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坛综述

点赞:33371 浏览:1558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1.16

一、论坛概览2012年11月3-6日,第六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在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的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区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和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全国各大知名法学院校的30名博士生代表参加论坛作主题发言;10多位博士生导师出席,担任点评嘉宾,并与学生们进行现场交流和互动.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以促进各法律史学博士点交流、推动法律史学科发展、活跃法律文化研究、提高理论法学博士教育质量为宗旨,是在中国法律史学会指导下,由全国各知名高校法律史专业博士点轮流主办的高层次学术论坛.自2007年以来已分别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湘潭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举办了5届,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本届论坛遵循历届论坛形成的惯例,以博士生(含毕业1年以内的博士)为主体,实行以文会友、竞争参会的原则.经论坛组委会评审,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苏州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18所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博士和博士生提交的论文中,择优遴选出30篇法律文化论文参加论坛交流.作者的专业背景不仅有法律史、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还有历史学专业,为本次论坛带来了不同学科对法律文化的思考和研究视角,拓宽了法律文化研究的思路和视野,促进了不同法学学科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组委会聘请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霍存福和范忠信教授、湘潭大学李交发教授、重庆师范大学李禹阶教授,以及本校汪太贤、曾代伟、张永和、龙大轩、刘云生、胡仁智、吕志兴教授等十几位校内外博士生导师担任指导和点评嘉宾.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总制片人权勇、主编陈德鸿,西北政法大学何柏生教授等到会指导.

二、学术交流与碰撞本届论坛的交流与讨论分五个单元进行.先由本单元论文作者报告各自论文的主旨、创新点与特色,接着由责任导师分别作针对性的点评,然后进行开放性互动交流和讨论.会议程序紧凑而顺畅,学术氛围热烈而融洽.在交流的过程中时常碰撞出激烈的思想火花,使与会师生均感觉获益匪浅.

参加本次论坛交流的30篇论文分为法律文化研究、法律制度研究、法律思想研究、法律文化史料考释与研究等四类.其主要研究成果和导师们点评要旨胪列如次.

(一)法律文化研究

法律文化研究论文有朱道坤的《儒学传统与法治文化的冲突与间性》、沈玮玮的《诗以为治:论中国司法传统中的文学寓意》、郑志华的《从事实迈向规范:刍议情理的二大维度》、许娟的《羞辱控制技术:社会规范中惩罚的发生机制研究—以傈僳族G县L村为例》、于熠的《传统法律观念与制度传承的“历史惯性”—以治安执法规范化为切入点》、陈鹏飞的《先秦服制关系及其法律价值》、苏洁的《宋代家法族规与基层社会治理》、王忠灿的《清代州县长官的仪卫和司法》、刘承涛的《商事习惯在近代商会理案中应用与转化》等9篇,有的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就儒与法、情与理等经典命题做再论述,有的从民族学、社会学角度探析法律文化现象,有的对民间传统法律文化的现象进行解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曾代伟,毕凌雪:第六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综述学界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典命题的研究可谓成果丰硕,不乏大家之作.但其成果难说盖棺定论,已达绝顶,迄今有不少议题仍处于深入探索论辩的过程中.本次论坛就不乏“另辟蹊径”,勇于触及经典命题的“初生牛犊”.如王忠灿的《清代州县长官的仪卫和司法:兼论礼法关系的另一面》一文提出,学界通常认定唐代以降法律发展是礼法融合的过程,强调礼法的一致性而忽视二者之间的内在矛盾和冲突.作者以清代州县官的仪卫制度化、使用日常化所造成官民壁垒,给司法造成诸多困扰,阐发清代礼制背离礼的基本精神,与法发生冲突,揭示了礼和法本质的矛盾.曾代伟教授点评指出:“学界对唐宋以后礼法关系研究,集中在礼的精神原则对立法、司法的指导和影响,强调礼法的一致性.而对礼法矛盾鲜有论及.清代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明显的礼法矛盾,通过州县官员仪卫制度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探讨礼法关系的另一个侧面具有学术新意.”


