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泄漏引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问题

点赞:6488 浏览:224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经济飞跃发展,同时也面临极其严峻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从法律之维度,提出防止石油泄漏的相应建议:一是环境安全信息公开、明确保障公民环境权;二是建立完善环境安全方面的公益诉讼制度;三是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四是赋予检察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公诉权;五是扩大污染检验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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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石油泄漏;海洋污染;公民环境安全权;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57-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猛,但同时海洋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指的是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我国的海洋国土面积广大,面对日益严酷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并找寻填补漏洞、减少污染的措施,是亟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一、石油泄漏事件概况

(一)近年来我国石油泄漏导致海域污染事件

2011年4月22日,中海油公司在渤海湾中的石油存储装备产生损毁,多座油田被迫关闭,损失严重,以其去年原油日产量约7.2万桶计算,停产油田日产量相当于整体日产量5.4%.2011年5月13日,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汇报,其在渤海中的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发生溢油事故.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公司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件,造成中国渤海水域840平方公里水域污染,沿岸海产养殖户损失惨重.


(二)全球重大漏油污染海域事件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至21世纪初,世界主要运油的海上路线都发生过重大的石油泄漏事件,给当地以及周边的海域、陆基沿岸等等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2007年1月,俄罗斯一艘油轮遭遇狂风,最终沉没,石油泄漏近三千吨,邻近海域污染严重.2002年1月,利比里亚一艘油轮在位于西班牙周围海域遇难沉没,近七万吨石油泄漏,导致法、西、葡等国家共计数千公里海岸线遭受泄油污染,大量海鸟死亡,海洋环境受损严重.

可见,石油泄漏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沿海环境遭到沉重破坏,海洋生物圈遭受灭顶之灾,沿岸居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公民环境安全权角度探析漏油污染事件

公民环境安全权是环境安全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始发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石油泄漏污染环境事件的不断增多,环境安全已经成为全人类所共同关注的焦点.所谓公民环境安全权,亦即民众享有的与其生存环境足额相关的生态环境及其要素处于良性的运转过程中,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危害,适合人类居住的良好状态的权利.依据各环境安全要素客体自然物理属性及法律属性的不同,公民的环境安全权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环境安全合理使用权;公民环境安全知情权;公民环境安全事务参与权;公民环境安全监督、检举、控告权;公民环境安全人格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求偿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救济、保障权.

(一)公民环境安全权产生的认识论依据

1.可持续发展观

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可持续发展理念既满足现代人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不伤害将来人的环境权益.海洋环境所具备的自我净化能力,其发挥亦需要时间,原油泄漏会因为海洋生物的新陈代谢最终归于无形,但这个时间是极为长久的,给不同时代的人们都会带来相应的损伤.

2.生态契约观

洛克曾说“即使说当人们确信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没有得到最高的权威的尊重时,他们有权更换它,代之以新的权威”.随着海洋环境时代之来临,其安全问题面临旷古未有之形势,加之因石油泄漏所带来的海洋环境安全问题的国际化,最终引出生态契约论.普通民众的生存环境,为人类社会所共享,亟须在全球领域内进行管制,最终带来了保护环境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它们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壮大.因此,因石油泄漏引致出来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安全问题之法律也需要更新.

3.环境正义观

环境正义的实现,以公民个体享有相因应的环境安全权为前提,同时,又将环境安全权的建构作为基础.融入环境安全法规体系框架的管控之中,每个人可以尽最大程度的表达自我的环境诉求,建构相应的、较为完善的保障法律机制.如果没有赋予每个普通民众环境安全权,就勿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正义.

(二)公民环境安全权产生的法理依据

1.环境安全、健康要素的共同信托理论

根据环境共同信托理论,环境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组成的民众全体的共同权利来源,是公民全体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无权对其加以支配并损伤.公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就作为共有人的法律地位将之委托给国际机构、国家等实体,对其进行必要之维护保障.因此,国际机构、政府等就有义务将其及时履行并加以管理维护,公民拥有监督权利.

2.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公民的环境安全权以知情权、参与权、索取救济与补偿的保障性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的履行行为,进而保障民众个体的环境安全权之真正实现.检测设民众的环境安全保障权不能实现,则其相因应的环境安全之义务亦不可能有更为清晰之认知.

三、从法律维度探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

1.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完善

我国曾签署的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及生态补偿方面的条约、公约计二十余份,相关方面的国内法律制定也有多部,但究其数量虽巨,依旧欠缺相因应的补充实施条款细则,形同虚设.对于石油泄漏污染的法律少之又少.

2.事后法律责任追究体制缺位

以渤海蓬莱油田漏油事件为例,对于康菲公司的事后追责严重不力,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依循.反观美国,其在处理墨西哥湾沿岸漏油事件中,联邦的国会、政府以及地方的州议会、州政府通过不同层面对英国公司加以规制、鼓励民众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