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在儿童道德中的地位审视

点赞:6078 浏览:206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决定了家庭教育的特殊情感性,家庭生活的“日常性”赋予家庭教育真正意义上的“生活性”,因此家庭教育在儿童道德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是学校教育所不能代替的.但目前家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实践上的“反道德化”和研究上的“边缘化”问题.正确认识家庭教育“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差距,加强家庭教育的自身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是道德教育走出事倍功半困境的前提.

关 键 词:家庭教育;儿童道德发展;反道德性;边缘化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编码:A文章编号:2095-1183(2013)06-0010-04

早期亲子依恋是儿童在陌生的现实世界中获得安全感和信任感的集中体现,它为儿童道德发展奠定了至为重要的心理基础,因而是个体社会性发展的开端.尽管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越来越多地和同辈群体进行交往,但家庭生活对其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英国一项让人们开放式地回答“在近期发生的事件中哪些是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事件”的调查中,家庭事件比其它类型的事件更多地被人们所提及,“家庭成员大概以11:1的压倒性优势被认为比其他人更重要”.[1]因此,尽管学校顺应历史的需要承担起教育的大部分功能,家庭教育因其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仍然在儿童道德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传统的教育学基本上徘徊于学校“围墙”之内,家庭教育作为游离于“围墙”之外的一种“非制度化”的教育方式,在实践中非但没有成为道德教育的“有益补充”,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分裂和对抗的因素,造成学校道德教育的事倍功半.正确认识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是走出这一困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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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教育在儿童道德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1.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决定了家庭教育的特殊情感性

在黑格尔提出的“实体”中,家庭是“一个天然的的共体”,其中父母意识到自身是以“他物”(即子女)为其现实,尽管这种现实是一种“异己的现实”,即自身“日渐消逝”,而“他物成长为自为存在而不返回他们”.[2]虽然黑格尔更多强调家庭的“实体性”,即一种具有法的意义的“普遍”制度,但他仍然认为这种制度是以情感为基础的,最基本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实际上,恰恰是这种主客观的统一赋予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一种物质和精神的同一性而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情感关系.不过,我们也可以设想出无数别的“实体”,如学校,这些实体同家庭一样是以情感为根据的,换言之,黑格尔并没有更深地演绎家庭中的情感有何特殊性,与之相联系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父母意识到子女是一种“异己的”存在,却仍然不惜付出自身大量的生命资源(时间、精力、物质等)来养育子女.笔者以为,答案就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构成了中国传统家庭的逻辑起点,并以“续香火”的方式和“寻根”的逆推关系构成一种薪火相传的链条.虽然中国传统的家庭因其内部的自我否定性和现代价值理念的双重影响而正在遭遇一种现代转换,一种以自由和幸福为核心的新型家庭开始出现,血缘关系在现代社会并非婚姻和家庭的唯一纽带,但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内涵.血缘关系使父母基于基因“自私性”和深刻的心理需要而对子女进行“无条件的付出”.道金斯指出:成功的基因的一个突出特性是其自私性,生物的大部分行为和性状,正是为了保护其基因得以延续.[3]基因自私性可以作为人类亲代为子代“无条件付出”的一种生物解释,但这种“无条件付出”还基于更深刻的心理需要.人类从古至今永远无法逃避死亡,正如海德格尔所说,人是被历史地“抛”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的那个交点而开始存在,因此人“注定是孤独的”,随时可能“被连根拔起”.因此,人类敬畏并珍惜生命,父母对子女“无条件的付出”即源于延续自身生命的渴望,源于爱的情感需要和自我实现的精神需要,这使人类摆脱孤独和死亡的恐惧而得以“诗意地栖居”——这种情感和精神需要也赋予人类超越“基因自私性”而实现博爱的可能.这种可能绝不是一种幻想,而是建立在人们社会生活的经历之上,建立在人们对理性的爱的体验和需要的基础之上.

2.家庭生活的日常性赋予家庭教育真正意义上的生活性

受“科学世界”的宰制和工具理性的支配,今天的学校道德教育已经越来越失去生活的根基,这是学校道德教育实效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科学世界是“用数学方式奠定的理念的世界”,“理念的外衣使我们将只不过是方法的东西认作是真正的存在,从而丧失其对生活的意义”.[4]而道德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之知,道德教育只有在完整而真实的生活中才能真正有效地发生,而一旦从道德的整体——生活世界中脱离出来,就必定被边缘化、外在化、知识化,[5]从而使人类渐行渐远于悲欢离合、情动于中的精神家园.精神家园的重建要求道德教育回归生活世界.实际上,生活本身是一个整体,并不存在一个天然的“纹理”来供我们“切割”,即使是作为与生活世界的科学世界,严格说来也是从属于生活世界的,因为科学活动也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尽管如此,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生活划分为不同的领域(比如生活世界和科学世界),仍然可以为研究和思考提供合理而必要的“话语体系”.实际上,作为相对于科学世界而提出的生活世界,大致相当于“日常生活世界”,其实这也是胡塞尔所谓生活世界的本真含义.

