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动向

点赞:8298 浏览:3225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博洛尼亚进程启动以来,欧洲兴起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建设新,各国纷纷新建或重组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并重新界定其与政府、高校及社会的关系,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独立性不断增强.

关 键 词: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博洛尼亚进程

新世纪以来,国际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推进,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发生了新的重要变化,尤其是1999年博洛尼亚进程启动十余年以来,欧洲各国加强了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建设,加强了国际联系与合作,重新确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与政府、高校的关系.博洛尼亚进程呼吁各国加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规章架构建设,推动高等教育国际质量保证和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本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一、欧洲各国在新的法律框架下

新建或重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

博洛尼亚进程启动以来,欧洲各国加强了高等教育立法,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出台或修订了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立法先行”成为十年来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特点.欧洲各国政府在博洛尼亚框架的引导下,根据新的法律设立或重组了大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

1999年以来,欧洲国家在博洛尼亚框架内新建的全国性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不下20所.这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在法律的框架下成立,着手进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有着明确的定位和使命.这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大发展的情况在欧洲高等教育历史上是鲜见的.

欧洲政府不仅加强了立法,还借助非政府组织加强高等教育的外部质量评估.英国高等教育在欧洲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早在1992年,英国议会颁布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1997年英国率先推动高等教育评估体系改革,成立了著名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ualityAssuranceAgency,QAA),主要以非政府机构的方式加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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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高福利国家,政府通过立法赋予并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独立性,使其能够自主开展活动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1999年,丹麦议会通过《丹麦教育评估机构法》(TheActontheDanishEvaluationInstitute),根据该法,丹麦教育评估机构(TheDanishEvaluationInstitute,EVA)于2000年成立.丹麦通过立法确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独立地位,成为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典范.[1]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中,政府在下放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传统的集权惯性仍然强劲,如俄罗斯和部分东欧国家.俄罗斯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阵痛后,高等教育也走过了一条曲折的探索之路,政府试图在高等教育市场自由发展与国家权威传统之间找到平衡.俄罗斯于1999年制定了《高等教育机构国家认证法》,2000年制定《教育活动许可法》,2004年修订了《联邦教育法》,同年成立了教育与科学督察署,2005年成立了国家认证局.

在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权国家,政府赋予大学更多的自由,同时也加强了外部监管,如法国.法国高等教育改革令人瞩目:一方面,政府通过2007年颁布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对大学逐步放权,给大学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加强高等教育外部质量评估,整合原有评估资源,成立了法国研究及高等教育评估署(Agenced''EvaluationlelaRechercheetdel''EnsaignementSpérieur,AERES).[2]


二、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建设的趋势

欧洲各国普遍重视教育质量保障的独立性.独立性被认为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首要原则.博洛尼亚进程确定了“不受第三方干扰”的基本原则.在博洛尼亚进程中,所谓“第三方”指政府、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受第三方干扰”的涵义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评估过程、结果和判断具有专业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受第三方的干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有了独立性,质量保障工作才能够独立地依据质量评估的内在逻辑运行,从而对高等教育的质量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评价.

根据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独立程度,可以将欧洲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划分为单主体-独立型、多主体-独立型、依存型、无国家层面的质量保障机构4种类型.单主体-独立型是指国家建立有全国性的、单一的、独立性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典型的国家如法国、英国、瑞典、丹麦、芬兰、挪威、葡萄牙、意大利、瑞士、希腊、波兰等.多主体-独立型是指国家建立有多所全国性独立性机构,不同类型的机构负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不同方面的事务.在单主体-独立型国家中,多个方面的事务主要由一个全国性国家质量保障机构统筹管理或实施,而在多主体-独立型国家中,这些功能则分别由不同的全国性机构实施,典型国家如德国、西班牙、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3].依存型是指国家设有全国层面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但机构不具独立性,多为行政机构的分支或下属机构,主要是前苏联及东欧地区国家,如俄罗斯、乌克兰、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等[4].此外,一些欧洲小国无国家层面的质量保障机构,这些国家高等教育规模很小,没有成立专门的质量保障机构的必要性,如卢森堡、塞浦路斯等.当前,2/3以上的博洛尼亚进程缔约国建立有国家层面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多数欧洲国家已经实现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独立性;有些国家的机构虽不具独立性,但保持着专业独立性;也有少数国家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不具备任何一种独立性.

1999年后成立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大部分为独立机构(见表1).这些机构有的是独立的自治机构或公共机构,如奥地利质量保障机构(TheAustrianAgencyforQualityAssurance)、希腊质量保障机构(TheHellenicQualityAssuranceAgency)、罗马尼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TheRomanianAgencyforQualityAssuranceinHigherEducation);有的是独立的政府机构或行政机构,如挪威教育质量保障机构(TheNorwegianAgencyforQualityAssuranceinEducation)、法国研究与高等教育评估署;有的是教育部下属的独立性机构[5],如西班牙国家质量保障与认证机构(TheNationalAgencyforQualityAssuranceandAccreditation)、格鲁吉亚国家教育机构评鉴机构(TheStateAccreditationAgencyforEducationalInstitutions),亚美尼亚国家评鉴与资质机构(TheNationalAccreditationandLicensingAgency)则是教育部内部新成立的行政机构,相当于我国教育部的司局.这些机构无论是自治公共机构、独立政府机构还是教育部所属的机构,都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并遵守博洛尼亚进程所约定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独立性原则开展评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