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点赞:31904 浏览:1456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此次修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增加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但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制约.本人拟以本院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变动要求,谈一下基层检察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执法理念及执法方式的转变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的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为指引,这部法律只不过是纸面的法律,其所主张的法律精神将无法落实,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可能流于形式.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执法观念上有了较为明显的转变.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导入其中,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又如在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办案人员必须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定案,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全部证据.

由此可见,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干警把学习好、理解好和掌握好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作为深入贯彻的前提.我院在组织干警学习修改的刑诉法过程中,制定了系统的学习方案和严格的学习制度,不仅仅要求干警掌握修改的刑诉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同时更加注重干警对修改的刑诉法的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要求必须从修改的刑诉法“改了什么”、“为什么改”、“与96年修订的刑诉法区别在哪里”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各条款的内涵和要求,要求干警必须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高度来审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程序的意识,自觉转变、更新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主动转变不科学的执法方式.例如在修改的刑诉法通过之初,我院自侦部门干警在学习讨论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辩护的相关规定时,个别干警出现了畏难心态,认为这样的规定使得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加大,完全捆绑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针对这种心态,我院集中组织自侦干警认真学习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大量的专业学术论文和社会现实案例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最终干警们明确了刑诉法不仅是追诉犯罪的法律,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法律,强化了干警“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程序意识.这种执法理念的及时更新,可以切实保证执法方式的转变,为我院自侦工作在修改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切实发挥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


二、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针对新增任务的司法资源配置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日益加重,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更是承担了大量的检察工作任务.但是,在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中,人员编制、经费装备等配置现状与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如此的背景下,修改的刑诉法在原有检察工作和任务的基础上,又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不服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申诉的处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监督等.这些都大大地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这些新增的工作任务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配置来予以保障.

从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有些新增工作任务所涉部门比较明确,仅是增加现有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能而已,而有些工作任务则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持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才能有效完成.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于新增任务和各部门职责方面的分配,则没有更细化的规定.这需要等到高检院修订的新刑事诉讼规则颁布后才可知晓.本人认为,在目前的阶段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前筹谋,对新增的工作量应当进行逐一梳理,深入评估,科学论证,前瞻性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为工作开展做好充分准备.例如,我院监所监察部门一直以来只配置了1名检察人员,而这样的人数配置也完全胜任了我院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但修改的刑诉法颁布之后,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大量的工作任务,比如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该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新增了该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修改的刑诉法实施之后,目前我院监所检察队伍的现状与修改的刑诉法对监所工作的法律监督要求就存在了一定的差距.因此,为了更好的适应修改的刑诉法的要求,我院深入研究,提前准备,充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又增添了2名检察人员,进一步加强了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为更好地履行监所检察监督职责做好充分全面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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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法律框架下的工作机制创新

修改的刑诉法的实施,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化、法治化,诸多修改将对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本身则是新机遇和新挑战.因此,为了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检察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创新.而符合法律精神的、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机制创新和探索,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新增工作任务所带来的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而且可以更好的使检察机关应对各项挑战.对此,本人仅就修改的刑诉法中公诉部门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创新进行粗略探讨,仅供参考.

在此次刑诉法的修订中,对公诉部门履行职能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由于辩护制度的完善,法庭庭审对抗性逐步增强,对公诉办案人员审查案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公诉人出庭临场应变提出了挑战.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提高及其权限的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以及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不确定性等诸方面,使得公诉干警必须正视提高公诉出庭的水平,切实加强出庭能力的训练.除此之外,还必须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以应对上述挑战.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本人认为,检察机关要尽力把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做在法庭开庭之前.这样做可以有效地保证庭审质量和效果,不至于在庭审中因辩护人或者被告人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而扰乱指控的计划和步骤.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庭前准备程序:“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规定了在庭审前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换意见.但庭前准备程序是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审判人员.本人认为,为了避免庭审中突然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不利局面,公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庭前准备程序的交换意见环节.一方面,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有案件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同时,对于部分复杂、重大、敏感的案件应当把提请庭前交换意见作为常态机制来进行,力争在庭前准备阶段,就解决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相关问题.本院根据实践特征确定了应当提请庭前交换意见的几类案件,例如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引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其他案件.另一方面,公诉部门要积极和法院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把召集庭前准备程序的主动权有效地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

修改的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做了较大修改,大幅度地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且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派员出庭.但是,如前文所述,基层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配置上已经略显紧张,尤其在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局面普遍存在.如果按照修改的刑诉法规定,公诉人简易程序必须出庭的话,势必增加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负担,加剧人员与案件之间的矛盾.虽然可以通过增加人员编制、优化司法资源、鼓励克服困难等方式来缓解负担,协调矛盾,但是最根本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本人认为,实行简易程序公诉人必须出庭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够有力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因此,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规定.但是如何应对在落实该规定过程中,检察机关负担加重,人案矛盾加剧的现状,则必须从工作机制创新上作出有益探索.为了有效应对简易程序案件方面的挑战,我院组织公诉部门对法律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本院历年来提起公诉案件的特点及判决情况予以回顾和调研,发现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我院对现有公诉干警人力资源进行了重新分工,合理配置,确定部分干警专职出席简易审理程序.同时,积极与本地法院进行协调沟通,在确保案件时效的前提下,统筹协调简易程序案件集中移送、集中开庭.在统筹安排下,法院将合理把握开庭时间,集中安排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而我院确定的专职简易程序案件的公诉人也将据此作出合理安排.

总之,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法治科学化、化的重要成果,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国情和刑事司法实践要求,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基层检察机关只有准确理解修改的刑诉法的修法精神,深刻把握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修改的刑诉法的条文规范,及时转变、更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积极推进符合法律精神和检察规律的工作机制创新,才能承担起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修改的刑诉法统一正确实施的重大任务.

(作者通讯地址: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大连长海116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