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

点赞:4901 浏览:16188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已成为高校和社会高度重视、关注的问题.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存在定位不当、脱离社会需求与导师队伍偏向教学科研型等问题.教学模式存在偏重专业理论知识、忽视职业能力教育与教学评价方法单一等问题,改革现有教学模式,大幅度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开展案例研究教学、诊所式法学教育与创新教学评价体系,强化实践性教学,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关 键 词:法学硕士;教学模式;实践性教学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143-03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展迅速,以每年递增26.9%的速度增长.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扩招一方面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具有专业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和具备尚法精神和法律意识的社会群体,另一方面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引起了教育界和社会的关注.在国内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部门逐渐意识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法学教育与实际需要、理论型人才培养目标与实践型人才培养目标越来越脱节.如何根据社会对法学专业研究生人才需求的变化,探索硕士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改革,建构一种能够让法学硕士研究生素养得到全面提高,创新能力和个性发展与经济、社会和科学紧密结合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己成为高校和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简评所谓研究生培养方式,是指在培养教育研究生的过程中,对培养计划、培养目标、论文评价、课程设置、导师指导等各环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称.培养方式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其构成要素受教育理念、教育思想、时代特征的影响而不断发展变化,因而产生内涵不同的培养模式.研究生培养目标是指通过教育使学生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和基本要求.人才培养的总则和总方向,它不但是研究生所有培养活动展开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全部培养活动的终极目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其培养目标是职业法律人,职业法律人又分为学术法律人和实务法律人.我们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到底是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还是培养实务法律人才?这是我们高等学校设置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纵观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各高等学校把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即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鉴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实际,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1.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当.笔者翻阅了我国近百所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与培养方案.惊人的发现它们几乎都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高级法学专门人才”.我国设立法学硕士学位的初衷是培养法学高等教育和研究的教育人才,这个目标定位在上个世纪的五十至八十年代有其合理性,但是在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规模空前发展的今天,目标还定位在原来的水平已十分不合理.特别是近几年法学博士教育的扩招,出现了法学硕士面临就业困难的局面.与此相应,我国的法学硕士教学内容主要是法学理论教育.仅从培养目标与开设课程来看,就知道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其目标预期是培养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另外,鼓励硕士研究生结合科研课题到生产单位参加调研和生产劳动等实践工作.2.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脱节.从社会需求角度看,需要的不只是一定数量的学术型高层次人才,更需要大量的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应用型、职业型的高素质人才.随着研究生规模迅速扩张,研究生培养的标准和规格日趋单一化,该趋势与社会的需求是严重脱节的.通知中还强调我国研究生教育中一方面要培养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另一方面还要大力培养实务部门的高层次人才.3.法学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呈二元化形态.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是我国法学研究教育制度运作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大学法学院进行的研究生教育和司法部进行的司法考试呈二元化形态,司法考试的要求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要求没有内在联系.老师带领学生所做的研究、向学生传授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几乎没用.司法考试中出现研究生考不赢本科生,本科生考不赢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现象.目前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几乎是零,大学里面培养的学生是一种理论知识的灌输,至于法律实务人才全由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在实务中任其自然发展.这导致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硕士研究生的职业能力与用人单位的期待差距很大,大多数用人单位极不愿意承担培养人才的任务.4.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状况偏向教学科研型.我国从事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教学任务繁重,且大部分精力投入学术研究,在任教前后很少有时间从事法律实践,思维主要囿于法律理论和法学逻辑思维的范畴.导师队伍的封闭性,必然导致教学方法和教育效果的封闭性,因此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动手能力、办案能力也就很正常.北京大学法学院采取“双导师制”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就是一种改变硕士生导师队伍知识结构的有益尝试.