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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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国时期高等教育实施的免费公费制度、贷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奠定了人才培养的基础.尤其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实施的贷金制度和免费公费制度,不仅为大批失学学生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保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实力,而且促使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关 键 词:贷金制度;免费公费制度;奖学金制度

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方式有奖学金、津贴、贷学金、公费免费学额、工读这五种形式.本文主要探讨其中的免费制度、贷金制度、公费制度和奖学金额制度,以求教方家.

一、免费制度

20世纪20年代,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实施,上大学要缴纳学习费用在社会上已达成共识.但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持续恶化,以及高等教育收费日趋高涨,家境清贫学子接受高等教育日益艰难,相当部分中等以上学校学生面临失学危险,高等学校相继发生了影响深远的学潮风波.

如何补助家境贫寒学子上大学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22年中华教育改进社第一次年会提出:“应请各大学及专门学校酌定奖学金及免费办法,男女学生受同一待遇”[1].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六岁到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2].1923年10月,全国教育联合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大会通过了“扶持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受均等教育案”[3],要求教育部通令“学校设免费学额若干名,以待成绩优良之学生”,其筹款办法由学校筹拨、公款拨助或社会捐助等.1926年全国教育联合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再次“催请教育部‘扶持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使受均等案’通令各省教育厅转各高等学校切实遵行”[4].1928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对“革命功勋的子女,已入公立学校而家计贫苦,不能担负费用者”给予免费优待.免费的措施有三种:一是免学费、讲义费、实验费,并给津贴膳宿、书籍和衣服费;二是免学费、讲义费、实验费,并给津贴膳宿费;三是免学费、讲义费、实验费[5].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简称“新约法”.《新约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全国公私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学金额,以奖助品学俱先,无力升学之学生”[6].1936年5月,教育部公布了各级各类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规程,规定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奖助家境清贫,体格健全、资禀颖异、成绩优良的学生.专科以上学校应设置全校学生数10%以上之免费学额.

随后,各地政府和中等以上学校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免费政策.1931年7月21日,河南省全教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划拨公款扶助河南全省优秀儿童由小学升入大学不受经济限制充分发展智能案》.该案规定[7]:受扶助者须检定及格,扶助费分为初小、高小、初中、高中、专门学校或大学在学期间五种.1931年,清华大学设有免费学额若干名,规定免费者免缴全部学费、体育费以及实验费.凡领受助学金额或免费额之学生,必须是家境清寒且品行端正;在校肄业已满一学年;初次请求时前一学年平均成绩须达七十分;以后继续请求时前一学年平均成绩须达七十五分.各该年所修学分总数应在三十以上;体育及军事训练及格[8].1939年大学出台了学生的免费办法,规定获得免费的学生须具备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免缴全部学费和讲义费.

二、贷学金制度

抗战爆发后,随着东北及东南沿海一带相继沦陷,大批沦陷区的学生流亡到后方,为使这些学生能够继续接受高等教育,1938年2月5日,教育部颁发了《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贷金暂时办法》.规定:“凡公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其家在战区,经费来源断绝,经确切证明必需救济者,得向所在学校申请贷金”[9].贷金分全额贷金和半额贷金两种.全额贷金每生每月8元或10元,半额贷金每生每月4元或5元,其数目视学校所在地生活费用及学生实际需要的情形而定.学生所领贷金,其偿还期限不得超过战事终了三年以后.贷金来源由各高等学校自行解决,如有特殊情形得呈教育部补助,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亦可照此办法参酌.

1939年秋天,鉴于家在战区之贫寒学生多数无力制备棉衣过冬,政府为使学子们安心学习,制订定了《二十八年度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发给战区贫寒学生棉衣费贷金办法》.该办法规定:国立专科以上学校确属贫寒之战区学生,在1939年度可向所在学校申请棉衣费贷金;学生棉衣费贷金全额每名不得超过20元,半额每名不得超过10元,其数目由各校视所在地情形酌定之.学生所领棉衣费资金,其偿还期间不得超过抗战结束三年以后.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亦得参照该办法发给战区贫寒学生棉衣费资金,并呈请教育部酌量补助[10].