朱道坤的《儒学传统与法治文化的冲突与间性》,以较为新颖的逻辑结构体系阐述儒学传统与法治文化这一古老议题.在逻辑起点、实践路径和终极关怀三个方面,论证儒学传统与法治文化存在冲突,但也因冲突产生了融合的契机.霍存福教授称其“行文辩证逻辑关系紧凑,论题设计形式美已达到,内容说服力和论证亦达到较为完美程度”.又如沈玮玮的《诗以为治:论中国司法传统中的文学寓意》,以文学视角探讨中国文官与司法审判,提出“文官作为裁判者主导了古代中国的司法.通过诗意化的裁判方式能够达到充分说服两造的效果,引入诗性文学的司法方法或许更适当地实现了当时的正义,并能更加充分地体现对不同个案中当事人的关怀.由于中国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被界定在政法合一模式下,当下司法也难以摆脱文学的影响.因此,要准确解读中国司法的过去和现在,必须关注文学的作用.”霍存福点评认为,“该选题有意义.如果做好了,中国传统法律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更为深切.有些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他建议作者继续做下去.再如于熠的《传统法律观念与制度传承的“历史惯性”:以治安执法规范化为切入点》、苏洁的《宋代家法族规与基层社会治理》,直接从现实问题切入追溯历史传统,最后又回归现实,引人思考.

许娟的《羞辱控制技术:社会规范中惩罚的发生机制研究:以傈僳族G县L村为例》,选题视角新颖,采用了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敢于探索,颇有深度,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类似论文还有刘承涛的《商事习惯在近代商会理案中应用与转化》和陈鹏飞的《先秦服制关系及其法律价值》.张永和教授点评时对陈鹏飞的论文予以肯定,同时也提出“谈论中国问题,特别是中国古代传统问题时,有没有必要引入西方的一个理论框架?如引入黑格尔的著作,给人感觉是不错,但从另一个角度讲,似乎有些牵强,我认为研究问题还是纯粹一点好.”刘云生教授点评认为,本届论坛法律文化类论文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关注文化现象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二是注重制度的演化及推动力的探究,三是方法论的选择是比较适当且实用的.

(二)法律制度研究

本次论坛在此方向的9篇论文,比较集中于民事和司法制度的探讨,且大多采用了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如张伟的《抗战大后方刑事审判改革与实践》、毕凌雪的《民国司法中的自由心证驳议:以陪都重庆司法档案为据》、李亚凝的《清代反逼嫁制度研究:对一个合作性社会的保证》、汪强的《中国古代弹劾制度的运作机理:以清末御史江春霖弹劾奕劻案为中心》、李文军的《荒诞不经与法律真实:论鬼神观念与古代司法中的事实认定》等都选取了典型案例作为支撑.而张伟和毕凌雪的论文都是以抗战大后方为时空范围,对国民政府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实践运用进行探讨.其特色都是大量运用馆藏民国司法档案的案例做实证分析,并分别采用以数据图表和案例题录列表的形式进行论证,在复原当时人们法律生活场景的基础上,阐明大后方司法审判“维护国本,奠安黎庶.泯后方之纠纷,斯可励前敌之士气”的功能,揭示其可资借鉴的理性与经验.李亚凝的论文列举三个不同类型逼婚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清代反逼嫁制度注重整个社会结构的和谐,采用儒家“仁”、“义”、“礼”三层次架构的理想社会模式为参照,避免在保障初级团体权益的同时,对次级团体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过于损害.

沈凌的《传统民事调解制度的近代转型》运用数据分析方法颇具代表性.作者以图表的形式展示民国时期民事调解的数据,并据此分析认为:以调处息讼原则处理民事纠纷,随着近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特别是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和转型与传统法律制度转型是相伴而生的,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采用对比分析方法的有陈秀平的《唐宋结婚禁止条件探析》和张亚飞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异姓养子权利之变迁》等.前文通过唐宋两朝在结婚禁止条件方面的异同及其原因分析,讨论唐宋社会变革对婚姻文化的影响.李交发教授点评时特别提及,该论文通过比较,认定禁止族际通婚是宋朝特有的婚姻政策,是宋代因民族关系紧张的历史环境而作出的必要调整,表明本文有一定的创建.张亚飞的论文首先评述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废止立嗣、确立了近代收养制度,在法律文本上完成了异姓养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并采用中西对比的方法,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收养制度与两大法系进行比较,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收养立法已逐步与近代欧陆收养制度接轨.

除此以外,来自台湾的苏州大学博士陈铭聪的论文《中国台湾地区百年行政救济制度变革研究》,对中国近代台湾地区行政救济制度的演变及其施行做了梳理和探析.

(三)法律思想研究

本届论坛有4篇质量较高的相关论文参与交流,有的在研究领域上有所扩展,有的从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论及当代法治建设,还有的旧题新做,从新的视角挖掘历史人物思想的“亮点”.

