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的思与行

点赞:14880 浏览:6787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今天,教育的目标逐渐转向以人为本,培养健全人格,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获得发展这个理念上来,我曾经经历过的,被视为行业焦点的教育惩罚现象已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多少年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经常使用惩罚这一手段,来告诫学生不犯错误,克服缺点.近年来,随着教育理念的转变,对教育惩罚的批评越来越多,认为教育惩罚会给学生的心灵带来创伤,会扼杀学生的个性.于是,教师们更多的是使用赞赏、表扬这一手段来激励学生.其实,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都是不合适的.学生需要奖励、表扬,因为学习需要信心才能成功,而奖励与表扬能给学生以自信、尊重,从而激励学生满怀信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教育也包含了惩罚与批评,因为惩罚与批评能使学生清醒地看到自己的不足,从而在人生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显然,教育并非不需要惩罚,问题在于要有正确的惩罚观和恰当的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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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惩罚的误区

1.不惩罚

“不惩罚”多缘于两个原因:一是怕“祸及自身”.学生有恃无恐的无理取闹,家长不辨是非的兴师问罪,学校顾及声誉的“停罚禁罚”让教师们无所适从.久而久之,教师为了个人的利益自然对犯错误的学生“敬而远之”,不愿管,也不敢管.二是教师不负责任.教师带班都会遇上不服管教,让自己头疼的学生.私下和一些教师教师交流管理经验,教师们有这样一种心态:哄着,捧着,别在我手上出事凑合到毕业就行.但有些事是教师哄不得更捧不得的.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可见,回避惩罚,不仅不会更“道德”,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教育渎职行为.


2.滥惩罚

“滥惩罚”顾名思义就是滥用惩罚.惩罚在教育中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到相应的作用,但使用这一手段和方法也应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坚持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原则,不能夸大惩罚的教育作用,把惩罚当作教育学生的“杀手锏”.滥用惩罚会让学生对教师产生畏惧,见到老师如“老鼠见到猫”,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原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惩罚愈频繁,愈强烈,自我教育的的成分就愈少.”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我们承认“良药苦口利于病”,但也不能忽视良药过量了就会成为.惩罚使用不当同样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尽管这种伤害有时是隐性的,但为了学生健康成长,请教师们适时适度地使用惩罚,切莫滥用惩罚.

二、惩罚教育的行使

1.惩罚要注意对象

惩罚的对象应该是行为而不是人.惩罚针对的是错误行为,而不是针对受罚者本人.任何指向学生的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罚都是反教育的.在实施惩罚时,一定要把惩罚学生的错误行为与对学生人格尊严的尊重相结合:一方面惩罚强度必须足以警戒学生;另一方面,惩罚必须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造成精神或身体上真正的伤害.被老师当众批评后,有的学生回家了,有的学生知耻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样的惩戒产生了不一样的结果.因此在惩戒学生上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注意根据受罚者的性格因素进行惩戒.

2.惩罚要注意尺度

“度”是事情保持自己质和量的限度,惩罚要把握好“度”,过与不及都会带来副作用.衡量“度”的标准一是法律限度,惩罚学生不应触及法律限度,比如体罚学生、拘禁学生等;二是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一般来讲,过错行为者的自尊心是极为脆弱的,惩罚一旦严重的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信心,惩罚就产生了消极作用,得不偿失.

三、惩罚教育实施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

(1)惩罚要以个体对错误行为的自我认识为基础——实施惩罚时,一定要让受罚者了解受罚的原因,言行当与不当的标准,以促进其内化.因此,惩罚要先订立规范标准.惩罚所依据的规则,既要体现自下而上的,又要体现自上而下的集中;既要体现学生的集体意志,又要体现法律、政策、条例的权威.

(2)何种纪律规范不能被侵犯,必须详尽地界定——必须使学生明确,什么行为应受到限制和纠正,什么行为是不允许的,否则他们会感到委屈而产生怨气.惩罚学生时,只能依据已经被确定的规范为原则,而不能凭空滥罚.

(3)惩罚的决定一旦做出,就不应随意变更——惩罚的规范性要求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结合实际订立必要的管理规定,以此作为实施惩罚的基本依据和统一标准;二是一切惩罚必须在制度、法规订立之后,学生已经明确规定之时进行.

(4)要给学生申辩的权利.