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法学研究单调.硕士生导师队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相当数量的导师不参与法律实践工作,并在主流价值观上排斥或贬损教师的法律实践.因此,很多教师仅把法律作为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加以讲解、研究,仅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就法论法,忽略从社会经济背景、政策变化、法律规制的实际效果及限度等更为广阔的视域来研究法律现象.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剖析十六大报告中对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切实加强思想品德建设提出明确目标,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定位、机构、层次、目标上融合思想道德建设高起点塑造新的法学教育模式,这是21世纪中国法治目标实现的前提.源于前苏联的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其培养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培养模式单一化;教学方法呆板毫无活力,由老师单方面给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则主要是被动的记笔记并记住老师所讲的知识,基本不用讨论学习和案例教学的方式.1.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不重视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信仰的教育.法学专业教育中首要的任务一方面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另一方面还要学生崇尚并信仰法律,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观念,法律至上观念.每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必须坚定的信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我们目前法学教育中最大的忽视就是法律的权威观念、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志和理性,而且还包括了他的情感,他的信仰,以及他的直觉和献身.”[2]出现所谓的“学法律的是最不讲法律”现象,另外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更要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人的基本任务是公正且客观地作出判断,以解决社会的纠纷和冲突.法律事业人的职业需要更彻底的道德,使社会成员能够自愿地接受并认同法律职业人的工作.2.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存在重视理论教育,忽视技能培养的倾向.目前在研究生培养中有如下几个不足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在教学方法上,教学手段主要以“说教”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我国研究生的课堂教育中大多数教师念教案、讲义,学生在下面忙着记笔记,课程考试中学生背笔记、抄笔记.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与手段其优点是学生能尽快地、系统地、全面地掌握该学科的基本概念、根本原则、知识要点,其不足就是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不够,导致学生缺乏创造精神和动手能力,学生完全就是知识接受与记忆的机器,这种教学方法无法做到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训练学生的实践技能,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把理论与实践的内部关联性人为的断开.我国教育家芮沐早在民国初期就指出:“本国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此端为本土法律教育最大弊端.”[3]另一方面则是忽视实践教学,当下我国院校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课程体系上,基本没有基于能力培养的课程,比如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律师实习、庭审实践等课程.即使法学院校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实习课程,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大大增加,以及在就业指标考核压力的驱动下,连以往这种基本的实习制度都流于形式.3.考核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效果的评价方法过于片面与单一.在当今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中,几乎没有除考试成绩之外的能够对学生进行更加科学,全面及客观的评价方法的设置.目前研究生培养中课程结业考查中常见的是对学生记忆能力的考查而不是对学生推理、分析问题的能力的考查.这种教育培养模式基本无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判断的能力、识辨能力.因此,现有的研究生考查、课程考核方式,不能让学生独立地去思考分析他们认为正确的答案,而很多学生更多的是如何迎合上课老师的观点去回答问题.三、提升法学硕士研究生职业能力的路径在加强专业理论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强化职业技能教育,是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则必须有针对性的对我国现行法学专业研究生培育模式中的教学方法、课程结构、教学评价标准做出一定调整,强化实践性教学在法学专业硕士生培养教育中的地位,实行案件教学法与诊所式培养模式,让学生既接收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又能够受到很强的实践能力训练.1.调整课程结构,加强职业能力培养.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从有利于学生素质、知识和能力三个领域全面发展的提高.在课程体系结构上,应让整个课程体系结构体现从重课堂到重运用、从理论上升到实践的层级设置,能体现很好的综合性与较强的应用性,建构知识、素质、能力一体化的科学的专业结构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不但要求知识面宽、能反映最新学科动态与学术成果、紧密联系实际需要.另外还应增加一些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边缘领域法律问题专题研究课程,比如企业合并、商业谈判、国际贸易、证券金融等领域的法律问题!2.强化教学内容的可操作性、实用性.“法律从开始就是平凡的,琐细的,甚至是俗气的,说穿了就是要争鸣于朝,争利而市,用洋人的话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也因此,法学强调常人的理性,强调实践的理性.”[4]法律是经验的,实践是历练法学灵魂的途径,法学虽然是由一些概念、原则所组成,但法学本身更是一种实践性的学科.同时具备政治性、实践性、社会性的学科特征,它除了有自己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外,更主要的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目前一些法学院校为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试行校外导师制,即聘请法律实务界具有一定经验和理论水平的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及政府官员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硕导,承担部分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与指导学生的作业写作、社会实践.