从词义看,“日常”就是每一天都发生的事情或活动,强调的是常规性和反复性.这种简单的界定不能把“日常生活”真正和“科学世界”相区分.比如,学校生活的重复性和常规性是受制度保障的,但一旦被科学世界所宰制,这样的学校教育就已经远离了真正意义上的生活世界.有学者总结了日常生活教育的几个特点:是凭借日常生活的习惯系统得以实现的,具有濡化的特点;是在以日常语言为媒介,以血缘和天然情感为基础的日常交往活动中实现的;是促进人的生命发展的基本的、主要的活动;具有传统性、自发性和异质性.[6]从这些特点来看,家庭教育正是一种典型的日常生活的教育.家庭教育尽管由于其自在状态呈现出杂乱的形态,构成了哈贝马斯所言的“灌木丛”,但也正因为如此,家庭教育没有被人为地割裂或“碎片化”,具有自然性和整体性,儿童目睹种种清晰可见的生活图景,耳闻生活中的生存规则和文化习俗,就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生活世界给与我们的生存法则和道德规范.二、家庭教育在儿童道德发展中的现实拷问

1.家庭教育的反道德化

有学者指出:“由于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实用主义等影响,目前国内外尤其我国现阶段家长的期望构成上存在一个危险的倾向,那就是重子女的智育、体育、美育成绩,而对子女的品德发展漠不关心,出现了‘许多人花钱写智育、体育、美育,就是没有人花钱写德育’的现象”.[7]这令人堪忧,造成一部分家长认为德育是“无关紧要”的,甚至不乏家长持孩子“越道德越吃亏”的错误思想.结果,家长对子女的“无条件付出”这一本来对儿童道德发展极为有利的因素反倒成为儿童道德发展中的一个“反道德化”因素.一些批判社会学家认为,家庭是“内在取向”的,“倾向于将个人利益置于一个较高的优先地位,并将其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即一方面“用诚实、公平、宽容的态度来对待那些属于他们家庭中的人”,同时“并不认为应该用同样的方法和态度来对待那些位于他们家庭之外的人”,结果,“公共道德遭到破坏”.[8]即在家庭内部,家长对子女是一种利他主义的“无条件付出”;家庭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却表现出一种“自私”.

此外,过去社会学家倾向于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观察家庭活动,因此家庭经常被描述为适应性的系统.然而,家庭中的功能性关系很容易变成功能紊乱的关系.“家庭生活的‘阴暗面’非常广泛,而且与电视广告及大众媒体等其它地方所经常强调的那种和谐融洽的美好图景形成对照”.[9]以家庭功能紊乱的一个直接后果——离婚——为例,虽然离婚并不总是不幸的反映,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离婚在给父母带来自我实现的新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常常使家庭成员产生深深的焦虑.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往往因为疲于应付离婚带来的经济、情感等压力而疏于关心教育孩子;重组家庭也常常产生某些适应性或情感性的困难.此外,“许多父母担心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但却不知道怎样把自己的担心和内疚感转化为积极的行动.这使得一些父母把孩子管得太紧,或者像对待‘成年’知心朋友那样对待孩子;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会导致父母和孩子的疏远、关系冷淡以及亲子联系的缺失”.[9]尽管如此,要求一对婚姻不美满的夫妻为了孩子而勉强“捆”在一起是不道德的,对儿童的道德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从现实来看,儿童在父母离婚后所表现出来的行为问题在父母离婚之前就已开始了,因为大多数夫妇在离婚前就有过一段时间的冲突,这类冲突经常、公开地出现,相对于离了婚的有一个相对比较和睦的家庭,儿童会显示出更多的行为问题,如侵犯、缺乏自我控制,等.

