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课程教学大纲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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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分析了高校课程教学大纲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意义及其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特征基础上,就高校如何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高校课程教学大纲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1-0096-04

课程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明确教学职责的教学文件,是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化,是组织教学过程、规范教学管理、开展课程考核、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世界上所有高校都相当重视课程教学大纲.然而,对课程教学大纲的轻视、漠视乃至无视已经成为当今中国高校相当普遍的现象,具体表现如: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内容格式不完整、编订职责不明确、贯彻执行不严肃、评价监控不规范等.“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摘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如果课程教学大纲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强化,将无法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也无法培育“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并进一步危及国家和社会事业的持续良性发展.本文旨在用法学分析方法厘清课程教学大纲对调整学校与学生相互关系的作用,企望能使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性地位得到应有的重视.

高校课程教学大纲的法学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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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高校课程教学大纲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①.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管理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平权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者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两种法律关系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两种行政关系的主体均应遵循行政法治原则.“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它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高校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也应遵循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学生是行政相对人,两者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通过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得以展现.《高等教育法》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但“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必须合法,即高校必须依法制定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文件,并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合法的程序,接受必要的监督.课程教学大纲属于高校制定的教学文件,其在高校“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过程中具有如下意义:

1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是高校的法定义务.学生依法获得学籍后,高校即有义务依法培养学生.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各专业特点,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各课程教学大纲,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生实施教学,学生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习任务并按要求参加课程考核取得成绩,学校再根据学生的各课程成绩决定是否发放书和学位证书.如果没有课程教学大纲,教师的教学行为将无章可循,学校的教学管理将陷于无序状态,教学质量无法保证,从而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2经公布的课程教学大纲具有行政法律效力.行政行为从生效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即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具有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学校编订课程教学大纲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学校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体现.课程教学大纲经公布后对学校和学生均产生约束力.因此,教师和学生在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非因特殊原因且非经必要程序均不得随意改变.

3课程教学大纲是学生监督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依据.高校办学自主权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权力性质,必须受到监督.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其中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居于优势地位,高校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不必征求学生的意见,并且一经公布即具有执行力.但学生对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应具有监督权,以维护自身的受教育权.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凭借课程教学大纲监督教师的实际教学行为、课程考核内容和成绩评定方法是否符合课程教学大纲,从而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监督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4课程教学大纲是学生寻求行政救济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教育法,如果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学校的侵害时,享有教育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种救济渠道,这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制约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三种手段.如果学校对学生作出不予颁发书和学位证书而学生不服时,就可能引发教育行政争议.此时.就法理而言,学生可以课程教学大纲未经公布、教师未遵循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不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等理由请求撤销学校不予颁发书和学位证书的决定.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高校课程教学大纲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权型的、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为内容、以教育合同为表现形式的法律关系.公办高校与学生之间就高校办学自主权包括组织实施教学权方面是否存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上世纪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通过判词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此后,学界虽有“扬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主张,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是绝对的.这种不对等性恰恰是学校和学生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通说认为,“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教育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这种关系包括私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教育民事关系、私立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教育民事关系、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在后勤怎么写作等方面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等等.”∞即不承认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就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随着法治实践的推进与高等教育形势的发展,这种观点逐渐受到质疑.日本学术界对此有两种传统观点,即“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和“教育法上的契约关系论”,但现在,“虽然学校当局在学校教育运营中,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决定的权能,但那已不是特别权力的总括性的支配权能,只不过是一种与私学的教育契约关系相同的教育关系权能,它在原理上是一种非权力关系的教育契约关系”.也就是说,日本公立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契约关系.美国高校更直接将课程教学大纲视为“acontractbetwcthcstudentandprofessorregardingcourseexpectationsandpolicies”(即学生与教师就课程预期及政策达成的合同).本文认为,高校和学生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生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校报到,双方的教育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实现教育合同目标的过程中,高校与学生还需要继续签订不同层次的合同,这些合同有许多具体形式,课程教学大纲即是其中之一.

作为教育合同表现形式之一的课程教学大纲具有如下特征:

1课程教学大纲主体具有平等性.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4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应该缴纳学费.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实行高等教育全额收费制度,但只要学生缴费上学的事实存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就应遵循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课程教学大纲应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合同”,高校在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拥有主导地位,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地位存在“平等而不对等”的关系,即双方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至41条的精神,高校应当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编订课程教学大纲,不得降低人才培养标准;课程教学大纲编订后,高校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作出说叫:在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教师不得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课程教学大纲既定的教学要求,如果确有理由需要变更的,必须事先向学生作出说明;如果高校和学生对课程教学大纲的理解发生分歧,则将根据不利于高校的原则予以处理.另外,在学分制条件下,如果各课程或其课程教学大纲具有替代性,学生对课程或课程教学大纲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2课程教学大纲内容具有规范性.一般说来,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即课程的任务和性质、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学时分配、课程教学标准及考试办法、大纲说明.课程的任务和性质主要提出本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性质和地位、作用和任务;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学时分配是大纲的主干部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从中可以看出课程教学的深度与广度、主要学术观点和发展趋势、主要教学环节的安排及学时分配、参考教材及其他学习资料情况;课程教学标准及考核办法主蛆列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具体教学内容执行的教学标准,以及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具体办法;大纲说明则指出课程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及与先行课程、其他课程的关系等.载明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各项规定即是合同的具体条款,高校、教师和学生均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学生必须依照课程教学大纲确定的内容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考核方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同时学生有权要求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和组织课程考核.

