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和“活法”的良性互动

点赞:25608 浏览:1183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欧根埃利希作为法社会学的创始人,他的思想在法社会学的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社会学原理》是埃利希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其中的"活法"思想一直以来被学者们津津乐道.很多人片面地认为埃利希从根本上否定了国法的作用,其实不然.埃利希的"活法"思想旨在说明国法不是约束社会生活的唯一标尺,"活法"作为人们自愿遵守的秩序规则,与国法相互配合,在良性互动的过程中,共同推动法制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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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法与"活法"

通常社会普通民众对法的理解定位于所谓的国法.这里的国法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由立法机关或者有法规制定权限的机关制定的,并且一般都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法规、规章.而文中的"活法"(结合埃利希笔下"活法")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比如集体、组织内部,为实现自我管理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性质的规则秩序.尽管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却起着类似国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活的法像社会生活一样是丰富多彩和日新月异的.[1]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活法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并吸收新的形式.社会是个不容忽视的单位,它相比国家的要素可能更加机动,所以运用社会生活中的秩序规则的效率可能远比国法要高.这是国家法制发展的一个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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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埃利希灵活地进行法学研究.他不再将视野狭隘地放在制定法上,打破了把国家法作为研究中心的传统格局,转而灵敏地逐步关注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活法".埃利希的"活法"理论在《法社会学原理》有集中体现,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2]所以说,对"活法"的研究是与社会做好衔接的重要途径.

(一)"活法"的思想

绝大多数学者对埃利希的研究集中在其"活法"思想上.埃利希主张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3]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的制定法也不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唯一规则.相反存在大量的活法.埃利希笔下的"活法"是与国家的制定法和执行的法不同的一种规则的存在形式,它是社会组织、团体等社会活动单位的内在秩序,却在社会生活单位的内部起着约束作用,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活法"是埃利希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埃利希所倡导的自由法学的理论基础.[4]

(二)国法与"活法"并存

埃利希关注社会生活本身和对"活法"的研究,很多人由此判定埃利希所讲的"活法"的观点,抹煞了法律规范与非法律的社会规范的界限,缩小了国家在法的制定和执行中的作用,也抹煞了习惯与习惯法、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区别.[5]埃利希的思想绝不是极端思想的体现,他注重研究"活法"的内容和作用,但没有否定国家的制定法的地位.国法的理念历来深入人心,他的理论只是强调了"活法"而非否定和忽视国法.

三、"活法"在社会法展中的作用

按照上文对"活法"的阐释,我们发现像习惯、法学家法、行业规范、学生行为准则都属于活法的范畴.每个个体要想在社会上顺利地生活、学习,必然要形成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规范,而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我们会不自觉地自愿作出一些让步和妥协,从而在最大范围内得出尽可能一致的意见作为内部的行为准则.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沿袭,这反而会有更好的效果,因为它们没有违背社会主体的意志,实行起来相较国法也更加人性化.像习惯、法学家法等虽然不像国法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往往更容易被人接受和遵守.


"活法"在社会生活中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排队的习惯可能从人类出现就慢慢形成,到现在已经是一种很自然的行为.极个别不排队的人,通过排队人的感化或者抵制,很容易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根本不需要国法的调整.

四、国法和"活法"的良性互动

社会生活不是仅以社会、国家为单位的,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有自己生活、学习的组织和范围,而为了实现组织内部的和谐运转,离不开内部规则.社会的良好运行,不是只有带有强制力并有严厉惩罚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就足够.更多的时候,我们需要一种为人自愿接受的、有人文气息的、缓和的规范来作为我们的行为规则.很多情形下其实是用不到效力层级那么高的规则来管理国民的.所以埃利希大力主张并研究"活法"理论是很有现实价值的.而现实也表明,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比拟的作用.

可见这两种形式的规则即国法和"活法"是需要在庞杂的社会运行系统中良性互动的,以此来共同完成社会各个领域的治理任务.强调任何一方或者忽略另一方,都会导致极端主义的错误.因为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特点,各有其支配和擅长的领域.为适应其特点又有与其搭配的治理规则来作为社会正常运转的后盾.我们应当在国家法和活法之间建立一个理想的互动模式,以此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顺利开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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