证书挂钩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存在抵触,因为我国高校学位管理的主要依据《学位授予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均未对考试舞弊的学生不能取得学位作明文规定.当学生确因而被取消学位时,学生往往以校方规章制度违背了上位法为依据提出诉讼,在此类案件中,高校败诉案占了一定比例.2011年曾有过这样的案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某生因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中使用工具而被学校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该生认为学校这种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向学校和省教育厅申诉失败后,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关于取消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规章制度与《学位授予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违背,因此判决该生胜诉.此后,因而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起诉母校的事情就时有发生.


尽管我国高校在学位管理上存在违反法规的行为,但是大部分学校仍没有改进学校规章制度,即现存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依旧存在,不少因在校期间考试未取得学位证书的学生在就业上屡屡碰壁;由于已有很多学生起诉高校胜诉的案例,考试舞弊这颗校园毒瘤越来越难被摘除,高校的学术风气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必须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或者采用新的手段来解决二者间的矛盾.

(二)高校学位管理存在程序不规范现象

众所周知,田永案不仅是开高校行政诉讼之先河,还成为学位纠纷的先例,此案因此被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先例进行公告.此案中,田永虽然之前已经被学校要求退学,但他没有直接起诉学校退学的决定,而是起诉学校拒绝向其颁发包括学位证书在内的诸多的行为,仍可以反映出高校学位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其中凸显的是学校对田永进行学位管理没有按照正规程序.规范的学位管理程序是:对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学校应该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原因,给予学生申诉的机会,并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使学位授予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再如,刘燕文状告北大不授予其博士学位一案,法院的判决书再次证明了我国高校学位管理在程序上不够规范:“本案被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做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

(三)部分高校学位管理中对学生的评价标准不合理

高等院校享有一定程度的学术自主权,其中就包括了部分学术自由权.因此,高校对于《教育法》未明确规定的方面,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和细化,包括制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择教材以及制定考试评价标准等等.高校对学生的学术要求体现了学校的办学目标与方向,尤其是在重点高校力争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背景下,基于学生的学术成就成为大学排行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有些学校认为自己有权制定管理制度评判学生学业水平和能力,将我国高校普遍进行的与学位管理挂钩,例如:许多重点高校将通过英语四级考试作为获得学位的标准之一,江苏省几乎全部高校将计算机二级与理工科学位管理直接挂钩.部分学校做出这一决定是切实考虑到学生与学校的发展,把通过等级考试与学位管理相关作为提高等级考试通过率的最佳办法,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有一些学校单是参考该省名校的管理方案作出这种决定,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导致很多学生因未通过等级考试而不能获得学位,直接影响到了学生的前途.由此可见,高校学位管理中对学生评价标准应当改进,趋于合情合理.(四)高校论文评价主体不规范

论文答辩合格是硕士生、博士生能否顺利获得学位的重要标准,但是当前我国一些高校存在论文评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答辩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但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刘燕文状告北大不授予自己博士学位一案就是很典型的案例,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答辩7位同行专家全票通过,答辩委员会同意授予其博士学位,但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有5位评委缺席的情况下,论文答辩赞成票未过半数,最终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刘燕文以学校缺乏“程序正义”,影响其向相关部门申诉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终于在二审时获得胜诉.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现有的论文评定办法难以避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专业、不准确评价的可能.

三、关于我国高校学位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学位立法应与时俱进

近年来,高校学位管理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让人们注意到了我国学位立法的滞后.若学位法不能够走在学位管理的前面,高校和学生的权益与发展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出台新的学位法势在必行.198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和1981年增加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高校学位管理形势的需要.这两部法规较为笼统,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学术水平的评价标准没有清楚的界定.比如,学位法没有对是否取消考试舞弊学生申请学位资格作出规定,导致高校学位纠纷时有发生.为了保障高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人才而不贻误人才,学位法应该对考试舞弊学生在原则上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规定的同时责成高校视其行为的程度、情感与态度给予学生相应的处分.另外,学位法还应对评价学生学位论文的主体进行规范,可以引进“外行”进行评价,但权重须有限制,避免对评价的效度造成负面影响.只有尽快消除法规盲点,才能从根本上规范高校学位管理.

(二)高校学位管理要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

高校学位管理必须以合法作为前提,因此高校学位管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目前,高校出台的学位管理制度违反上位法的现象很多,诸如取消考试学生学位申请权,学位与英语四六级、计算机二级挂钩等等.其中,有些规章制度虽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却带有一定合理性,如为保障学校学术气氛、严惩道德缺失的学生而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然而,当观念的合理性与法律的权威性冲突时,高校仍需要本着合法性的原则,对于考试舞弊的学生依据学位法虽不能取消其学位申请权,但可以在其他方面对学生进行惩戒;还有一些高校的学位管理规定不仅不合法而且也没有经过推敲,诸如江苏省绝大部分高校理工科学位与计算机二级挂钩的规定,不仅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而且没有充分的科学理论证明理工科与计算机二级考察科目二的相关程度,(下转24页)(上接19页)以至于使通过计算机二级成为评价理工科学生的学术水平的一项指标,此外,计算机二级考试报名费用之高,屡次失利的学生难以支撑.因此,高校学位管理要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保障学生权益,尽量体现出新时期高等教育的人文精神.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救济权

学校在进行学位管理时,须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学生利益的保护,如果一味地强调行政目标的实现,那么可能对学生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应该结合学生的客观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学生予以救济.例如广东省某高校2008级学生牛某因大四上学期一门选修课考试,被学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牛某得知不能获得学位而放弃了几天后即将进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多次向学校有关部门解释情况也未得到同情,事后学校也未向牛某提供任何救济途径,导致其毕业一年仍未找到工作.此案说明,学校的学位管理不仅违背了现行法律,更没有体现合情合理的人本精神.为了高校和学生的和谐发展,学校有必要在学位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将学生的利益损失降到底线,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