3课程教学大纲效力具有确定性.课程教学大纲一经公布,高校和学生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权利和教学义务均得以确定.已经生效的课程教学大纲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对高校、教师和学生都产生拘束力;根据客观情势的变化,如社会需求的变化、学科发展的需要或教学改革的推进等,高校或教师、学生可以变更课程教学大纲,但这种变更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征得双方同意且以不损害学生利益为前提,在未达成变更的合意之前,双方均应依原课程教学大纲执行;为了保证课程教学大纲效力的确定性,必须明确各方在课程教学大纲方面的违约责任,如果学生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考核,学生将承担不能取得学分、课程重修等不利后果,而如果高校教师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教学任务致使学生无法完成学习任务或无法通过课程考核的,学生有权要求高校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高扬现代法治精神,认真对待高校课程教学大纲

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在讨论“公民的权利”时认为:“在实践中,对于个人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政府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因为它的将执行政府官员和法庭的决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观点必然是正确的观点;如果任何人认为政府的观点就是正确的,那他就必然认为人们只享有政府选择的赋予他们的道德权利,这意味着人们没有任何道德权利.”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对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即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具有最后的决定权,但高校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必须遵循现代法治精神,“认真对待权利”.

1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应坚持以人为本精神.“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持一套原则、规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现代法治精神崇尚“以人为本”,处处以人为出发点,并以促进人的充分发展为其终极目标,即“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这种精神与我国高等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怎么写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由此,高校在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应当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具体说来,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不仅要对课程教学目标作出总体性规定,而且要将总体性目标细化为提高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具体目标;不仅应重视对教师的“教”的指导作用,更应重视对学生的“学”的具体明确的指导作用;不仅应从教师“教什么”、“怎么教”的角度罗列课程教学内容,更应从学生“学什么”、“怎么学”的角度合理整合教学内容;不应满足于对课程教学标准和考核办法作出含糊、笼统的描述,还应对每一个细化了,的教学目标的考核标准做出准确、具体的规定.2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应当体现权力制衡精神.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的“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具有矛盾关系,两者对立统一.从本质上讲,高校的“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属于“权力”形态,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权利”形态,具有公民权利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两者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高校的权力不受制约,必将成为侵害学生权利的最大威胁.在“走向权利的时代”,“任何公共权力的建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利益与权利,这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原理.通俗地讲权力是来源于老百姓的授权,权利高于权力”⑩.为了防止高校的权力侵害学生的权利,必须对高校的权力实施制约.高校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坚持权力制衡精神可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规范编订程序.当前,课程教学大纲的编订程序较为混乱,今后应遵循如下程序:学校制定指导性意见一学院组织教师理解学校精神一系分配教师任务一教师起草大纲一学院和系审核论证一,学校公布大纲.二是明确编订要求.学校制定的指导性意见中,应明确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并明确提出课程教学大纲的格式规范,以减少教师在起草大纲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三是重视学生参与.在学校制定指导性意见、教师起草大纲以及对大纲草案进行审核论证的过程中,均应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在大纲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大纲进行变更的,必须征得多数学生的同意.以上三者既是“权利制衡权力”模式的体现,也是“程序制衡权力”模式的体现,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学校自主实施教学权的侵犯,以实现高等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日的.

3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应当坚持现代契约精神.契约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本质上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从法律意义上讲,契约是指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的相互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近代西方思想家使契约思想超出经济关系的范畴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促进了整个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契约精神日趋完善,它是蕴涵于契约关系的平等、自由、权利等一系列规则和意识所凝聚而成的精神.在高等教育领域,学生付费上学,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第一份契约,这份契约的具体内容通过第二份契约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而得以具体化,但第二份契约如何覆行?这就需要第三层次的更多个契约即各课程教学大纲.因此,高校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应当坚持现代契约精神,具体包括:一是体现平等观念,即应将学生视为平等的缔约主体和履约主体,学生不仅仅具有隶属于高校的受教育者的身份,更是契约的另一方主体,学生在课程教学大纲的编订和执行方面具有与高校平等的地位.二是体现自由观念.契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意志达成的合意,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不能容忍对方或第三者的强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高校应充分考虑学生是否能够接受大纲,特别是不能侵犯学生的学习自由.三是体现权利观念.学生在高校的受教育权表现为两个方面,即促进个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和获取足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以顺利就业.因此高校在编订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时既应对学生进行研究分析,又应对各类人才的社会需求进行研究分析,切不可因为重视学校利益和教师利益而损害学生的利益.

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跨越,但高等教育质量受到多方质疑,各高校为保证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正不断进行探索和改革.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观念先行,狠抓基础.课程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的基础环节.高校应当充分认识课程教学大纲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课程教学大纲的编订和执行工作,真正践行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精神和现代教育理念,规范编订程序,明确编订要求,重视学生参与,体现权力制衡精神,树立平等、自由、权利等现代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