选题新颖当属马腾的《杂家尸佼与战国法思想之合流》.该论文充分阐述了战国中前期尸佼创立杂家学派,以“去私”为核心观念,以政治实用原则博采“取合诸侯”的诸子学说.尸子之学提挈道家天地道论以立纲维,归宿于“事少功多”的理想治世;兼采儒、墨道德仁义之说,显露出道德与功利效益的取舍整合;汇合名法名实之论,立足于治人层面的“用贤”与治法层面的“案法”的统合性阐释.反映了商鞅变法前后的战国社会思想沿着道法转关、儒法融合的谱系,呈现朝向统治术合致之趋势,实为先秦传统法思想合流之权舆.吕志兴教授点评时称赞其选题的学术价值和论证力道.

谢红星《清末立宪保守思潮的困境与悖论》的选题也得到汪太贤教授的肯定,“清末立宪中的保守思想在法学界是一个不太受重视问题,而作者予以关注,应该讲在学术上很有价值.”李远华的《独辟蹊径:面向底层生活世界的宪政路向——梁漱溟宪政思想初探》则有启迪当下之意.该文对梁漱溟面向底层生活世界的“宪政路向”做了论析.其内涵包括着眼中国农村基层社会、培养团体生活习惯、养成社会“新礼俗”等方面,对推动当今宪政进程具有理论借鉴和实践参考意义.汪太贤教授也认为,梁漱溟思想并非第一次被研究,但他的“宪政路向”仍是值得大家研究讨论的,这对当下宪政的思考有意义.

吴杰关于董仲舒思想的研究就属于旧题新做.她认为董仲舒的天道观为其思想的哲学基础,以此引申为思想政治基础,最后从中提炼出他的法律思想.范忠信教授认为这篇文章的立意好.文章想说明一个问题,即董仲舒强调天的权威、天的作用,以此解决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下皇权没有法定的权力制衡制约,也没有一种权力对它进行防范、控制、监督.但论文的深度还有所欠缺.范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把人治向天这样一种思想讨论完后,只强调君权神授、法天为证、德主刑辅,却没有进一步深究为什么董仲舒能在这样一个范围内讨论最高权力的监督问题,为什么他不能讨论人定法的监督机构呢?为什么中国就迈不开这一步?如果这样提出问题可能会更好.

(四)文献考据的深入

考据即“考证”.研究文献或历史问题时,根据资料来考核、证实和说明.本届论坛共遴选了8篇与考据有关的论文,有的对古书进行订正,校正了一些法言法语;有的对史实进行复原,澄清了学界的一些误解之处等.

1古书法言法语的订正

赵进华的《秦汉法制简牍中“三环”释义新探》提及,学界对秦汉简牍中的“三环”一词出现多种解读,然均因缺少旁证而显得立论薄弱,特别是秦简和汉简中两处“三环”规定之龃龉不能给予圆通的解释.本文从语义学角度,稽诸《墨子》和《庄子》等文献中有关文句,认为“三环”之“环”应训为“拒绝”为当,释“三环”为“三还”,指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胡仁智教授点评,本文选题乃法律史中比较微观的问题,以小见大的研究方法值得肯定.

秦涛的《前后汉法制继受的概念史分析:以传世文献所见“旧典”一词为例》认为,“旧典”是后汉人称呼前汉法制的习惯用语,表示汉朝的“祖宗之法”.“旧典”一词带有“经法”、“良法”的意蕴,反映了前汉法制在后汉人观念中的崇高地位.后汉人经常援引前汉旧典以解决政治、法律方面的现实问题.采行旧典与法律整理活动一道构成了后汉特殊的立法模式.曾代伟教授认为“本文是一篇比较好的考论文章.从竭泽而渔的材料搜集,到归纳梳理、探讨研究,思路明晰.就检索前后汉书所见60余例有关“旧典”的记述,做了细致而深入的解读和辨析,对汉代“旧典”的指称及意义,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中归纳的几点结论性的观点,我认为基本上是可以成立的.”欧扬的《张家山<奏谳书>案例二二之谦、讂制小考》则更为细致入微.《奏谳书》案例二二是具有特殊性的案例文本.它记载了秦汉时代的狱史侦查犯罪的方式和特征.本文以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相结合的方式,着重对其中的谦和讂侦查方法进行考察,认为谦的本字为覝,是一种前往与犯罪有关的现场查访的侦查方式,而讂是一种通过公布文书来征求吏民报告犯罪线索的侦查方式.

