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法学教学方法新

点赞:5003 浏览:189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阐述了应用法学及其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分析了应用法学相对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发生的改变和特色,提出了应用法学教学方法实施的路径:学生经过法学知识的系统学习;教师教官型队伍的逐步形成;校内实践教学平台体系的建立完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功效的充分发挥.

[关 键 词]应用法学教学方法法律职业人才

[作者简介]张平(1967-),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法学教育.(重庆401120)

[课题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与专业实习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1ZD1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2-0152-02

一、应用法学及其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

1.应用法学的产生与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有法可依总体上已经得到解决,全社会更加关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故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此种背景之下,作为专门研究“应用法律之科学”的“应用法学”便应运而生,西南政法大学设置了中国第一个应用法学学科,从此应用法学有了“”,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和广阔前景①.传统意义上,对应用法学的界定是从法学学科属性分类角度考虑的,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应用法学重新被赋予崭新的内涵,亦即“应用法律之科学”,具体是指研究特定部门及其人员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内容的法学学科②,既区别于可以直接应用的部门法学,更区别于不能直接应用的纯粹的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教育部、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指出,要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并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由此,应用法学作为区别于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新兴法学学科,将担当此历史重任并发挥重要作用.应用法学的学科体系主要由主体论、对象论和方法论三部分内容构成.主体论主要是从不同部门及其人员的角度研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注重对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技能进行分类培养;对象论主要是针对同种类型案件和典型代表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注重对不同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进行研究;方法论主要是研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性特征和要求,是应用法学的核心,也是目前法学研究领域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注重对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进行探寻、归纳、总结和提炼.③应用法学教学目的和任务主要在于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主体的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和方法的训练,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训练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评价能力等.由此,应用法学的教学方法应当区别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将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提出新的挑战,以适应新时期法学教育的需要,培养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

就教学方法而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有其长处和优势,但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短板和劣势.应用法学自成体系、特征鲜明,其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也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方面独具优势,可以有效地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应用法学相较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主要体现出以下特色和转变:

1.从传授法学知识到培训法律技能的转变.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重在传授法学知识,亦即法学理论方面的知识,只不过前者更贴近于现实生活而具有实用性,可直接用于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分析处理;后者则着力于理论研究而具有抽象性,不能直接用于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分析处理.应用法学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重在培训法律技能,亦即法律应用方面的技能.因此,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教学内容与应用法学相比,两者存在着极为明显的不同.前者重在法学理论,后者重在法律规范;前者是帮助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掌握,后者是对法律规范的直接应用;前者体现为静态的法学知识学习,后者表现为动态的法律技能训练;前者重在法学知识的学习和传承,后者重在法学知识的应用和创新;等等.当然,两者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法学知识是法律技能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技能则是对法学知识的运用和拓展.

2.从填鸭式灌输到启发式引导的转变.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重在法学知识的传授,由此决定了其教学方式主要是填鸭式教学,课堂上以教师讲授法学知识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学知识.虽然目前的教学改革也十分强调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启发式教学,鼓励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但教师讲授仍然占据绝对主要地位,学生主动参与成分较少.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法律技能难以得到有效训练,教师也难以发现学生法律技能的不足和差距,更无法对其进行修正和提高.应用法学因重在法律技能的培训,由此决定了其教学方式主要采用启发式教学,课堂上以学生法律技能训练为主,学生主动地训练法律技能,教师更多的是进行启发式引导.这种启发式引导,虽然也鼓励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但更多的是以学生为本位,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辩论式、讨论式教学,教师主要是起方向性指引作用.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法律技能能够得到充分训练,教师也可以在学生法律技能训练过程中发现其不足和差距,并对其进行及时修正和提高,使其逐步走向法律职业化方向和道路.

