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演变的基本特征

点赞:15848 浏览:6998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自清朝末年以来,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变迁和动荡,我国法学教育也走上了一条非常曲折的发展道路.纵观100余年的历史,我国法学教育的演变体现了时代性、间断性、非自主性的基本特征.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教育模式;教育制度

中图分类号:G40-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24(2012)05-0096-03

自清朝末年以来,法学教育在中国已经走过了100余年.同历史悠久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法学教育还有许多不足,但是我国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近代到现代还只有100余年的时间,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非常快.197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每年招收的法学本科人数只有700多人,而现在每年招生的法学本科人数已经突破10万人;1977年刚刚恢复高考时,全国招收法学本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只有3所,而现在已经达到600多所.可以说,我国法学教育仅仅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发展进程.当然,100余年来,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变迁和动荡,我国法学教育也走了一条非常曲折的发展道路.总体说来,我国法学教育100余年的演变体现了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演变具有时代性

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学教育为了适应当时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把培养其需要的法律人才和培训在职司法干部作为法学教育最重要的目标,因而把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培养当成当时法学教育的重点,却不太重视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而在粉碎“”之后,我国正式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同时也正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律与社会生活中许多行业都密切相关,它不再只是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的独有事业,而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事业.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明显感觉我国法学教育的滞后,法学教育在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都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对法学教育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尤其是1997年中国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我们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我国的法学教育因此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取得了超常规的发展速度和成就.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出现,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的全球化,这些都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但要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实践创新能力;他们不但要熟悉通晓中国法律,还必须了解懂得国外法律和国际法律的相关知识;他们不但要学好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学习和掌握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人文等学科知识;他们不但要懂得中文,还必须精通外语,特别是英语等等.在中国就目前的法学教育制度来看,法学教育制度基本上还沿袭旧的教育模式,虽然法学教育在数量上有很大增加,但是,就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要为国家和社会大规模地提供复合型和专家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还是很困难的.于是,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借鉴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我国法律职业教育在借鉴美国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法律硕士教育,通过法律硕士教育可以更快地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同时,大批在职法律工作者开始攻读法律硕士,很好地解决了提高在职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也很好地适应了国家和社会快速发展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法学教育应当继续进行改革,以便跟上时怎么发表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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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学教育的演变具有间断性

从清朝末年到现在仅仅10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无不一直处在剧烈的变化之中.例如,就社会性质而言,我国实现了从封建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的转变;从政治制度来说,我国又先后经历了封建君主专制、封建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共和制、法西斯专制、人民等几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在经济上,我国经历了传统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几个阶段;在文化上,我国传统文化开始被打破,我国传统文化从与西方文化之间的对立、碰撞逐渐向与西方文化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方向转变,等等.在这样一个社会急剧变化、极不稳定的时期,我国法学教育时断时续,时而繁荣时而低落,而表现出很强的间断性或者波折性.从大的方面来说,中国法学教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清朝末年的法学教育、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法学教育.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不同历史时期我国法学教育的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法学教育的水平,清朝末年的法学教育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萌芽时期,即从战争到洋务运动时期.在这个阶段,以京师同文馆为标志,在洋务派的推动下,清朝政府掀开了近代法学教育之先河.限于当时的条件,京师同文馆的法学教育不仅在内容和培养目标方面都比较单一,而且规模小,发展缓慢.据《同文馆题名录》记载,在京师同文馆,各馆各科学生参加公法大考者,1876年9名,1879年9名,1888年8名,1893年12名[1].第二个阶段是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正式创立时期,即从甲午战争到戊戌变法时期.这个时期,法律作为一个专门科目在近代中国高等教育中正式设置.第三个阶段是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时期,即从八国联军到辛亥革命前夕.在这个时期,清朝政府废除了八股文,颁布了中国近代第一个学校系统制度——《壬寅学制》,确立了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教育制度.随着清朝政府对法律的不断改革和对西方法律的借鉴,从事法学教育的法政专门学堂开始大量兴起,从而第一次使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比较繁荣的景象.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以后,随着资产阶级共和国对清朝法律的废除和新型法律的逐步建立,我国法学教育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其中,在北京政府时期,由于政体的变更,司法、行政制度的需要,以及举办法学教育所需经费、设备不多,加上受教育者传统的“学而优则仕”的封建观念,诸多主观客观因素导致法学教育在民国初年兴盛一时,大学设立法科,公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几乎遍布全国,“举国习法政”而人满为患.但是,进入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又开始出现了比较大的波动.从1928年到1937年,在国民政府强调教学质量和注重实用科学(理、农、工、医等)的情况下[1],法学教育规模开始压缩.据统计,在1937年之前,国民政府的法学教育在法学院系设置数、学生数及毕业生数等方面均呈下降趋势,法学院占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学院数之比重从1931年的16.99%下降到1935年的14.85%,法科之学系数占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学系数之比重从1932年的18.67%下降到1936年的12.6%;法科学生数占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学生数之比重由1931年的34%下降到1936年的19.69%,法科毕业生数占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数之比重由1931年的37.2%下降到1936年的29.15%[1].在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国民政府的高等教育遭到破坏,从1937年到1939年期间,大学与独立学院锐减,在校生数与毕业生数及法学院数均呈递减趋势,法学教育一度处于低潮.但到1940年以后,国民政府的法学教育开始回升,甚至超过战前水平.而且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开始发展起来[1].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后,随着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加深,再加上国家和社会在客观上需要大量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在国民政府时期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在我国迎来了崭新的历史时期.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主义新中国在废除旧法、继承革命根据地政法教育传统以及学习借鉴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2].但是,随着严重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和反斗争的不断扩大化,法学教育在社会主义中国开始受到严重打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在中国基本上遭到毁灭性打击,几乎所有的政法院校均被停办或者解散,校舍被占用,图书资料、教学资料大量散失,教学设备遭到彻底毁坏,教师队伍所剩无几,法学教育初创阶段所取得的成果在这个时期几乎丧失殆尽.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随着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我国彻底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开始对法学教育进行了长达10余年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随后,在党确立逐渐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决策以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我国法学教育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又处在不断改革的时期.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演变具有非自主性

