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的使命

点赞:7034 浏览:302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西方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法学家层出不穷,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罗马法学家密不可分.当代中国正处于法治文明建设的转型时期,分析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给予我们深深的启迪,法学家的作用不容忽视.

关 键 词:法学家;罗马法;法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53-02

法学家是由优秀的法学研究者所组成的学术职业团体,他们具有追求正义理念,崇尚批判精神;敢于创新,投身法学研究事业的应然特质.法治建设是法学家理性探究的结果,法学家的力量不容小看,纵观历史,罗马法是罗马人留给人类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它的影响与价值经千年不衰,而创造它的力量正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所给予的.

一、古罗马法学家群体的形成

公元前3世纪,罗马市民经济生活交往的日渐频繁,与此相矛盾的是当时针对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方面却没有完备的立法,在解决相关纠纷时,更多的是依靠法学家的帮助.由法学家对市民的法律问题予以口头解释和答复,或者为市民之间订立的契约书写合法证书,又或者指导市民提起诉讼,甚至教导辩护人办案等等.如此反复,法学家的法律活动日益增多,一个专门以解答法律问题为职业的法学家群体随之形成.

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D·乌尔比安、A·帕比尼安和H·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随着对法学家法律解答效力的确认,法学家的地位不断上升.此后,法学家们更加忠于职守,积极地行使法律解释权,指导办案,把法律思想和法学成果贯彻到法律的创制中,从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古罗马法学家的历史贡献

法学家被罗马统治者重用,一时间罗马帝国法学研究呈现一片繁荣.法学家百家争鸣,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使得罗马法的内容不断丰富、体系的不断完备.可以肯定地说罗马法的形成并且被后世所推崇,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研究领域所付出的汗水与努力密不可分.

(一)对罗马实务活动的贡献

《十二表法》的颁布,结束了贵族对习惯法的垄断状态.但由于其内容简单,再加上罗马帝国的版图不断向外扩张,简单的法律早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在客观上促使法学家对法律条文进行研究、解释活动.公元前302年,弗拉维发表了一篇关于民法方面的论文,较详细地阐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以及法庭开庭、闭庭的日期,结束了贵族对法律秘密解释.公元前254年,大祭司科伦卡纽士公开就法律适用问题为人们提供咨询,成为法学家解答的开端.起初,罗马法学家解答法律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不过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由于当时的审判员多是不精通法律的,与此相比,法学家的个人名望及影响力较大,所以他们在具体案件中很重视法学家的解答意见,这些解答意见常常被审判人员所采纳,作为办案的依据.到奥古斯都(Augustus)帝制时代,奥古斯都指定一些权威法学家参与法律解答活动,赋予他们的解答意见于法律效力.

在古罗马流传着这样一条法谚:“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罗马法学家娴熟的运用他们的法学知识,通过其亲身参与实务活动,把从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法律投入到实践中接受检验,使罗马法从实践到理论,再由理论到实践的循环中不断升华,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二)对法学基本理论的贡献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高度抽象化而闻名于世界,这也是其区别于古代其它法律的重要标志,而罗马法之所以能摆脱世界古代法律的简单性、粗糙性,在很大程度上应得益于罗马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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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罗马法学家最早的区分了法、法律和法学等基本法学概念.罗马法学家所指法(Ius)的精髓是不违背道德的善良,不损害他人的正义,是确认各得其所的公平,是对正义状态的追求、表述或确认,是一种动态的法.而法律(Les)比法(Ius)范围狭窄,它主要指的是实在法,是一种静态的实然的法律.此外,罗马法学家还明确提出了法学的概念.罗马法学家不仅在理论上界定了法学概念,而且还从法的概念、体系、分类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专门细致的研究,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罗马法学家努力的使法学第一次摆脱了对其他学科的依附而获得了独立的发展.


其次,罗马法学家对法的分类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罗马法学家初步勾画了西方法律体系的理论框架.众所周知,罗马法渊源繁多、数量庞杂,法学家对罗马法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类,就显得尤为必要.从法的性质角度,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这个分类方法最早由乌尔比安(DomitiusUlpianus)提出,针对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及分类,在法律上将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这样就使得罗马法形成了旨在保护以皇帝为首的国家公共利益的公法和旨在保护罗马自由民私人利益的私法.虽然罗马法学家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法不尽科学,但它对法学理论的深入法研究和法律制度的分门别类,具有直接实用价值.从法的产生形式不同来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等等.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分类成为法律发展史上的又一颗璀璨明珠.

