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教育模式转型之

点赞:3970 浏览:127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截至2008年底,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已达63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这些院校在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生源和师资力量等方面形成了巨大的差异,处于第一梯队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名牌院校.在这些一流大学之外,新生出大量法学专业,其创办院校或是综合性地方高校,或是追求综合性大学建设的理工类、财经类、师范类大学,其中不乏“211”“985”大学.这些院校多有闻名全国的王牌专业,但其法学专业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老牌院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基于此,笔者将这些院校称之为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其法学专业教育的共同特点是:学科排名低,毕业生就业率低,社会影响力低.笔者认为,造成上述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定位不当、教学模式选择不正确,而改变这一局面的根本出路是重新定位,选择正确的教学模式.

从实际出发解决“定位”问题

一所大学在选择设置怎样的专业时,既要考虑社会需求,又要考虑自身条件,综合各种因素,找准自己在学科中的位置.对新设专业而言,最忌讳目标上的“好高骛远”,手段上的“拔苗助长”,模式上的“千篇一律”.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教育的最大问题是“千校一面”,所谓“一面”是指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培养目标、办学模式、课程设置、职业训练上的高度趋同性,即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在办学模式上,以研究型教育模式为主;在课程设置上,限于以16门核心课程为轴的上下浮动;在职业训练上,采取大四最后一个学期2个月~3个月的固定实习模式;在教学定位上,以学校而非学生为主.它如同希腊神话中Procrustean的待客之床,要求学生与床的大小正合适.如果学生的腿太长,就将其砍掉;如果学生的身高太矮,就将其拉长.这种现象也被国务院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所认知,《纲要》提出的解决之道是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

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从实际出发.什么是“实际”呢?笔者认为,“实际”是在较长的时期内非一流院校的法学专业都将属于二流、三流甚至末流地位,其教育模式的选择必须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而不能忽略.基于此,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还是定位为学术教育,培养科研型法律人才,成为摆在非一流法律专业院校面前的必须解决的问题.恰恰在这个问题上,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犯了“法学教育定位不清,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彰显”的错误.这个错误的根源在于跟风名牌院校的办学模式,没有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

法学专业教育模式转型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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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模式以实务型职业教育模式为主导

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一种教学模式就是一种教学文化或学习文化.对于法学教育模式,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将法学教育模式分为研究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型教学模式和法律职业化教学模式.有的认为,教育模式实际上有两种,即素质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模式,前者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英国、日本、法国和韩国则属于后者.有的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属于一种教学模式,它只是一种方法,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方法同列.笔者赞同这一说法,因为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是问题教学法,即以教师精选的案例为基础,采用教师和学生讨论的方法,层层剖析,步步追问,以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从职业角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它被认为是学习英、美、法模式的良好途径.笔者认为,法学的教育模式主要有学术型教育模式和实务型教育模式,前者等同于研究型教育模式,后者等同于职业教育化模式.精英教育不是一个模式问题,其实质是与学校无关的政策问题,即是否允许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从事法律职业,以及是否将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控制在一定规模内.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的高校而言,其合理的选择是实务型法学教育模式,即培养具有优秀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满足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公证员等职业人才的需求.

将司法考试通过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需求出发,得出的评价体系是不同的,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价指标.日本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评价指标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其平均通过率是3%,日本京东大学法学部因毕业生通过率高达6%而被认为是最好的法学部.与此相反,美国采取的是律师资格考试,其法官、检察官都是来自于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社会对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来自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毕业生就业初年的薪水高低.日美两国评价体系相同之处是采取了职业标准而非学术标准,是由社会评价而非评价或大学的自我评价.不同之处是日本采用形式评价,即司法考试过关率,而美国采取的是实质评价,即毕业生的能力,这种能力借助于职场薪水的高低来体现.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而言,迎合社会对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指标纳入其评价体系,才是正确的出路.其原因如下:

1.符合自身实际.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以建设综合性大学为目标的教育部直属的理工类、财经类高校.其特点是:均有自己的王牌专业,并且基于这些专业被国家认定为“211”或“985”的高校;基于“211”“985”的资格,其法学专业招生的录取线很高,生源较好;学校资金实力强,基础设施好;但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小,师资力量、结构均待提高,法学图书存量不大.第二类是地方性一本综合高校.这些高校多属于省属高校,其招生在本省属于本科一批,其中某些院校开办法学专业的历史还很长,只是囿于地方经济的增长缓慢,导致其地位相对衰落.其共同特点是:学生生源无法跟第一类相比;办学资金不足;新建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一些老牌法学专业院校优秀师资流失严重.第三类是省属二本院校.其共同特点是:法学专业多以专科为主,师资、生源、办学条件差,属于“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院校.

对上述院校而言,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学术型会遭遇师资、资金、生源等多个方面的限制,反之,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却是其能够胜任的.这一点,对第一、二类高校而言,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