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培育

点赞:6484 浏览:155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塑造具有现代权利意识的公民,有利于引导社会政治的良性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律教学部分,引导大学生正确把握权利与义务、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有助于培养大学生全面、准确的权利观念.

[关 键 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大学生权利观念

[作者简介]黄少洪(1971-),女,广西横县人,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梁萍(1971-),女,广西屏南人,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广西柳州545006)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0-0049-02

权利观念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为保持权利的崇高地位而要求人们持有的价值理念,是安排政治法律制度、确立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比值关系的观念力量,是以保护权利、实现权利为内核的思维方式.

权利观念是法治观念的核心,因为只有权利才能使社会公众成为普遍的、自主的、理性的社会公民.权利观念不是凝固的,可以通过法治实践、法治教育等方式得到提高.在大学阶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结构梳理权利观念,引导权利取向,可以使大学生积极有序地参与公共生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课程的法律教学部分,应当引导大学生充分理解和揭示法律规范中所蕴涵的权利基础,消除法律规范是关于义务或以义务为本位的规范的误解,避免权利和义务的错位,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

一、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需要厘清的三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开展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的基础概念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权利和义务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国家、家庭和个人等各个方面.这里仅仅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社会生活是多方面的,评价人的行为也是多视觉、多层面和多尺度的,千万不要忘记还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尺度、的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尺度、自己所在地社会团体和单位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尺度,等等.①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完全相同的.法律权利就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的自由,表现为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上的义务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表现为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如果义务人违反了“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二)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开展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的领域概念

道德权利、法定权利是按照权利的不同依据所作的一种分类.作为一个“人”有资格提出的要求,称为“道德权利”;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资格提出的要求,由于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所以称之为“法定权利”.道德权利由道德原理来支持,法定权利则由法律制度来规定.

(三)权利与权力:开展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的关键概念

对于很多大学生而言,并不理解这两个词的含义,在一些场合也会将二者混淆使用.其实,这二者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如前所述,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法律上的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而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二、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应该厘清的三种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享有权利的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有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权利与义务共存于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之中.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享受权利.

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制定体现了立法者自身的价值判断与价值取向,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如果失去了这一基础,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法定权利通常可以看作道德权利在法律上的体现.但是,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差别更加应该引起大学生的注意.虽然法律规则、法定权利的背后主要是道德原则、道德权利,但是一般来说,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道德对人们行为干涉的范围比法律要宽泛得多.一个人享有做某事的法定权利,但做某事可能是不道德的;反之,一个人可能享有某种道德权利,但该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换言之,有些权利是道德的,而非法定的;有些权利是法定的,而非道德的;有些权利则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定的.

现代社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第一,权力产生于权利.人民的个体权利组合形成人权,人权产生政府的治权,即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

第二,权力以保障权利为目的.在现代社会中,既要使权力有足够的能力保障权利,防止权利滥用,同时又要防止权力侵犯权利,防止权力背离公共目的.

第三,权力以权利为界限.既然权力的目的在保护权利,那么权利就应当是权力作用的边界,权力不能侵犯权利.法律每宣告公民的一项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是国家权力,所以权利宣言与其说是法律告知公众有多少权利,不如说是法律在告知权力有多大限度.权力受到多大限制,权利便会得到多大实现.②

第四,权利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法治国家中,对公权力的三大制约方式:道德制约、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等”③

三、结合“基础课”教学培养大学生权利观念的相关建议

(一)纠正观念误区:大学生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识误区及其表现

1.重权利,轻义务.现代公民意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许多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更多关注自身权利,确立了以权利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但却忽视甚至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社会、他人的义务.

2.认为权利可以放弃而缺乏维权意识.在法律中,一般赋予权利的规范被称为选择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即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一些大学生据此认为,既然义务必须履行,而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那么放弃权利并不违法,因此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愿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培养大学生树立权利观念,不仅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更要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使他人的权利也得到保护.

3.认为如果放弃了权利,义务就可以不履行.有的大学生认为如果自己放弃了某项权利,那么相应的义务就可以不履行,其实这是错误的.因为从法律的普遍原则来说,本身就不容许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以放弃权利来对抗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在共有法律关系中更是强调义务履行的强制性.例如,在家庭共有关系中,子女不得以放弃财产权利而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是,大学生应该认识到法律从来没有把继承遗产作为赡养父母的条件,而赡养扶助父母和抚养教育子女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是不能推辞的.

(二)正确定位权利:引导大学生区分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

如何区分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对于大学生而言,是最为困难的.“基础课”的第五、六章在阐述人类社会生活的三个基本领域即社会公共生活、职业生活、爱情与婚姻家庭生活的道德要求时,同时也阐述了这三大领域的法律要求,架构了一座从道德过渡到法律的桥梁.因此,“基础课”的法律部分教学过程中,首先,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讲解,使大学生对法律规定的权利有完整、准确的理解,并且应该侧重于使大学生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其次,结合实际对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在效力上的区别进行讲解.某人享有法定权利就是享有对特定的法律个人提出要求并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权利.某人享有一项道德权利虽然也意味着负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必然具有法律效力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培育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大学生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高校大学论文、学位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1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目录 职称论文适用: 技师论文、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三)公民素养培育:培养大学生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意识

1.行使权.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公民针对政府行为的言论通过网络传播得更为畅顺.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讲明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公民权利,公民可以通过自由言论以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另一方面,要让大学生意识到,不管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道德,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权利的良好维护,都应承担相应的的责任,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尊重公共利益而暂时牺牲.

2.行使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大学生积极行使对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在遭受来自公共权力的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3.行使知情权.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宪法依据.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公民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大学生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不是政府的施恩,而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和必要的组成部分.

4.行使参与权.通过相关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参与意识、群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自身的政治参与利益.如针对关系民生、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大学生可以通过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表达自身诉求.

[注释]

①陈勇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疑难问题解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41.

②③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J].法学研究,1996(3):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