3.从示范案例举例教学到真实案例实战演练的转变.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因重在法学知识的传授,为了帮助学生对相关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掌握,教师往往会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示范案例融入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之中,通常也将其称为案例教学法.其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学知识,同时也为了增强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中的生动性、趣味性,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因此,这些教学案例的选择,通常是针对某些法学知识点,将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经过加工、梳理、提炼、修正后形成的标准化案例,或者有的甚至是教师坐在书斋里想象出来的标准化案例.而且为了突出某些法学知识重点,这些标准化案例往往是对原始证据经过“去伪存真”以后,抽象、概括为与法律规范相符合或者接近的法律事实.至于反映客观事实的原始证据,却几乎被忽略隐含,没有被展现出来.这些标准化案例往往具有单一性、典型性特点,有助于学生对法学知识点的准确理解和掌握.但笔者认为,这种示范案例教学并非真正的案例教学法,或可称之为举例教学法,仅仅是通过举示案例阐释相关法学理论知识,以案释法.而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并不一定单一、典型,如果不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特别是综合应用法律的技能,那么学生获取的仍然是停留在书本上的法学知识,步入社会后仍将无所适从.其中,尤其是训练学生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亦即从纷繁复杂的原始证据材料中抽象、概括出案件事实的能力,使法律事实更加接近于客观事实,以致更进一步正确地应用法律.这一环节,在我国现有法学教育体系中几乎被忽略,也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主要原因之一.应用法学因重在法律技能的培训,教师应当选择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实战演练.这些真实案例除了当事人及基本信息可进行加工处理外,其他内容均应是未经过任何加工、梳理、提炼、修正的原始案例,包括原始证据材料在内.这些真实案例往往不具有单一性、典型性特点,系非标准化案例,也不一定按照部门法学进行分类,既可能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也可能涉及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等.只有通过真实案例进行实战演练,对案件事实从原始证据反映出来的客观事实到认定为法律事实,并进一步选择应用法律,才能够真正实现法律职业化训练,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此外,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相较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而言,还应当实现从闭门式教学到开放式教学的转变、从答案标准的唯一性到多元化的转变、从“动脑”到“动手”的转变、从学习知识到创新知识的转变等.如此,才能够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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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用法学教学方法实施的路径

1.学生经过法学知识的系统学习.由于应用法学被界定为“应用法律之科学”,所以学生必须经过全面的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才能够进一步学好应用法学.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错综复杂,如果法学知识支离破碎、没有形成体系,那么就难以正确地选择应用法律特别是综合性地应用法律.高等院校应当科学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合理地安排课程设置,部门法学课程应安排在先,应用法学课程则安排在后,应当以部门法学课程为基础主干,以应用法学课程为拓展训练,才能够有效地实现应用法学的教学目的和任务.


2.教师教官型队伍的逐步形成.我国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学科知识单一的现象,难以适应新时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教师队伍必须实现从“教师”到“教官”的转型,既要精通法学理论又要谙熟法律实务,具备应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必须实现从“专才”到“通才”的转型,既要有专业发展方向又要通晓其他法学知识,具备跨学科综合应用法律的能力.④高等院校可以与实务部门采用互聘制度,鼓励实务专家进入高校任教授课,也鼓励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力争培养出一支专兼结合的应用型、复合型的教官型教师队伍,通过其言传身教,能够较好地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3.校内实践教学平台体系的建立完善.高等院校应当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课程比重,比如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课堂讨论、法律诊所等.尤其是建立法律实务案卷资料库,从实务部门收集具有典型代表意义以及新类型的法律实务案卷资料,为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证素材,也可以有效地弥补现有法学实践教学资源的严重不足.

4.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功效的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效.除了积极开展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外,还应当共同制定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共同设计法律实务课程体系和开发法律实务教材,共同组织法律实务教学团队,等等,并可探索将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业绩纳入实务部门工作考核范围,力争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联合培养机制,以有效地确保和提高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注释]

①张绍忠.应用法学学科有了“”[N].人民法院报,2012-01-16.

②张平.发展应用法学:让实践与理论并重[N].光明日报,2012-03-29.

③张平.应用法学是当代法制建设的生力军[N].人民法院报,2011-12-26.

④吉丽君.高等院校教师实务教学能力培养的对策研究[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