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协会内部处理的可诉性

点赞:5692 浏览:205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前,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体育协会的自治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体育协会越过自治权限的内部处理行为时有发生.如何认识体育协会的法律性质及体育协会的处罚权属性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就体育协会的属性,体育协会自治权与法律法规的良性互动进行了论述.

关 键 词:体育协会法律地位自治权

1.体育协会的法律地位

当前,体育协会如足球协会等在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之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体育协会的性质学界还没有统一的意见.有学者认为,体育协会应当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也有学者认为,体育协会的性质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关于足球协会的性质的表述为"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会员单位,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通过该章程的表述可知,我国的足球协会的性质应当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涵义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我国足球协会是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自治性组织.它不属于公法人,它的权力来源是足球协会章程.对于足球协会的性质应当属于社会团体中的私法人,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其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是一种依据章程的管理手段.综上所述,站在体育市场化发展的角度,作者认为体育协会的性质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且属于私法人,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属性.

2.体育协会的自治权分析

随着我国的体育市场化改革,体育协会在体育市场化的转型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正确界定体育协会的自治权限有利于我国体育协会作用的发挥.体育协会的自治权行使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体育协会具有依章程自主管理、处罚的权力,另一方面体育协会处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章程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近年来总结体育协会所做出的处罚按性质区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章程而来的管理处罚权,另一种则是民事处罚,比如体育协会在对其成员做出处罚时通常会责成相关个人或单位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公开道歉等.对于体育协会成员的参赛资格、违反比赛纪律的行为,体育协会据其章程有权做出惩罚.但是,对于赔礼道歉等情形则属于民事处罚方法的范畴,对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处罚措施,因其具有民事处罚的性质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体育协会作为体育的自治组织无权解决民事法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处罚的组织或个人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法院作出处理[1].

体育协会内部处理的可诉性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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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体育协会内部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

体育协会的自治权行使离不开法律的监督.若体育协会的章程本身违法,或者虽然体育协会的章程合法但决定程序违法,体育协会成员在体育协会内部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方式,此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体育协会所组织的比赛中的技术性纠纷,体育协会拥有决定权.在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之外的运动纠纷如人格权纠纷等则不属于体育协会的自治范围.由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之手的强势,体育协会往往被赋予了行政权力的属性[2].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协会的权利属性也回归到社会权力属性的本位.

4.体育协会自治权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体育协会作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不宜司法介入的体育技术性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对于体育协会的权利义务范围规制还缺少相应可操作的具体规范.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行政属性的降低,运动员事业单位人员属性的减弱.作为运动员权益参与的重要主体之一的体育协会承担着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市场化改革、保障竞技运动参与者权利、比赛公正公平的重要职责.对于体育协会的自治权进行法律调整尽量使之管理运作程序化和统一化[2].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借助司法判例[3]等立法技术手段进一步理清体育协会的权力范围,为我国的体育产业化、市场化保驾护航[4].完善体育协会自制体制[5]的同时实现体育协会自治权与法律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