(1)开展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大学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按照Langdell的说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可以比拟科学方法的方法论.案例教学法教学生如何襐一个律师那样思考.案件分析教学法的对象不在于教授法律知识而在于教授法律推理的本领.在法律中,科学教育的真正目的,不是要传授法律的内容,而是唤醒、加强,达到尽可能的完美顶点,一种特殊的法学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的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交给学生去研究分析案例,教学中同学更多处于主动地位.案例教学中学生能围绕不同的观点展开深入讨论,激起学生的较高兴趣和注意.从这个视角来看,案例教学法就是教授一种重要的实践技巧的系统化方法.案例研究教学应留意如下几个方面:①案例选取要典型.选取案例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典型性原则;第二、真实性原则;第三,适宜于教学原则.②课堂研讨案例要求节奏适宜.课堂讨论是案例研究教学的关键环节.通过讨论要让同学发言,谈谈同学们的看法与结果.最后,教师应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分析讨论中的成功与不足.③撰写案例分析报告.(2)开展诊所式教学法.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开放中,引进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教育是日益增加的强调技巧和能力训练教育模式的一种教育方式.诊所教育是集中训练技巧的地方,其教育方式和特点决定了其实践型内涵.首先,诊所教育可以训练学生探究和思考律师是如何做出决定的;其次,诊所教育可以让学生自己获得律师工作的经验,和将那些经验与律师工作的政治的、社会的和心理学的范畴结合起来.学生将社会中的问题带到课堂讨论,再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怎么写作于社会.在这种教学模式熏陶下,学生毕业以后很快就能适应社会.诊所式教学法运用中要注意处理的几个问题:①解决法律诊所教育中的经费来源.诊所式教学法中,课堂大多是由多位教师来共同完成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中除了需要基本的教学条件以外,还需有一定规模的办公设备、办公地点.因此,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成本较高.②培养高素质的能开展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师资力量.目前我国诊所式教师是非常缺乏的,但是,在开展诊所式教学中的师资力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开课教师不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因此,如何选拔一批高素质的诊所指导教师是关键,笔者认为诊所教育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有丰富的法学教学经验和法律事务经验.③争取案件来源的多样性.西方国家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从开始即与法律援助制度紧密联系起来.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要案件来源渠道,另外它也有利于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蓬勃发展;④注意参与学生的广泛性,让最大多数学生参与其中,接收锻炼.但也要注意参加诊所式法学课程训练的学生法律知识储备量,其应该是已基本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知识,法学硕士研究生开展诊所法学教育是最具备有利条件的.(3)强化传统实践性教学内容.在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等新的教学方式时,不能放弃传统实践性教学内容,如模拟法庭、教学实习等传统实践性教学项目的应用.传统型的实践性教学内容是以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为主的一种实践形式,传统的实践性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快速获得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基本技能.比如,教学实习其内容就是要求学生深入到检察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实际案件,因此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来说,实习就是积累和巩固法律实践经验不可或缺的过程,它也有利于学生积累撰写司法文书、处理实际案件、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经验,使他们毕业后能够迅速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各种情况.3.改革法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从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情况来看,尽管各高等院校各培养单位普遍建立有较为完善的评价制度与指标体系.但在评价方法、目标及标准上,却未能突出不同类型高校以及不同学科的特色.评价指标与体系单一,基本是以书本知识为基本标准,较注重学术水准,忽视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考核,对应用型人才指标要求不够,这是我国硕士研究生现有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特点.在引入诊所式法学教育等新的教育方法情况下,有些课程是不可能用传统测试手段来检测学生的,因此,新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下,需要一套与传统检测、评价体系不同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检测、评价的指标体系;新的评价体系框架下,应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作为基本核心.学生在承办案件等实践性课程过程中是否形成了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思路、知识和技能,更是评价教学结果的重要指标.同时新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下更应注重对学生就业操守的评价.新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下,宜兼采用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学生自己评价、客户评价、教师评价多种测评指标.参考文献:[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5.[2]张影.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与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4).[3]何勤华.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7.[4]朱苏力.法学前沿(第5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3.

法学硕士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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