一般认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大学法学教育.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方国家不仅建立了法治社会,而且建立了发达的法学教育制度[3].当然,历史悠久的法学教育也为西方国家法治社会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尽管中华法系在人类法制史上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清朝末年以前,中国既没有孕育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演变不难看出,我国法学教育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中华民族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而是随着西方列强在清朝末年侵入中国以后,在新的形势下被动地学习和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经验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学教育在中国的演变历史就是中国不断地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经验和世界法学教育经验的历史.而自清朝末年以来,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一直处于比较激烈的变化之中,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学教育借鉴的对象有所不同.

在中国法学教育创始之初,我国法学教育蓝本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是学习英美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这主要以京师同文馆和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的法学教育为代表.例如,京师同文馆的法学教育所采用的教材就是美国国际法学者亨利·惠顿所撰写的国际法专著——《万国公法》,而从1867年到1902年,《万国公法》的任课教师一直是这本著作的主要翻译者、美国长老会教士丁韪良;在天津中西学堂的法学教育中,除了极少数课程(如圣谕广训、策论等)采用中文教材外,其余6门自然科学、12门法律课程全部采用英美教材,并且使用英语进行教学.这种课程设计主要反映了总教习丁家立以美国耶鲁大学为蓝本的教育主张,表现出基础宽厚、文理并举、突出英美法系教学的特点[1].在甲午战争中,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引起清朝政府的极大震惊,在国内变法运动的推动下,中国朝野上下纷纷探寻日本迅速崛起的原因,于是,清朝政府掀起了研究日本和学习日本的热潮.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法学教育又以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为借鉴和学习的对象,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京师大学堂政法分科大学的法学教育没有像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那样开设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一般教育课程,而是以当时日本大学教育模式为范例,招生对象应是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毕业生,而一般教育科目需在预科阶段完成[1].与此同时,大量留学生被清朝政府派到日本去学习法律,并且还在日本聘请了大量法学教师在我国京师大学堂和各省法政学堂任教.进入民国时期以后,中日教育关系逐渐淡化,中国开始摆脱对日本经验的依赖,而广泛吸取各国先进经验[1],尤其是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和美国在华势力的扩大,中国法学教育又重新借鉴了美国法学教育的经验.

在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法学教育开始完全照搬苏联的法学教育的模式.首先,新中国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法律系,专门由苏联法学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和其他学校的法律系培养法学教师.其次,教育部在学习借鉴苏联法学教育的经验的同时对我国大学政法院系进行了大规模整合调整.再次,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全方位向苏联学习,包括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订、教研室的设置、招生制度的建立等等方面.最后,一方面派遣留学生到苏联学习法律,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学也聘请苏联法学专家来校任教.在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法学院系的恢复和重建,我国开始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模式.就目前而言,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正在逐步形成.但是,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法学教育仍然没有停止学习国外成功经验的步伐.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我国在借鉴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式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