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新情况新问题

点赞:6670 浏览:2195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检察机关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最为密切,新刑诉法修改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都与检察机关息息相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并贯穿始终.包括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创设四个特别程序等,无不体现了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容.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各环节均会面对法条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挑战.

一、面对新程序、新机制,检察机关需应对新挑战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就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很多的条文都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如进一步完善了监督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的措施和监督程序,为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搭建了很好的法律制度保障.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关键是如何落实.例如:

1.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

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影响可能比较大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可能有三种角色,一是出庭应诉的角色,一旦把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整个公诉的证据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就会受到影响.二是如果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出于检察机关自己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处于被审查的角色地位.三是如果这个案件处于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就成了裁判者,就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下达一个决定,对侦查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作出一个“裁判”.三重角色集于检察机关一身,从公诉的角度来说构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思维方式转变.这些无疑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思维方式、工作方式以及如何看待法庭审判的观念等,都构成了一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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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应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挑战

批捕程序条件的转变,把过去有逮捕必要的笼统条件具体化,比如说有没有逃跑的可能、妨碍诉讼的可能等等,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内容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审查批捕从程序上来看,既要讯问嫌疑人,又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其中引入了诉讼化的因素.

3.如何应对辩护人权利扩张的挑战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的阅卷权,不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扩大至与案件有关案卷材料,这意味着侦控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将变为“全面公开”状态,这一转变使律师可以全面获得侦控部门所撑握的证据.这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的畅通、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规范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辩方律师权利的相对扩大也就意味着作为控方的检察公诉部门义务的扩大,这必将给公诉工作带来较大的挑战.新刑诉法中对辩护人权利的扩张就要求公诉部门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理论知识与实战技巧,加强对各项证据的审查和证据链的分析论证能力.


二、检察机关工作模式需要相应调整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使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发生转变,再也不能把办案重心放在口供获取上,更不能依赖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者引诱欺骗这样的非法方法去获取证据.检察机关要在工作模式转变方面着手,进行细致深入地研究,特别是要以立法宗旨和原意为研究的出发点.

1、卷宗移送制度的回归.97年刑诉法将“全案移送”改为“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新刑诉法的规定实现全案移送回归,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将案卷材料、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法院,这样对公诉工作模式一定会带来影响.

2、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目前刑诉证人出庭率极低,检方的证人证言一般由公诉人口述,证人的质证简便易行.一旦证人真正站到证人席上,控辩双方对证人的盘问,证人证言的瞬息万变,都将对公诉工作模式提出更高要求.

3、证人的保护.检察机关如何落实不但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涉及到证人保护的问题,机关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也面临证人保护的问题.

三、如何应对新问题新挑战

1、贯彻好新刑诉法,首先要学习好、理解好.只有学习好、理解好才能运用好.首先要更新理念.这是学习、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的先决条件.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是多么的科学和完善,执法者没有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僵硬的条款,不会变成活生生的司法现实.刑诉法的修改有一个全新的转变,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这样一种理念在指导司法人员办案的过程当中是至关重要的.其次,要转变思想、统一认识.新刑诉法的修改草案在向社会公布时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就使得这部法律的很多修改之处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一直到通过的时候,也有很多不同的认识.但是既然全国人大已经通过,那么必须统一依法执行、统一遵守法律条文.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把思想统一到立法宗旨、立法原意上,不能带着抵触情绪去落实.当然,很多抵触情绪源于误解,很多人对新刑诉法规定的精神实质理解并不透彻,对法律规定发展的脉络也不是很清楚,由于不理解造成了盲目抵触.

2、对新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机制要完整理解.对新刑诉法中的几个重要程序运作机制,一定要完整地进行理解.其中证人作证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机制,禁止刑讯逼供又是一个完整的机制,惩罚犯罪、打击犯罪,从强制措施到侦查手段,一直到特别程序的规定又是一个完整的机制.深入学习和理解这几个完整的机制,对于理解刑事诉讼法律完善的问题很重要.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也是这样,凡是失去制约必然容易发生腐败,要确立正确的监督,按照权力制衡的原理来对待新刑诉法,这样思想认识也就会提高并融会贯通.

3、要克服畏难情绪.接受新的执法理念、执行新的制度,肯定会有一定困难和阻力,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决贯彻实施.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又大都在执法实践中已探索实践并取得成功经验的,已有实践基础.

4、转变执法理念.要秉承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真正树立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权益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把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对待,改变讯问过程中的讯问语言、讯问方式,规范法言法语,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申诉控告权,严格强制措施适用、严禁刑讯逼供等.更加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探索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的机制,全面提高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