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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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是指从事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等相关理论与实务的专门人才,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保护人才、业务人才、教学研究人才等四类.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包括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三个层面,不同知识产权人才这三个层面上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知识产权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知识结构和层次差异,在机构、专业和学科等方面进行科学设置,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培养模式.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结构

一、知识产权人才的类型

1.知识产权人才的界定

知识产权人才的特质是由知识产权的工作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对从业者知识和技能的特殊需求共同决定的,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概念应建立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功能、职责等作出清晰判定的基础上,对从业者的专门素质提出类型和水平界定.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其理论和实践尚属开拓阶段,加上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的主体较多,对于不同主体的素质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人才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和界定.广义上,知识产权人才是指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从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或管理等相关理论与实务工作的各类人才;狭义上,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是指从事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等相关理论与实务工作的专门人才.本文的研究对象属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人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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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人才的类型

关于知识产权人才类型的划分,目前还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纵观不同学者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分类路径.广义的分类把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纳入到知识产权人才体系之中,将之粗分为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和工作队伍两大类——其分类依据源于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2004年1月13日在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此为基础,田文英等人依据知识产权人才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又将其细分为五类,即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研究人才、管理人才、实务人才[1].狭义分类路径从知识产权研究与实务等知识产权工作实践出发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分类——该分类路径以北京大学郑胜利教授的观点代表.他也把知识产权人才分为五类,即从事知识产权公共管理事务的业务人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人员、社会从事知识产权相似度检测或怎么写作的专业人员、大学中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和研究所(中心)中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研究人员[2].

显然,广义分类路径比狭义分类路径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有利于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全方位认识与把握,但缺陷是由于过于宽泛的外延淡化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个异性特质,不能凸显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和特点.狭义分类路径关注于知识产权工作本身,强调从知识产权工作性质或职责分工的视角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分类.这种分类路径有利于突出知识产权人才特质,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教育与培养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

关于知识产权人才知识结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人才是法律人才的一种还是不同于传统法律人才的新型专门人才;二是不同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总体是相似的还是存在类型差异.实际上,从知识产权工作的性质看,知识产权工作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创造、管理、应用也同样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不能涵盖知识产权人才的全部;另外,不同知识产权人才的工作性质差异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存在类型上的差异.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1.一般结构

宏观上,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是指各类知识产权人才都应掌握的专门知识,可以称之为一般知识结构.这类知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是指从事特定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具备的、对工作效果产生直接影响的专门知识;基础知识是指对有效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发挥基础和铺垫作用的各类知识;相关知识是指对所从事的特定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积极影响的背景知识.

2.分类结构

显然,不同知识产权人才由于其从事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性质差异,虽然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但这三类知识的类别、掌握程度和侧重存在差异.

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包括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知识产权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中的领导干部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其必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管理学和经济学知识,其中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应重点掌握公共管理学和政治经济学类专门知识,企业和相似度检测机构管理人才应重点掌握企业管理和经济管理类专门知识;相关知识主要是指此类人才应具备一定自然科学的背景知识.

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包括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知识产权律师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其必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学知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广博的一般法学知识(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知识);相关知识主要是指经济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业务人才.包括政府部门从事知识产权公共管理事务的业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人员以及知识产权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的业务人员在内的知识产权业务人才,其必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管理学和经济学一般知识;相关知识是指此类人才应具备一定自然科学的背景知识.

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主要是指大专院校、研究或培训机构中从事知识产权教学或研究的工作人员.众所周知,这类人才通常以团队的形式存在于高校、研究所或社会培训机构中,他们通常对于知识产权各类知识(包括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都有所涉及,但精于某些特定方向或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因此这类人才的知识结构难以像其他知识产权人才那样进行作出明确划分.一般而言,他们的专业知识往往精于知识产权规划、保护、运用、管理、人才培养、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等某些专门领域,甚至主要是集中于某个领域中的某些特定方向;对于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而言,其基础知识是指对他们教学和研究的专长起直接支撑作用的其他知识产权知识或法学知识;相关知识则是对教学和研究的专长起间接支撑作用的其他知识.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

知识产权人才存在类型上的差异,社会对各类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的层次也不尽相同,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不可能仅靠某种单一的模式来实现,而是需要多种社会力量相结合,多种培养模式相互补充,才能够较快满足社会对此类人才的迫切需求.