2.尊重性原则

(1)惩罚必须以尊重学生为前提,以爱学生为基础.这是教师适当运用惩罚的最根本前提.没有对学生的充分尊重,惩罚就失去了教育意义.由于惩罚的最终目的在于使违纪学生产生羞愧感,从而重塑其对纪律规范虔诚尊重的情感,故惩罚必须建立在对学生尊重的基础之上.

(2)罚而有“情”.即惩罚要充满关爱,动之以情.惩罚其实是一种震撼心灵的艺术,而“真爱”“真情”则是这种艺术的精髓和核心.

3.合理性原则

(1)罚而有“据”.惩罚要以客观事实和规章制度为依据,恰如其分.在证据不确凿或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不能过早下结论,轻率予以惩罚,更不能泄私愤、图报复、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或空穴来风.切忌在惩罚时主观主义、随随便便、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黑白颠倒,或采取高压手段逼迫学生认错.

(2)罚而有“理”.运用惩罚时要坚持说理的原则,即惩罚要晓之以理,以理服人,使受罚者确实口服心服.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单独讲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有效,但都不如两者结合使用效果好;当惩罚和说理相结合时,较轻的惩罚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罚而公正.对所有犯错误的学生一视同仁;对待不同的学生均有统一惩罚标准,不能因人而异;不能感情用事.所采取的惩罚方式应由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而定. 4.时效性原则

(1)惩罚要及时.对违纪学生的惩罚必须及时,即发现孩子犯了错误之后,及时指出其错误所在及应该承担的后果,既往则不咎,不能时过境迁再来实施惩罚.另外,要善于抓苗头.当错误行为在萌芽状态时,就应该坚决纠正.延迟惩罚不利于学生改正错误.在学生不良行为开始时,教师就要极其坚决地对待,其效果比错误行为逐级升高了才干预要好得多.

(2)也可视情况采取“适当延时”的办法.在学生出现违纪后,应该适当延长一点时间后再进行惩罚.这有助于学生有时间充分认识自己出现过错的原因,以便引起内心冲突,也有助于教师避免因情绪失控而滥用惩罚.

5.针对性原则

惩罚要有针对性,切忌“雷同”.惩罚是指向违纪学生及其行为的,它针对的是学生的过失,这种过失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过失则不在惩罚之列.惩罚之前要搞清楚事件的真相,要搞清楚惩罚措施对孩子可能产生的后果,还要考虑不同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家庭教育方式的差异.因此,惩罚的方式要因人而异,要根据学生的身心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6.适度性原则

惩罚必须掌握分寸,注意火候,过与不及都达不到预期效果.轻描淡写的惩罚,触及不到学生的心灵深处,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过度的惩罚,则会使学生产生不当的心理超限效应,引发学生的消极情绪和逆反心理.同时注意惩罚不应蜕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惩罚要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惩罚时要注重尺度的准确性.在批评、惩罚学生时,要避免使用嘲笑、讥讽、挖苦的语言;要就事论事,一事一罚,切忌“算总帐”;杜绝包办式或报复式惩罚.惩罚者要避免言行的急躁性,保持平静地面对事实的态度,以减少情绪激动造成的危害.

7.灵活性原则

惩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教师要考虑年龄差异、性别差异及个性差异等因素,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惩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上采取灵活的态度,而不应千篇一律地套用一个惩罚模式.一般来说,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在私下进行批评要比公开好.在教师与学生已建立了积极关系的条件下,惩罚才可能有效.惩罚时教师要保持头脑的灵活性,善于掌握学生心理在瞬息之间的微妙变化,因势利导,随流而疏,且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使学生对惩罚心服口服,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8.尽量少用的原则

惩罚要尽可能少地使用;尽可能轻地实施.惩罚所使用的频率要尽量少.惩罚不能走向严厉的极端,要为惩罚建立一个多种强度等级的次序,每次惩罚都要取下限,而非上限.

总之,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不完整的教育.惩罚有法但无定法,但要注重其科学性、有效性.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学会理解、接纳、欣赏、宽容学生的错误,并能够正确认识惩罚和科学的、有效的、合理的、有艺术的运用惩罚,努力培养学生敢于承担错误的勇气和提高社会责任感,使自己在惩罚中规范不良的行为.这样,惩罚教育就一定能发挥其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这样的惩罚教育才是有人情味的、科学的、有效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