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的三个因素

点赞:31329 浏览:144013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课程设置合理与否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能否得到实现.因此,为了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必须对法律职业教育课程的设置进行论证,考察影响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的因素.必须考虑的因素有以下三个:培养目标、对法律的理解和教育的规律.其中,应当注重考虑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特质与内在规定性.

关 键 词:法学;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培养目标

一般而言,教育要想培养出符合预期的合格人才,必须要配置能够塑造合格人才的课程体系和培养计划.其中课程设置至关重要,因为这是实现教育目标的主要程序,能否培养出符合预期目标的合格人才基本上取决于这个主要程序本身能否具有实现培养目标的功能.对于法学教育而言也是如此.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如同法学教育的作战图,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能否实现,有赖于课程设置是否合理科学[1].所以对课程的设置不应当盲目进行,必须进行充分地论证,考察诸多影响课程设置的因素,进而保证课程设置对于培养目标的有效性.本文愿意抛砖引玉,就可能影响法律职业教育(本文所言的法律职业教育,即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的教育,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课程设置的重要因素作一简单分析.

一、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或者说是对法律职业教育的定性,是影响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的根本因素.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沈宗灵先生所言:“在研究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当然主要是指综合大学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的课程体系)时,首先要考虑法学教育的目的与任务.”[2]因此在设置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时必须考虑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以及是否有助于实现培养目标.这是其一.其二是应当考虑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设置得是否合理.下面将结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这两个问题.

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目前权威的说法为,法律本科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而非职业教育,至少不是纯粹的职业教育.例如有学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教育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3].很明确,他们把法学本科教育界定为素质教育.一般而言,素质教育是指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两位教授所言的素质教育也应当是以上述的理解为圭臬.可是目前以法学专业课程为主,兼具英语、政治等课程的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根本就不能实现素质教育的目的.因为现在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无法培育出学生的基本素质,而只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只是基本素质的一个方面);正如两位教授所言,法学本科教育要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应当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如果没有培养人文素质的课程设置(例如文史课程),那么目前的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根本就不可能实现这个培养目标.

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是目标相去甚远的两种教育,所以我们要考虑同时包容通识教育与职业定向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否在目标和课程设置上会发生冲突,以至于无法同时得到实现,尤其是在仅仅四年的时间内.如果时间充足,这两种目标都能得到实现,例如美国的J.D..但是在只有四年的学制时间内,这两种目标必然发生冲突,肯定无法得到同时的实现.从通识教育的理解来看,学生需要学习所有学科的一般性知识,这没有四年以上的时间根本无法完成.更关键的问题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是素质教育吗?放眼世界,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作为第一学位的教育都是以培育合格的法律人为目标,即职业教育.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统一考试设定的准入标准来看,法学本科教育就应当是职业教育.因此郑成良教授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就是专业教育,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素质教育的成分[4].对于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界定,决定了法学本科课程的不同设计.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为素质教育,法学本科课程就应当以培养健全的个人和自由社会中健全的公民为主;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为职业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就应当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质,即课程要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为依归.

在设置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时,必须要考虑培养目标这个根本性的因素.同时只有设置出能够适应培养目标的合理的课程体系,才能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当然培养目标也要设定合理,能够通过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而得到实现.就我国法律职业教育而言,目前的课程设置不但没有能够反映权威的职业教育性质的界定,脱离了既定的培养目标,而且在既有学制的条件下,培养目标的设定也不合理.但囿于培养目标的争论无助于厘清问题,只有跳出这个巢窟,从对法律的理解本身着手,才能明确方向.

二、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职业教育往往取决于想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而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却决定于对法律持何种观念上的理解.对法律的共识性理解往往会决定设置哪些课程来培育与此种理解相一致的法律人才.在此需要考察三个有关法律理解并可能对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产生影响的问题.

首先,法律是一种技术还是一种艺术,影响甚或决定法律职业教育应当设置什么样的课程.技术与艺术的区别很明显,技术完全可以按照既定的规程来操作,而艺术在于一种具有自由和创造力的表达,没有既定不变的规程.

如果法律是一种技术,那么应当着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理性线性思维技巧、分析能力等.按照法律是一种技术的理解培育出来的法律人,会珍视既有的规则,崇尚形式推理而因循守旧.如果法律是一门艺术,那么就应当培养学生的艺术感、整体思维能力和直觉等.按照法律是一种艺术的理解培育出来的法律人,会注重问题的实际解决及其社会效果,崇尚多角度的思维方式而灵活地处理案件.技术能力为人的左脑所控制,而艺术为人的右脑所掌控.德国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注重技术性的西方正在制造仅仅使用左脑、善于逻辑思维的半脑律师[5].但是仅依凭逻辑无法实现人们对法律的期望,正如帕央加莱所言:逻辑并不能满足一切,揭发真相的科学不是全部的科学,逻辑必须用直觉来补充[6].的确,按照我们对于法律的预期,法律既应该提供规则的确定性、形式正当性,也应该提供问题的恰当解决、实质正当性.因此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应当培育使用左右脑同时进行思考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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