1.机构设置

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主要集中在高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商标法》、《专利法》的颁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1993年北京大学成立我国首家知识产权学院,此后,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系)或设置相应的专业、中心、基地等[3].据统计,目前已有近40所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系)或研究中心(基地),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在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中迅速发展并壮大起来.近两年来,在上海、广州、北京等一些大型城市中还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工作.这些机构虽然还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主流力量,但由于其运行机制灵活,善于整合师资力量,紧跟市场需求,因而受到欢迎并表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


尽管经历近20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仅从知识产权的机构设置上看,知识产权学院(系)或研究中心(基地)是在各高校法学院(系)或专业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学院并未从法学院中真正独立出来.这样的机构设置培养出来的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或者说这种知识产权人才的专长主要是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于胜任知识产权管理或业务工作.另一方面,由于新近创建的一大批知识产权学院(系)或研究中心(基地)起步较晚,基本沿袭了高校封闭式传统办学模式,还未能同地方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本区域重要企事业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缺乏稳定的实习、实践和研究基地,致使人才培养同社会需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机构设置十分迫切,这种体制上的再设计是使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迈向通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创新性与实务性相结合的基础和前提.

目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机构设置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变革和完善:首先,形成以高等院校为主、社会办学力量为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制.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学院(系)或研究中心(基地)重点办好学历教育,兼顾普及教育,并可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进行一定的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机构主要从事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其次,高等院校以法学院(系)为基础创办的知识产权学院(系)要形成同管理类学院和理工类学院联办知识产权教育的格局,为突破以法学为单一主干的人才培养模式确立体制基础,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整合达成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转换.实际上,在美国,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除了一部分设置在法学院,还有一部分就直接设置在管理学院和工学院[4],说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不能仅由传统的法学院独立完成.第三,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学院(系)要尽快形成开放办学的整体格局.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型、实务型特征,在完善和加强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同时,突出抓好实验、实践以及实务教学环节,建立起与所在区域重点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赢机制,设置足够的教学研究、实习实践基地等,加强办学的开放性.第四,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加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工作.对于知识产权社会办学机构一方面要在政策、资金和人员上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要在资质认证、培训质量、软硬件配备等方面进行必要规制,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专业设置

知识产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这一点是学界的共识,但是这类人才究竟属于法学大类还是属于某种新兴交叉学科,抑或是属于法学、管理学或工学的一个新兴学科分支,这在学术界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目前主流观点强调其法学性质,将其列为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例如北京大学陈美章和郑胜利教授都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知识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培养能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专门人才[5].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应有一定的理工科背景,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并掌握一定的工商管理和经济学知识(如无形资产评估、许可证贸易等)的法律专业人才[6].但也有人暗示知识产权人才分属于法学和管理学,如同济大学王珍愚、单晓光等人在论及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专业设置时主张,“等大学知识产权教育的专业设置等应考虑单独设置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和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以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7]美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分布于法学院、管理学院和工学院的现实也表明,知识产权人才并非属于某种新兴学科,而是法学、管理学或工学的一个新兴学科分支.

厘清知识产权人才的学科性质对于高校知识产权专业设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1986年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将知识产权法列为法学本科专业,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开办知识产权双学士学位班以来,人才的培养层次不断提升,一些有条件的高校早已开始了硕士和博士的教育和培养,不过无论是本科还是研究生教育,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一直定位于法学专业.经历2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这种法学定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始显露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呈现出了专业性、实务性和多样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已不再是社会对知识产权需求的全部,知识产权管理和实务人才的需求显得日益急迫,因此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必须从专业设置上进行及时调整,实现人才培养的优化配置.

