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圆桌2016年第4期

点赞:27284 浏览:1285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已经位居世界首位,但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一直是很多人所诟病的地方.学位论文就是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之一,作为论文指导者的导师是否应该为学生论文而负责,甚或被连坐,且看专家观点——

学生论文,导师连坐该不该?

@郑秀英(北京化工大学理学院副书记):导师作为在校大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学术监护人”,不但要承担起学生学术培养的职责,更要对其道德品质进行严格把关,以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定位和目标.在学生出现抄袭等不端行为时,导师应该负有重要责任.然而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作为具有独立思想的成年人,其思想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当出现论文抄袭现象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范明(北京工业大学人事处):关于学生论文,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投稿论文,如果导师署名,导师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导师不署名,由学生承担全部责任.二是学位论文,由于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经导师指导,目前一些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具备学位论文查重职能,所以导师不能推卸学生论文的责任.

@韩世文(中国教师报记者):连坐必须有一套细致的评价和惩罚标准,包括如何评定导师责任,连坐的等级和惩戒方式等,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又要符合教育和科研背景.

@卢晓东(北京大学元培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对于目前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特别是那些需要写论文的学生,应该在其前期加入有关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何种行为属于抄袭;如果这类情况发生,学校会如何处理.在此之后如果学生发生这类行为,可以给予涉及学籍和学位的处理决定.当然,如果学校在这方面失于教育和告诫,对于学生的处理不应当过重,对于指导论文的教师连坐给予处罚是不适当的.因为老师给予了学生论文指导,由于失察未发现学生抄袭,属于一种疏忽,予以告诫就可以了.导师连坐等严刑峻法,过去从来没有解决过问题,今后在逻辑上也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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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成文(北京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首都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尽管学生与导师失察有关,但是“连坐”思想显然有法律上的漏洞和管理的简单化倾向.从法律上讲,你总不能因为王家的孩子犯了罪,就将老王夫妻俩也投入大牢吧.就管理而言,你也不能因为交通犯规,而将驾校的师傅一同致罪吧.因此,将导师与学生的论文做简单的对应关系处理,显然是思维简单化.解决问题:一要明确论文的边界;二要加强教育和引导;三要明确的危害和严重后果.知其后果,方能产生威慑作用.

@朱启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教授)学生论文抄袭教师连坐,是对师生关系的混淆.有的学生称自己导师为“老板”,有的认为学生是“上帝”,导致了纯洁师生关系的极大扭曲,一些师生关系紧张,出现矛盾也与相互角色认知错误有关.连坐制同样是对教师和学生角色认知错误的表现.师生关系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不是合伙关系,就像的老师和提拔他的领导不能连坐一样,如果学生犯罪是否导师也要连坐?教师只是负有教育责任,而没有连带责任.除非教师明知道学生抄袭而放任或指导学生抄袭,当与同论,其他情况则不能同日而语.何况在信息文献汗牛充栋高度发展的今天,教师发现学生抄袭的难度同其他人并无太大区别.

@刘慧珍(北京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本人的意见是文责自负,导师不应该受到惩罚.导师对研究生的教育指导是有责任的,但责任只在于教导学生如何做学问和如何做人,最终的选择权在学生手中,所以学生该为自己的最终选择负责任.如果仅因为研究生论文剽窃而惩罚导师,是封建株连思想在学术管理事务中的表现.如果这样的株连原则延伸下去的话,学生剽窃该受到惩罚的就不止导师了,学校领导呢?教育部也规定了相关的规则,学生违背了这些规则,教育部的领导是否受罚?再推而广之,个人违法,最高立法机构领导们是否该受罚?我承认惩罚是预防和制止错误行为的有效工具,但惩罚要足够严厉、对象要足够准确才能有足够的威慑力.学生剽窃惩罚导师是责任转移,只能削弱相关规则对人的威慑和约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