再次,罗马法学家创造性地把自然法与实在法相结合起来.罗马法学家系统地吸收了希腊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成果,并以此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法律实践的指南.他们实践性的、尝试性的、创造性的用自然法的概念阐明了自然法与市民法和万民法的联系,将自然法思想运用于法学研究的实践之中.并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学思想的上,进一步将法的正义学说、法治理论和自然法思想发展,将法学理论研究与国家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罗马法运用与发展具有较为成熟的理论依据.

(三)对罗马法学教育的贡献

罗马的法学教育创立于罗马共和国末期帝政初期,同罗马法学一样,是伴随着罗马法的成文化而产生并逐步完备起来的,最初法学教育的方式是非正式的私塾教育,法学家被授权举办法学教育,学生跟随一个著名的法学家参加司法会议并一起讨论所遇到的问题,以此种方式来获得法律的实践知识.后来罗马实行法律学校教育,整个罗马大行法学学习之风,除讲授法律知识外,许多罗马法学家还编写法学教材,帮助学生解答疑难问题.正是依靠罗马法学家,致力于发展法学研究、教育,不仅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使罗马法学界学术繁荣,更使得古罗马法律思想得以传承与发展.总而言之,罗马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处处体现着罗马法学家的汗水与智慧,也正是因为罗马法学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极富创造性的敏锐思想,为罗马法的发展创造了极好的条件与基础,使罗马法学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当代法治社会下法学家的使命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国家,使我们步入了一个亟须变革的创新时代.同时也对法学家提出了诸多崭新的考题,通过分析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引出了我们对于当代法学家使命的思考.

追求正义理念,崇尚批判精神

正义是法学家所需要追求的首要的价值理念,正义理念源于法的基本内涵,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对法的最开始的阐释都是以正义为核心.在几乎所有的古代法律资料中,法律的象征符号都与公平、正义相关联.法学家的第一品质应当是捍卫社会公正,肩负着用法学思维为国家的正义事业而奋斗的使命.正义同时也寄托了法学家们对法律的价值追求,不追求正义的法学家就算不上真正的法学家.

而批判则是人们检测自己、完善自己最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人类社会迈向进步的阶梯之一.古往今来的历史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结论:凡是具备批判精神,勇于正视自身弱点的民族,总是能较快地克服弱点不断发展壮大.诚然如此,批判的确是人类发展和完善最有利的武器,然而具备批判的精神却需要以惊人的勇气和过人的智慧为条件.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无法离开伟大法学家的开创性批判态度,同样现代社会的法学发展也需要法学家们本着严谨、科学、理性的批判的态度对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进行摒弃与继承,只有这样才能开拓创新明天的法治文明.

投身法学研究,提高的主体意识

罗马法学家对法制发展的主要贡献是通过法学研究创立新的法学理论来完成的,即使连最基本的法学概念界定也离不开法学家们的精心炮制.此外,无论是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还是借鉴外国的成功案例,都需要在法律、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研究上具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如此,能作出最优抉择的非法学家莫属.中国法治社会在正处于一个转型期,而这一时期所产生的问题通常都是常规科学难以解决的,必须要进行更多的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可以说法学研究是促进法制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

同时,数千年的法学发展史也已经向世人证明了如果法学家仅仅致力于法学研究,而不注重自己主体意识的培养,仅仅只是附庸于政治现实,不提出自己的学术思想,那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只能是一句空话.法学家应当具有独立的人格,忠于科学,忠于现实,客观、公正地研究法律的发展规律,摆脱权力的羁绊,以其独立的主体意识承担起推动法治进程的重任.

培养专业特色,勇于改革创新

在法学领域,随着知识深度与广度的不断扩展,再加上分科的日益细密,出现像亚里士多德那样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的可能性比较小.基于这一认识,法学家应该将自己的精力更多地投放在某一科法学专业领域,把握国内外学术界在该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及研究成果,深入探究,形成自己独立的见解,敢为人先,勇于创新.只有创新,才能实现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只有创新,法学家才能真正成为法治文明的探索者和缔造者.

四、结语

要使法学家肩负起这个时代所赋予的使命,除了提高法学家自身的素质及理论水平以外,社会还应当营造一种宽松的学术环境,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期形成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与此同时,良好的学术环境,并不是依靠社会的恩赐,而是要靠法学家自己的争取.法学家应该用自己的法律实践活动,自己的学术成果,来影响社会,影响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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