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析

点赞:30824 浏览:1430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为实现该目标,应当从理念、知识、能力三个方面来拟定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健全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应当改革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由高等法学院校自主设置课程;强化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实行专结合的双导师制.

关 键 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机制

一、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是国家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下得去”,是指法学院校毕业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法律职业要求.法学院校大都集中在大城市,毕业生们要从繁华的大城市到比较偏僻落后的地方去扎根生活,既需要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又需要法学院校给予良好的择业观培养.“用得上”,是指法学院校毕业生具有良好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和对西部基层的社会认知能力.法律从来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渗透于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之中.缺乏良好的社会认知能力,再好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也难以有效发挥长处.“留得住”,既指西部基层地区能够为法学院校毕业生提供用武之地、展示才华的平台,又指毕业生能够迅速融入当时当地的社会土壤.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呈现出强烈的欧美崇拜倾向,言必谈西方法学先哲,口口声声谈自由与.当法科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时,强烈的现实反差不禁令毕业生感到“英雄无用武之地”,要么消极颓废,要么或北上或南下,往大城市集中.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两个立足点,一个是西部,一个是基层.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离不开西部的文化地域特色,也更离不开基层的层级特色.

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

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那么,具备什么标准的法学院校毕业生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笔者认为,可以从理念、知识、能力三个方面来进行.知识是所有法科学生都必须具备的,这里主要讨论理念与能力.

1.理念

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西方式的法治模式自有其文化和历史渊源,尽管也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榜样,但决不能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广大西部基层地区,更多是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艰苦偏远地区,一些地方的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群众矛盾还比较突出.简单刻板地用西方法治理念来认识、评价和处理具体法律问题,不但难以塑造理想化的法治状态,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矛盾.因此,必须深化、强化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学院校毕业生对中国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宗教问题、民族问题的分析、思考能力.


其次是恰当的择业观.当前,文科毕业生不好就业,法科毕业生更不好就业.不好就业,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培养的法科毕业生素质和能力不符合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法科毕业生缺乏恰当的择业观.笔者长期在西部高校法学院工作,对此深有体会.相当一部分法科毕业生宁愿留在大城市当“蚁族”,也不愿意到落后、偏远的地区工作,这实际上就是缺乏恰当择业观的表现.因此,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要有效引导他们树立恰当的择业观,确保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出来后能够到西部基层地区工作.

2.能力

良好的社会认知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的基础性能力.西部基层地区相对来说,更多具有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的特征,在这样的环境中从事法律职业,需要有敏锐的认知判断力,树立公正无私的法律形象.

此外,西部基层地区偏远落后,不成为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落后的理由.提高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专业法律职业能力,需培养其以自学能力为核心的继续学习能力.

三、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改革

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主要面向西部基层地区,因此务实的、个体化的培养机制是关键.如何确定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笔者有如下思考:

1.教学课程设置改革

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课程设置的权力下放到高等法学院校.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要强调面向西部、面向基层,不仅要体现在选修课程的自主设置上,也应该体现在必修课程的设置上.笔者认为各法学院校应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制定个体化、差异化的培养方案.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可以将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商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不作为必修课而作为选修课,而将民法划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等单独作为必修课;刑法也可以大幅度延长学习课时.

2.强化实践教学

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实践的割裂引起的弊病,在西部基层地区更为明显.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选择的实践教学基地,应当主要在西部基层司法机关以及西部基层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怎么写作所进行,也就是所谓的“下得去”.承担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高等院校,应当扎扎实实地与西部基层司法机关合作,建立真实、长效的联合培养机制.将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班的学生集中在特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由高等法学院校选派优秀教师带队,扎根于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教育、指导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克服“雷声大、雨点小”的实践教学的形式主义弊端.

3.教学方法改革

基于“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培养目标,应当改变传统的理论灌输教育方法,而辅之以司法考试导向下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互动教学、体验教学、诊所式教学方法.“西部基层”与较为发达的城市相比,其更多属于传统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传统宗法制度在西部乡村还具有一定影响,加之不同的宗教派别导致政治权威之外的民间权威还具有一定的力量.这虽然是法治建设的劣势,但运用得当,也有可能成为走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的优势.笔者认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就在于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班的学生要能够习惯于在西部基层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来审视和判断法律问题.对此,教师可以在案例分析中充分对比同一案例在不同社会环境中处理模式的细微差异.例如:刑事和解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操作细节存在差异,教师完全可以就同一案例来对比分析北京这样的都市社会与西藏那曲这样的西部基层之间在处理上的细微差异;缓刑适用标准在刑法条文上规定得比较模糊,其具体适用也要受到不同文化土壤和社会环境的制约,教师完全也可以对此展开比较分析.这就要求承担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任务的法学高等院校建立独具特色的案例教学库,尤其要注意收集西部基层地区的案例,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认真分析其处理模式的优缺点.既要能够教导学生严守法治观念,又要教导学生适应西部基层的地域文化特征,熟练掌握法律与政策的灵活运用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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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选任制度改革

实用型、应用型是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基本特征,因此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有专门的教师选任制度.一是选拔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如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教师,或者担任律师的教师)担任导师.建立对导师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给足导师的教学工作量.导师的职责,一方面是指导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班的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尤其是指导其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观察、学习和研究法律;另一方面,是利用其熟稔的司法实践操作艺术,指导学生开展实践环节的学习,帮助其既适应西部基层的文化土壤,又能够有所超越.在实践教学阶段,由高等法学院校选派导师到教学实践基地司法机关挂职.二是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班的学生实行双导师制.所谓双导师,是指对每名学生生配备两名导师,一名导师为专职教师,另一名导师从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聘请资深从业者担任.选拔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担任导师,应当优先从西部法律人才实践教学基地的司法实践单位的同志担任.鉴于这些导师与法学高等院校可能距离相隔甚远,在学生的理论学习阶段,可以通过远程教学、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指导、交流;在学生的实践教学阶段,则统一组织学生到导师所在单位进行实践环节的学习.两名导师之间,既可以相互交流,合作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还可以充分讨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衔接.导师在实践教学阶段,要让学生跟随办案,适当参加基层的法律工作,包括在基层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指导学生在实践中选择典型案例、典型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为撰写毕业论文奠定基础.

总之,卓越法律人才应该采取分类培养机制,西部基层法律人才面向西部、面向基层,具有鲜明的实用型特征,一切的教学培养机制都应该以此为出发点.

[责任编辑: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