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行政问责制度

点赞:22445 浏览:10536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是保持军队纯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立完善的军队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是其主要途径.从目前军队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现状来看,仍需不断完善.应当从加强法制建设、加强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引入绩效评估制度、加强纪委的独立性几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关 键 词】问责行政问责法规制度

中图分类号:D523.31

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条件下,贪污腐败等问题日益突出,已引起军委首长高度重视.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强调:"现在部队官兵对军队建设的大政方针高度认同,衷心拥护,但是对一些领导干部自律不严、形象不好的问题反映比较大.干部作风形象问题,直接关系军心士气.要深入推进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秉公用权,严格自律,以良好形象取信官兵,感召部队."如何避免军队内部腐败的发生,是军队问责制度建立的初衷.

一、我国政府问责制度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源自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此暂行条例被评价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第一个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文件",并最早引入了"责令辞职"这种形式.而最早的问责制度则产生于香港.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宣布在香港特区政府推行"高官问责制"(thePrincipalOfficialsAccountabilitySystem).根据《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的有关规定,问责高官"须尽量公开他们所做的决定和所采取的行动,他们须为所作的决定承担责任"①.


伴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经过多年的发展,法治政府的问责机制逐步走向成熟,向"常态化"迈进.在制度层面,官员问责在逐步完善,由"权力问责"慢慢走向"制度问责".

2002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1995年的暂行条例相比较,人们印象最深的是,此次颁布的条例又向制度化迈出了一大步,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并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给出了定义.

2003年8月15日开始实施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我国最早的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问责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对所辖区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至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2004年中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于引咎辞职的规定更为细化.

2004年1月13日下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是第一个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问责制的地方政府规章.第2条规定:"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至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问责"开始走向制度化.2006年1月1日《国家公务员法》生效,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做出了法律规定,成为行政问责制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2007年《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问责开始走向法制化.虽然问责制的制度设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问责制决不会只是一阵风,其必然会在实践中成为长效机制朝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发展.

以上法规建设都局限于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对于军队问责制度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虽然如此,在领导干部的任用、选拔、处罚及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等方面军地还是互通的,即地方有关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法规对军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现有的实施情况来看,仍存在缺陷,有待完善.

二、军队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

(一)问责文化缺失

虽然我党的治国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但两千年的封建统治所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比较严重.行政者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容易唯上、唯权,漠视行政责任,缺乏监督意识,政治责任感较差."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这种思想有些时候还相当严重.这些因素阻碍了军队问责制的实施.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人盲目崇拜权力,抵触心理严重,常常表现为竭力掩盖事实真相,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问责制仅仅理解为引咎辞职,忽视权责的一致性.

(二)问责主体不明,易于忽略问责程序

在目前的问责制实施中,法定问责主体并不清楚,往往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启动问责,特别是根据军政主官一人或者两人的意思来启动.这样的问责启动机制随意性较大,容易被暗箱操作.即使上级领导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作出正确的决定,但实体的正义并不必然代表结果的正确公正公平.实体正义必须用程序来保证,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下,问责对象的正当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三)问责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随意从重问责

目前,军队在实施行政问责时,问责范围及标准不统一.什么情况问责,什么时候问责,做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实践中,上级领导一再强调的事、给本单位造成很大影响的事、单位建设处于关键时期发生的事等一般从重问责.虽然战时刑法有从快从重原则,但不应在和平时期滥用,应严格坚持权责一致的标准.同时,有些问题在某个单位不是工作重点,而在另一个单位由于管理理念,受当地行政意识的影响等因素,同样的事受到问责追究的程度可能不一样.问责就成了"运动性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人治式的问责",违背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原则.问责要依法进行,才能保证问责结果公平、公正.(四)同体问责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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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的行政问责是同体问责.同体问责带有一定的缺陷.首先,同一单位内部的纵向同体,导致下级只看重上级关注的问题与领域,甚至存在着为了投其所好或为了本部门利益,而有意规避和推卸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弱化了问责力度;其次,同一单位内横向存在的不同部门,由于同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中,造成问责中领导的意志和部门之间的利害关系影响很大、考虑过多、使问责力度大打折扣;三是由于同体问责缺乏透明性,甚至存在暗箱操作的行为,常以引咎辞职、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致使问责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

三、军队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加强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现有的某些制度的设计中还存在着重叠或者脱节问题,致使行政主体有机可乘、"打擦边球";使监督主体、行政相对人明知道是行政不当行为或不合理行为却违背不了权力的意志;使问责主体追究责任找不到法律依据或者依据不充分.因此应当不断加强立法,条件成熟时应当制订一部军队行政问责的专门法规.把问责的主体、要素构成、范围、依据、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从而解决"根"上的问题.

加强行政过程信息公开

军队的行政有一部分是军事秘密,限制知情权限是正确的,但是在基建工程、干部提职转业、战士复退改转等方面则完全可以公开.现在有些方面已经建立了公示制度,但还有再提高透明度的空间,有关操作执行程序还应当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强信息公开,还可以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引入绩效评估制度

绩效是指从过程、产品和怎么写作中得到的输出结果,并能用来进行评估和与目标、标准、过去结果以及其他组织情况进行比较②.

军队的绩效评估是用科学的方法检验单位、个人的决策水平、执行力度,评估军事效能.通过绩效评估可以提高决策者在决策中的责任感和科学方法的运用,可以提高执行者在执行中贯彻命令的坚决性以及执行态度的积极性,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拖拉等现象发生.同时可以鞭策那些不思进取,在其职不谋其位、得过且过人员,从而提高军事行政效率和军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