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对检察院自侦工作的影响和

点赞:19795 浏览:853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使律师介入检察院自侦工作时间大幅提前,此举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院文明规范执法的同时,也明显增加了检察院突破案件和取证工作难度,建议采取做实初查、强化技侦、快等应对策略.

关 键 词:律师介入;自侦工作;影响;对策

修订后的《刑诉法》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这一修改虽然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律师对检察院侦查工作的监督,但也对检察院的自侦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如何在律师介入自侦时间大幅提前的背景下,保持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是检察院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任务,笔者试对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对自侦的影响

律师在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可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检察院的自侦工作影响很大,突出表现在可能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增加案件突破的难度;律师可能先于检察院接触重要证人,大幅增加案件的取证难度,这些都对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挑战.

(一)增加案件突破的难度.

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律师几乎可以与检察院同步接触犯罪嫌疑人,同时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检察院办案的进展、办案的进度了如指掌.特别是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呈现出高学历、高智商的特点,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和高科技化的当今信息时代,检察院突破案件的难度本来就呈日益增加的趋势.律师的介入无疑使身处绝境但又不甘心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同溺水者抓到了救命稻草.犯罪嫌疑人通过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律师的咨询和指点下,全面掌握了检察院办案的程序和进展,对如何规避法律、逃避处罚、对抗侦查有了更充分的心理准备,不仅可能全部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而且还会给检察院以后的讯问、取证等侦查工作增加更多的困难,案件突破的难度必然会大幅增加.

(二)增加案件取证的难度

律师作为辩护人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后,全面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的供述,知晓其涉嫌罪名的证据类型和证人情况.基于辩护人的职业道德,为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律师肯定会第一时间与证人联系,尽量先于检察院取证.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其与证人接触或者取证均带有明显的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或者逃避处罚的倾向,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很大.在律师与证人联系甚至取证之后,检察院再与证人联系取证,困难很大.一些证人可能会故意离开住所、关闭通讯工具、避而不见,让检察院一段时间找不到人,干着急.或者虽不躲避,但就是在检察院取证时故意顾左右而言他,根本不予配合,让检察院着急上火又无可奈何,从而大幅增加取证工作量和难度,甚至可能导致取证不能.


二、应对律师介入时间提前的策略

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虽然对检察院的自侦工作会带来种种负面影响,大幅增加案件突破和取证难度,但应当看到《刑诉法》这一修改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冤检测错案、促进检察院文明规范执法、提升自侦办案质量和效率、接受律师对检察院自侦工作的监督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我们对此必须正确认识、严格执行.针对律师提前介入对侦查工作的影响,笔者认为检察院应该采取做实初查、强化技侦、快等应对策略.

(一)要做实初查.面对《刑诉法》修改的新形势,检察院自侦工作不可再搬老一套的传入、强攻硬审、拿下口供,再进行取证的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而是要迅速转变执法观念和办案方法,工作重心前移,做实做细初查工作.多在初查上下功夫、化力气、想办法,力争通过秘密而扎实的初查,掌握当事人涉嫌犯罪证据,在立案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就同步完成取证工作,打犯罪嫌疑人一个措手不及.在讯问与取证基本同时结束的情况下,律师纵有三头六臂,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也无能为力、无可奈何.

(二)、要强化技侦.这次《刑诉法》修改赋予检察院技术侦查权,是检察院自侦工作的一大福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强检是检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检察院一定要严格依法用好用足技术侦查权,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政法装备专款或者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尽快购置一批必需的技术侦查设备,另一方面要强化技侦培训工作.请娴熟运用技侦手段的机关或者门的业务精英给检察院技术或者自侦部门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授课,使采购的技侦装备尽快派上用场,充分发挥其在自侦工作中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要快.由于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为了避免律师介入后对取证工作的负面影响,检察院应当全力加快取证进度和步伐,一定要在律师之前找到证人完成取证.为防止证人翻证,对重要证人取证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为此检察院必须全院一盘棋,制定周密的侦查方案.每个案件安全组、讯问组、取证组、预备组成员和负责人在案前就要明确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要打破科室界限,由检察长统一指挥,全院调人,组成强大的办案团队,一组讯问,多组取证,讯问取证同步进行,同时结束.这样检察院先于律师接触证人、完成取证,不给律师联系证人、影响取证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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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都昌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