根据郑胜利等知名专家的分析和预测,我国未来10年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业务人才的需求量占知识产权人才总需求量的一半以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学专业不仅不能满足人才总量上的需求,也无法满足职业适应性需求,因此设置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十分必要.原则上,知管理专业应首先在一些较早成立知识产权学院并建有管理学一级学科或相关二级学科的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科大学中进行试点,经过3~5年的探索再逐步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应隶属于管理学院,授予管理学学位.在前期可以参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的模式采取双学位教育的方式,逐步过渡到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的生源主要通过两个途径选拔,一是理工科学生,二是法学或管理学学生.前者主要开设知识产权法学与实务、管理学理论与实务等课程,培养企业和相似度检测机构的知识产权基层管理人才和实务人才;后者主要开设知识产权法学与实务、自然科学基础和科技管理实务等课程,培养政府、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业务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基层管理人才和实务人才.考虑到学习成本和办学质量等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双学位教育可以在有攻读双学位意向和能力的在校本科生中进行择优选拔后采用“五年制两阶段”培养方式,即在校工科、法学或管理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在第一阶段用三年时间修满第一学位规定的主要学位课程后,再在第二阶段用两年时间修满第二学位(即管理学学位)规定的学位课程,考核合格后授予工学与管理学或法学与管理学学位.优化知识产权专业设置必须考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学专业还是知识产权管理专业,都需要在根据社会需求和宏观环境的改变不断凝炼专业方向和人才培养的特色.这也就是说,各办学单位一方面要有意识的形成专业方向的区位和校际差异,另一方面还要着力打造相同或相近方向的区位和校际特色或怎么写作领域特色.通过专业方向的凝练和特色的打造,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人才培养体系.

3.学科设置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其学科的性质、地位和归属还很不明晰.实际上,早在2004年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已经提出要“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但实际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学科定位;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但至今仍未对其学科性质和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学科设置工作仍未纳入议事日程.虽然在部分从事知识产权教育的高校中已经在硕士、博士层面展开了知识产权高级人才的培养工作,但是除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个别高校之外,没有知识产权专业硕士或博士点,有些学校只能在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经济学等学科下面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方向的学历和学位教育,各个人才培养单位普遍感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名不正、言不顺[8].基于此,许多业内学者强烈呼吁要尽快设置知识产权学科,有学者甚至建议应将知识产权定位为一级学科,下设技术性知识产权和非技术性知识产权两个二级学科[9].

纵观有关知识产权学科设置的各种研究和论点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未能形成独立学科的原因之一与学界对于其学科性质的认知分歧有关——知识产权究竟应归属于法学,还是分属于法学、管理学和工学,抑或是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兴学科?国内对此颇有争议,尚无定论,因此学科设置的条件尚不成熟.当然,因为存在争议而将学科设置问题搁置显然不利于人才培养,甚至会影响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但是在学科定位尚未明晰的情况下仓促设科,势必导致人才培养的方向和质量上出现偏颇;当然由于很难将其归属与某个现存学科而将其直接设置为一级学科也是一种冒进之举,有违学科建设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原则.据此看来,根据目前国内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状况,率先在法学一级学科和管理学一级学科下分别设置知识产权法学和知识产权管理两个二

级学科不失为适当选择.其理由主要是,如果仅设知识产权法学二级学科虽然有利于满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部分知识产权业务(如写作技巧)人才的社会需求,但不能有效满足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从法学和管理学中分别下设知识产权相关二级学科有利于强化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人才专门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动员更多优势资源和师资力量投入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来,提升人才培养的层次、水平和质量.

当然,一个新兴学科的创建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哄而上,需要经过深入论证并逐步推进.根据目前我国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现实情况,可行的方式是先选择10所左右办学条件好的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科大学试办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二级学科,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同时参照MBA、MPA以及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选择20所左右办学条件较好的大学开展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专业学位教育,面向相关在职人员招收并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这种学历教育和专业学位教育的双重路径,不仅有利于探索和解决学科设置中的分歧和问题,也有利于较快缓解知识产权各类中高层知识产权人才短缺的局面.预计经过五年左右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学科设置难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