由于战事持续不断,国民经济遭受重创,民不聊生,各地物价飞速上涨,教育部以学生营养不足、影响学生健康为由,对原贷金办法进行修订,并于1940年7月18日颁布了《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贷金暂行规则》.规定:“凡受领贷金之战区生及自费生,应体念国家财力艰难、特别培育青年之至意,发挥怎么写作本校之精神,为建国而努力,除平时及寒暑检测期应照学校一般规定履行怎么写作外,平时每周至少须有三小时为学校怎么写作,如超过上列时间者,由学校酌给酬金”[11].贷金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战区学生贷金,分为膳食贷金和特种贷金;一种是自费学生贷金,只补助膳食贷金.以上这两种贷金均有甲乙等之分.学生毕业后的第二年开始,向原毕业学校偿还贷金,每年偿还的数目,按其薪资收入的5%来还,偿还期限最多为20年.同年8月,教育部颁布《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贷金暂行规则》,对战区生贷金的种类标准、申请审查、奖惩办法及偿还办法等都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10月,行政院颁布《战时大中学生膳食救济办法》,要求各高等学校注意储备食粮,以备青黄不接之需.并规定各高校自1941年起,均将次年应发膳食贷金款项报教育部,在当年12月一次预发,以便尽早购运食粮.1941年4月,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改进膳食费用补助办法,“各学校所在地如面42市斤之价,超过米二市斤斗一升之价,员生工役均一律食米,不得食面,或米面参用,以节公帑”[12]以此来满足生活供给的不足.国民政府关于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贷金的政策法令颁布后,各高校依照政府制定的法令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变更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如1938年,西安临时大学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贷金暂时办法》将战区学生的怎么写作津贴改为贷金,并规定不能申请贷金的情形,使贷金的申请范围更加明确,确保战区清寒之学生的利益得到保障.西南联大因来自战区学生需要救济的人数太多,只好临时变通,将原来的每月贷金金额给予减少到7元,将学生贷金名额稍为扩充至341名[13].

三、公费制度

高等教育公费制度自古有之,中国古代的太学、书院等都备有膏火,设有廪食,学生入学无需任何负担,但只是极少数的士子能够享有,离普及教育甚远.清末引入新式教育,各级学堂鉴于生源的压力绪以公费形式来吸引学生.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确立以后,除师范生享有公费待遇之外,对家境贫寒学子的就学援助就以另一种形式出现了.

1934~1936年,清华大学为了资助家境贫寒的学生上学,特设立了公费生名额,从1934年起每年10名.公费生在招考新生时甄选,每名给予津贴国币至多240元.报考公费者,必须是家境清寒、学业优良、品德端正、身体健康之高级中学毕业生,有志深造而确系无力升学者,并须与普通生应清华大学入学考试,其成绩在录取新生总额前25%以内方得录取[14].1939年,中山大学出台的公费、免费和贷金办法规定:“公费数额全年250元,师范学院学生75元;名额以学院为单位设置,二、三、四年级全院学生人数在50名以下者1名,150名以下者2名,250名以下者3名,余类推.一年级以每院1名为原则,全院学生超过50名者加1名,超过200名者加2名,余类推.学生资格上要求是家境贫寒、体格健全、资禀颖异、学行优良者”[15].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土沦陷,青年学生流离失所,国民政府作出了“战时应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设立了不少的招训所与国立中学,完全给予公费,对家在战区的国立学校学生,政府设有贷金与公费学额,帮助他们继续接受教育.

由于物价飞速上涨以及实施贷金制度出现诸多弊端,1943年秋,教育部将贷金制度改为公费制度,出台了《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公费生办法》.规定1943年度所招新生,一律适用公费办法.学生公费分为甲、乙两种:甲种为全公费,乙种为半公费.根据抗战建国期间所需人才的缓急程度,政府规定了各科公费名额的比例: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师范、医、药、工各院科系新学生全为甲种公费生,理学院科系学生以80%为乙种公费生,农学院科系学生以60%为乙种公费生,文、法、商及其他各院科系学生以40%为乙种公费生.省立专科以上学校亦适用前项规定;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新生则依照医、药、工各院科系学生以70%为乙种公费生;理、农各院科系学生以50%为乙种公费生[16].