2.家庭教育研究的边缘化

上述家庭德育的边缘化和由此导致的家庭教育的反道德化固然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是家庭德育研究的边缘化导致对家庭德育实践指导不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有学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指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存在“浅薄性”,“家庭教育自身理论建设薄弱,超前性的理论研究少,专业性研究人员不足”.[10]2001年3月举行的“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上也有学者指出,“以往的家庭教育研究局限于或偏重于对某些现状的调查和描述,缺乏理论探讨;研究之间缺乏借鉴、比较和积累,同一层次的重复性议论较多,可比性研究或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更深入的开创性研究较少”.[11]

进入新世纪以来,尽管家庭教育的研究和普及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推进,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有所增多,但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或重点研究从数量来看并不多,从内容来看主要立足社会变迁下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点对家校合作、海外家教、儿童学业和心理发展、亲子关系等进行考察,家庭教育研究的“浅薄性”和“重复性”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对现实问题具体描述多,深入理论探索少”,“缺少对学科性质定位的自觉,社会性话语同学术性话语转换不畅,缺乏语言表达‘确定性’的基本规范,学术概念与范畴的表述缺乏科学性与严肃性”.[12]此外,除去泛泛而谈的经验性文章,专论家庭德育的研究性论文屈指可数,其中樊浩老师在“道德教育的价值始点及其资源性难题”一文提出了一个值得重视的观点,即尽管面临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资源性难题,但超越道德教育资源性价值难题的对策之一是“回归家庭本体,还家庭作为基本实体和道德教育的历史价值始点的人文地位”.[13]但该文仍然只是提出“应当如何”,至于如何解决深层次难题,“如何回归”,则未见跟踪性的理论探索和微观层面的应用性研究.

三、反思与结论

家庭教育的日常生活性既是其区别于学校教育的优势所在,也是社会公共机构难以有效介入其中,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原因所在.家庭德育作为游离于学校围墙之外的一种非制度化的教育方式,在德育研究中被很大程度的边缘化,原因之一就在于这种操作性的难题.作为一个“私人领域”,“家”成为很多人心中的“冷漠世界中的天堂”,被人们希望在其中可以“做回他们自己”,而不是被在大比例的视角下成为“公共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人”的因素,即父母最大可能地提高自身素质,就成为家庭教育的关键.但是,家长素质的提高,本身又是一个并不轻松的重大课题,“家长素质”也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如果说学校教师作为公共教育机构的代言人,其素质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那要用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文本”去规范经济、文化差异如此大的家长,难度可想而知.

家庭教育的非制度化是目前家庭德育研究边缘化的重要原因,但绝不是合理的原因.首先,制度如伊万·伊利奇所批判的那样并非“神话”,制度在凝结人类理性力量的同时,也积聚着非理性的因素,制度的“机器”或“铁笼”所导致的人的异化在今天已广受批判.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揭示了“全景敞视主义”的监控功能及其在社会公共机构中的广泛渗透.但家庭这一私人生活领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他人的“注视”,人们在其中可以真正地“做回自己”,这种卸掉了“道德表演”和“人格做秀”重负之后的“真情流露”中蕴涵着有利于儿童道德发展的至为珍贵的积极因素和有益条件.其次,为了推动教育的整体发展和进步,我们不能断然否认制度的“触须”可以而且应该有限度地向家庭教育伸展,国外不少国家也已经或正在尝试以法规的形式对家长职责和家庭教育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监督和指导.我国清末即有《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1903年),民国时期又颁布过《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40年);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正式颁布《家庭教育法》;在2008年全国上,有代表递交提案,主张将我国家庭教育法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以进一步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及职责,规范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上海、深圳等城市现已陆续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条例的地方立法建议.尽管对家庭教育进行进一步立法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尚存争议,但这丝毫不影响家庭德育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应该先行于立法,并为立法提供依据.家庭德育的非制度化不应该使其成为德育研究边缘化的客观理由,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只能说明其研究范式和学科性质具有特殊性.学科建设是特定研究领域成熟程度的表现,它所构建的概念、理论和“话语”体系是进一步开展研究和“对话”的基础.笔者当然无意将家庭教育提到高过学校教育的地位,但同时认为,学校道德教育不可能“一枝独秀”,家庭教育研究在教育学研究中应占据一席之地,道德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也应把家庭教育纳入研究的视野.否则,不管学校道德教育如何殚精竭虑,都走不出事倍功半的困境.


#91;J].教育研究,2001(7):80.

[12]宗秋荣."中国家庭教育发展论坛"综述[J].教育研究,2004(8):94.

[13]樊浩.道德教育的价值始点及其资源性难题[J].教育研究,2003(10):43-45.

责任编辑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