2史实考证

考证史实不同于考订古书的字、词,是对某一法律现象的考证和查实.吕志兴教授在评论李晓婧的《论民国时期传统刑罚方式的复辟》时指出:“论文选题值得充分肯定,民国时期传统刑罚方式的复辟,近几年少有人研究;引证资料比较新颖,有一些资料颇为珍贵,如关于笞刑、迁刑存废争议的资料对我们的思考提供了很大帮助.”邓长春的《南朝律学世家考略》对学界似有定论的法律现象提出质疑,并对此进行了考证.学界一般认为,南朝律学衰微不振,律学北优于南.作者考得南朝时仍有一些世家习律,例如琅琊王氏、会稽孔氏等.通过对南朝律学世家的考察,认为南朝律学对当时南北法制建设和从汉魏晋到隋唐律学的传承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故而律学“北优于南”之说值得商榷.李禹阶教授点评肯定作者具有一定的考据功底,对南朝律学世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南朝律学“北强南弱”这一传统的提法提出质疑.这个问题就断代史而言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从南朝律学的实体方面看,南朝正处于学术风气和学术传统的转换期,礼学在南朝已经成为学术的主流.南朝律学在保存整理传承前代礼学,以及在经学礼书、佛教经典的影响之下发展出新的沿袭方式,由此开隋代律学研究新风.“本文对此看得比较准确,而且文献依据把握也不错.”此外,还有从全新的视角审视某一法律现象的论文,如魏淑民的《君臣之间的清代乾隆朝秋审谕旨的政治史解读》,就是从政治史的角度解读刑名律例现象背后君臣政治关系的深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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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获与体会1论坛流程设计简化形式、注重实效

一是依据导师各自专长预先分配点评任务,提前发送各位导师责任论文的电子文本,以便提前阅读,从而提高了点评的质量,使学生收益最大化.二是精简形式环节,将百分之九十的时间留给学术交流.论坛开幕仪式包括校长、学会执行会长、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致辞、与会代表嘉宾照相在内,仅耗时约70分钟左右,并将闭幕式改为总结发言,与最后一个交流单元合并举行.三是按单元设5人导师组,其中1位主持,交流学生依次发言完毕,再做集中点评,其间进行互动.四是导师和学生均限定发言时间,结束前1分钟举牌温馨提醒.

2传道解惑,进一步推进了对法律文化的研究

来自各知名院校的指导教师们在交流讨论中可谓倾囊相授,在对每篇论文的优长可取之处充分肯定和赞扬的同时,也对不足之处提出商榷意见并加以剖析,鼓励大家把研究推向深入.一是鼓励学生踏实读书,认真做学问.龙大轩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上一阶段学者的贡献在于完善法制通史的体系,做了一些意识形态的构建,这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我们这一阶段的人,就是要把那些尚不清楚的问题尽量弄清楚,这个是费力不讨好之事.但是我们必须在这方面多下功夫,才能还法律史的一个真实.我们就是要通过解读文书、传世文献、稗官野史来寻找它的本来面目.这也是我们法史学界的一个责任.”二是资料选择上,要“全”“广”“准”.曾代伟教授告诫同学们,古史资料搜集要竭泽而渔,把与论题相关的所有资料尽量搜罗殆尽,惟如此才能确保论证的严谨和严密性.写作考证类文章应当“有一份资料说一分话,避免孤证.”李禹阶教授也提到,对文献资料的查阅和梳理,大家通常从法律条文、正史的角度上进行说理,而忽略了从野史及其他资料发现问题.刘云生教授指出,搞史学学术的同学要信仰‘三不唯’主义,即不唯书、不唯师、不唯上,简化之就是不唯权威、不迷信、不盲从.

3戒浮躁,树立求实批判的学风

西南政法大学论辩文化一向崇尚“少表扬、多批评”的学风.此次论坛在该校举办,也受到这种风气的熏染.各位点评导师在对交流论文做了不同程度的肯定之后,更多的是对其中不足和舛误提出意见.从而使与会代表不仅感受到西政严谨的治学风气,也使大家认识到自己文章的问题所在.浮躁学术风气的摈弃,有利于新一代法律人的成长.

4敢于创新,触摸到法律文化研究的前沿问题

曾代伟教授在点评王忠灿的论文《清代州县长官的仪卫和司法:兼论礼法关系的另一面》时认为,“此文写的是礼法关系.而2003年到2004年,曾宪义、马小红老师发表的4篇论文,至少在礼法关系这个命题上已经构筑了一个前沿.但本文不是从正面、而是从侧面审视礼法关系,实际上已经触摸到法律文化研究的前沿问题.应该说这也是对法史学的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