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

点赞:30756 浏览:1436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专向性标准在补贴认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专向性标准对补贴进行过滤筛选,既对补贴进行规制,同时也对反补贴措施进行限制.专向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补贴申诉的数量.WTO、美国和欧盟都对专向性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实践中运行良好.我国相关规则却不多,通过对国际标准的学习后,对我国相关规则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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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向性研究意义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快速发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全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364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2.5%,其中:出口1898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3%;进口17434.6亿美元,同比增长24.9%.2012年1月19日,美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及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1]而认定补贴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该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专向性的重要性在于减少各国宽泛的补贴定义所带来的混乱:为了规制各国的补贴行为,有必要对之进行宽泛的定义;但过于宽泛的定义会诱使各国政府利用反补贴来对付这种补贴.因此,对于我国及国外的反补贴制度的专向性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理论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我国反补贴的相关制度主要体现在《对外贸易法》和《反补贴条例》中,《对外贸易法》第43条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这一条是对反补贴的原则性规定.《反补贴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这一条件.

除此之外,中国在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也对补贴专向性问题做了规定.该议定书第10条规定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并且中国代表指出取消与SCM协议不符的任何此类补贴.[2]

三、国外理论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一)WTO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SCM[3]第2条“专向性”第1款规定了认定专向性的原则:(1)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2)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3)如果尽管上述(1)和(2)项所规定原则的适用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二)美国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现行美国有关专向性标准的额规定主要是《1930年关税法》(已修订)和《最终反补贴规则》.在《关税法》中具体规定了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认定标准,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推定为具有专向性补贴,并规定地区补贴问题.对于专向性的分类(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推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与SCM基本一致.《最终反补贴规则》规定了商务部反补贴实践中关于“一组”企业或产业的性质认定、事实专向性四要素认定顺序和若干补贴项目内在联系等问题,并且对农业补贴和中小企业补贴做出特别规定,不能仅仅因为补贴是基于农业或中小企业就认定其具有专向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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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盟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

与其反倾销法相似,欧盟反补贴法立法依据也源自于于WTO协定.1995年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之一,达成了新的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欧盟反补贴法也于1997年作了相应修改.欧盟现行的反补贴法为其第2026/97法令.欧盟反补贴法对补贴的定义与WTO反补贴协定完全一致.[5]

四、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的完善

1、《反补贴条例》第4条明确列举了专向性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只需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即可.但是其过于具体,缺乏一定的灵活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第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将难以容纳新事物的出现.[6]我国可以增加一条兜底条款以防止新问题出现带来的不便.在实践中,给予反补贴主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更灵活地运用法律.

2、取消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被认为是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扭曲的专向性补贴.以前我国为了推动经济拉长,大力扩大产品出口,采取的某些措施属于禁止性补贴措施.如我国的某些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企业可以获得远比其他企业优惠的政策.这些补贴有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补助,而且在贷款、返还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等方面给予优惠等.[6]像这些带专向性的补贴我国应逐步取消,或转换其形式,使其不违反SCMA有关专向性标准的规定,免于因具备专向性而遭受他国的反补贴调查.

3、提高《反补贴条例》法律位阶.由于反补贴条例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而反补贴法解决的是我国的国际贸易关系问题,其本质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有对抗外国政府相关补贴对国内产业带来损害作用,所以应由权威的机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立法,使反补贴由行政法规上升为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基本法律.

通过以上提出的建议,对我国的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作出调整,放弃或者改变具备专向性标准特征的补贴形式,向国际上通行制度学习,逐渐完善我国关于专向性问题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