1945年冬至1946年春,由于日寇的疯狂进犯,战区范围不断扩大,来自沦陷区的学生越来越多.为保证大多数贫苦学生能够平等接受教育,教育部对原有的公费制度进行了改革.1945年8月,教育部修订《战区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立专科以上学校给予公费办法》,规定:自1945年秋季起,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立专科以上学校各科新生,不分系科,全部给予公费.全公费和半公费的学生,以分别占各校注册入学新生总额的40%为最高额;1946年下降为30%.1946年11月,教育部规定以下的三种情况可以核准公费:“①青年军核准退役学生,按优待青年从军办法规定,原有公费一律继续发给,且原未核准给公费者,亦有同样要求,兹为顾念青年从军学生学业.凡核准退役、经该部分发之青年从军复学学生,一律给予全公费(免缴学膳费,其他费用不在此限),非经该部分发者,不在此限.②从解放区逃出之忠贞青年或学生,家陷共区,经济来源断绝,确切查明属实,并取具足资证明之可靠,核给公费.③临大补习班,均限7月份一律结束,原有甲乙两种救济费,自应一律取消.此项学生,虽经部方分发,与各校所招新生无异,其公费之给予,仍应照规定公费办法,在规定各款内,分别核给公费”[17].

抗战胜利后,享受公费的学生人数不减反增.据1948年统计,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全公费生61390名,半公费生7325名,自费生20007名,形成3.4与1之比;加上私立学校在内,公费生为75310名,半公费生为11470名,自费生为62059名,公费生仍较自费生为多,综计全国公私立专科以上学生公费占高等教育经临两费35%强[18].

四、奖学金制度

贷金制度改为公费制度后,政府用于学生公费的支出空前庞大.1945年7月,教育部长在答复各参政员的质询时指出,1945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已达66亿元之多,但其中75%为各高等学校员生膳食与贷金,而真正用于教育本身者仅有16亿,只占总预算的25%弱[19].教育部虽然想尽办法减少教育经费的支出,但收效甚微.为解决学生公费支出空前膨胀之问题,1947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决定恢复战前的奖学金制度.

奖学金制度并非一种新的就学援助制度,而是由中国古代书院的奖赏制发展而来,民国初期已在各高等学校中实施.如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学生助学金及奖学金条例》规定:“助学金额每名每年得国币二百元,分四次给予之;奖学金额每名每年五百元,分四次给予之;助学金额之给予,限于贫苦之学生,而无职业者;奖学金之给予,以成绩为标准,不限于经济状况”[20].

1932年,中山大学为资助贫困学生就学,制定了详细的奖励规则.奖学金分为勤学奖、著作奖、特著奖、贷学金四种类型.对于平日求学勤敏,请检测绝少,学年成绩每种必修课目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而总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而总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或经院务会议认为成绩优异者,依据等次给予勤学奖,免缴学费一年或免缴学费一学期或给予适用之书籍.凡品行端正、学业优良之贫苦学生,得向学校请求贷金[21].抗战结束以后,由于高等教育学生公费支出巨大,为走出这一困境,1947年7月12日,教育部公布了《国立中等学校以上暨省立专科以上学校奖学金办法》,恢复了战前的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办法》规定:各高等学校学生在1946年以前原核给公费或半公费已有备案的,〖JP2〗暂仍维持发给公费至毕业为止.自1947学年度起,各高等学校所招新生除师范生、保育生、青年军复学学生、边疆学生、革命及抗战功勋子女、就学荣誉军人学生等,仍照公费办法核给公费外,其余学生得照章申请奖学金.凡各高校录取的新生中,其总平均成绩在最前列40%,且家境贫寒者,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但奖学金名额最多不得超过考取新生的20%[22].


民国时期高等教育实施的就学援助制度,无论是战前为少数贫寒学子以及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实行免费制度和奖学金制度,还是战时国民政府在中等以上学校施行的贷金制度、免费公费制度,亦或是战后恢复的奖学金制度,对于学校学生数的稳定和增加、对于贫寒学子生活困难的解决以及公平接受教育、战时保全高等教育实力,都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不仅为大批失学学生提供了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保持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而且奠定了人才培养基础,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这时期培养出来的大批人才日后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栋梁之材,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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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中国高等教育就学援助制度研究(课题编号:2013C0052)

(作者单位:桂林医学院教育研究中心,广西桂林5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