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政策的公平性

点赞:5362 浏览:20086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国家政策能否体现平等的理想”、“政策是否具有公平性”、“政策是否能够保证实现公平”等问题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政策的公平性与个人意义上的公平密切相关,但它不同于个人公平,它解决的是国家与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由于现代国家具有强烈的公共性,在政治法理上,现代国家及其政府被认为是一种接受全体公民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它要对全体公民及其利益负责,因而,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教育利益.从这样的逻辑出发,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就应该被理解为: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可能的教育平等就是教育公平.

1.我国教育政策现存的公平性问题

追求教育平等和教育公平是当今人类社会教育发展的根本趋势,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平等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与此同时,我国的教育不公平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体现在教育利益分配中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条件和发展资格认定等方面的分配的不公平.根据其形成的原因我们可以把这些不公平归纳为四种类型:①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差异导致的不公平,如城乡之间、东部教育与西部教育的差异等;②教育政策与制度规则本身的缺失导致不公平,如电脑派位制度,高考的保送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制度,重点班(校)制度等;③学校教育活动内部的不公平,如教育特权与腐败、课程资源方面男女的不平等、优等生与后进生之间的不公平待遇等;④社会不平等特别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导致的教育不公平.

上述我国教育中的不平等与不公平是客观的事实,有的甚至相当严重.社会转型中产生新的问题需要教育政策新的调整,教育政策本身的缺失和不足也必须及时加以调整.否则,教育不公平将不断侵害公民个人的教育权利,危害社会稳定甚至国家的安全.追求教育平等理想,实现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政策的重大责任,是21世纪我国教育政策必然的价值选择.

2.具体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分析

2.1 “重点校”政策的公平性分析.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教育委员会做出在全国建立1000所示范高中的决定,可视为“重点校”政策的延续.至此,基础教育阶段“重点校”政策最终形成,重点中小学分布集中于县及县以上的大中城市.“重点校”政策的初衷可以概括为“快出人才”、“出好人才”,是在教育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将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向重点学校倾斜,推动重点学校办学条件的极大改善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在有关建立重点中小学的政策文件中,都对重点学校的人员配置、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做出了十分明确的“倾斜性”规定.

从宏观来说,这是社会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在教育中的体现,是在当时资源稀缺而又“百废待举,百业待兴”的条件下的一种必然选择,对推动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教育来说,主要表现在培育了一批教育资源丰厚、教育质量较高的中小学,使得一部分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到了较高质量的教育,为上一级重点学校输送了一批“精英”.但是,“重点校”政策在推动部分学校教育质量提高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城乡间、校际间在资源配置和教育质量上的差距,导致了教育公平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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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城乡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分析.根据《2004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提供的数字显示,同一地区内部的城乡教育费用差距不算很大.但是由于地区差别的扩大,不同地区间城乡教育差距就显得极为不平等.由于各地方人均收入水平的扩大及各地方财政收入差距的扩大,所以各地区义务教育水平的差距急剧扩大.这种经费的差距主要不是入学率的差距,而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差距,其中除了学校设施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教师水平的差距.所以,城乡和地区的义务教育差距主要是教育质量的差距.

2.3 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公平性分析.大学收费制度改革不但造成贫困者上不起大学,而且城乡一般收入者群体也感觉负担过重.与国外相比,美国是大学收费较高的国家,但有的专家计算,就相对负担程度而言,中国大学生的学费负担比英、美国家大学生高5~11倍.另一方面,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工人和农民,与作为脑力劳动者的党政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子女的机会差距也很大:在高校总体中为9.6倍,在全国重点院校中接近15倍,工农子女的合计份额不到4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应该是减少阶层差别的重要工具,但现在却成了扩大阶层差别的助推器.

3.促进教育公平的途径

3.1 政府应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教育这个公共产品,受益者虽然主要是个人,但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理,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是提供教育这个公共产品、实理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不管政府是否愿意,它都必须履行提供公共产品这个基本职能.否则,政府就是失职,就是“缺位”,就是该做的事情没有做,该做好的事情没有做好.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应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和理想,通过科学决策、决策,努力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和理想.

3.2 政府应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教育改革和发展很难进行,教育公平也无法实现.我国的教育投入一直严重不足.因此,要下大决心压缩其他开支,确保事后政府任期内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4%,力争在2010年前后接近4.5%.各地政府也要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教育投入要做到“三个增长”.不仅年初看预算,而且年终看决算.人大要加强和完善对同级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以真正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

3.3 完善教育资助体系.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等就学的资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特别是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倾斜,向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倾斜,向残疾儿童倾斜,保证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的基本的受义务教育权利.

3.4 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政府应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首先,教育部门要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分配教育资源时要遵循平等的原则、对等的原则和补整的原则.其次,对政府投入较多的重点中小学和大学,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以防止教育资源浪费.第三,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一视同仁,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

3.5 加快制度创新的步伐.大力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教育制度和劳动用人等制度,以制度创新促成教育公平.合理的制度可以促成教育公平,不合理的制度将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我国教育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甚多,国家对于教育制度的改革也一直非常重视,先后采取了许多措施.当前,高考招生制度正在进行改革,但仅仅是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还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高校管理制度、收费制度、贷款和还贷制度、评估制度、就业与劳动用人制度,乃至国家政府层而上的制度创新.

3.6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以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虽然放在最后,但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要尽快修订、完善《义务教育法》、《高等救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还应考虑制定《农村教育法》,《教育投入法》、《学前教育法》、《高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终身教育法》等,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教育领域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于以制裁和打击,对于教育收费不规范和乱收费的现象要花大力气纠正,以法律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坚强保障,树立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办让人民真正满意的教育.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享有平等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虽然我国已于2001年宣布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际上只是基本解决了“入学机会平等”问题,在教育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因此,在今后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以公平作为价值取向,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可能的教育平等,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