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教育公平问题探析

点赞:30909 浏览:14409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我国现阶段在教育方面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员在享受教育资源方面的明显差异,因此国家要从加大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制定相关政策等方面来推进教育公平.文章在分析了我国教育公平现状的基础上,对推进我国教育公平提出了对策性建议.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教育公平;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0-0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5-0122-05

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发展与转型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承前启后,开创未来.在这样的时期,许多问题会出现、会明显、会敏感,甚至会激化,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势必影响社会和谐,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受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肯定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国家发展和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关键.由组织编写的《七个“怎么看”――理论热点面对2010》热销全国.该书紧密联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怎么看我国发展不平衡、怎么看就业难、怎么看看病难、怎么看教育公平、怎么看房价过高、怎么看分配不公、怎么看腐败现象等七个问题,作出了深入浅出、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回答.作为教育工作者,感受最深的是如何看待教育公平.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

瑞典著名教育学家托尔斯顿胡森认为,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机会均等,包括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我们可以将教育公平界定为:每个人可以平等地、有选择分享其所处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人们此时所持有的平等的价值观念和准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公平既是一个原则,又是一个理想,同时也是一个过程.教育公平属于社会公平范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的核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推动作用.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覆盖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领域的全面和谐.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教育公平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准则,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因此,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当前教育界的头等大事.

二、教育公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教育公平属于社会公平的范畴,而社会公平历来是人们追求的理想.实现教育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公平正义、法制、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包括教育公平在内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首要的、内在的和基本的内容.没有或者缺少公平正义(包括教育公平)的社会谈不上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更谈不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不能少了公平正义(包括教育公平)这一重要内容.

(二)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实践表明,现代社会人们受教育程度与其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呈正比例关系,特别是在当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前提.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相同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开掘、激发和释放.

(三)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有了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过程的平等、教育质量的公平,社会弱势群体才有可能与社会其他阶层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才有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机会,社会各阶层才有正常流动、分化的可能,全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而不至于让社会弱势群体无路可走,铤而走险.这一点已被历史和现实所证实.所以,教育公平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四)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和谐社会是一个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的社会,是一个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主体,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基础,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先导性作用.培养同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发挥我国巨大的人才资源优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五)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客观上要求教育公平.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现代教育的最高境界是“有教无类”,即打破身份、地位、民族、性别、年龄、区域等界限,不分对象、不加限制地赋予每个受教育者以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这不仅是宪法、法律所体现出的一种价值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一种基本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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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主要表现

我国教育的不公平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教育之间的不平衡.区域教育的不公平,如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教育的不公平.目前发达的东部地区的教育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不发达的西部贫困地区仍未完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两者的差别十分明显;近年来,东部地区9省(市)全部通过“两基”验收;中部地区13省(市)中92.4%的县市实现“两基”;而西部地区9省(市)中实现“两基”的县市仅有71.7%.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投资体制下,各地区基础教育投入的大部分资金是由本地区财政承担,所以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同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密切相关.一方面,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基础教育管理权限的下放,导致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地区差异,从而使贫困落后地区在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拉大;另一方面,由于教育费用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贫困家庭子女辍学问题至今仍然困扰着教育界,困扰着社会各界.

(二)城乡教育机会的不均衡.我国教育的不公平,最大程度上体现为城乡教育的不公平.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了教育资源“城市优先”的价值取向.其突出表现是,城市义务教育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义务教育则由农民支撑.教育的城乡二元结构,在教育普及程度、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等方面造成城乡教育的较大差距,目前城市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已达13年,而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还不足7年,相差近一倍.城乡教育的不公平,城市教育的水平越来越高,农村教育的水平则相对越来越低.另外,城乡 之间教师职称结构的差别,重点学校的区域分布,城乡文化环境的差异,以及城乡教学质量的差异,等等,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学生在分享教育公共资源上的差距相当大.

(三)学校教育之间的不公平.对教育投入不足及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导致重点学校(示范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不公平.重点学校(示范学校)一直是各级政府投资的重点,而非重点学校因政府不重视、投入少而无人问津,师资队伍较差,教育质量低下;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不公平,普通学校的学生可以考较好的大学,而职业学校的学生则很少有人能考较好的大学.

(四)群体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即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如正常儿童与特殊儿童教育的不公平,正常儿童基本上实现了普及义务教育,而特殊儿童很多不能上学;女性教育与男性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穷学生与富学生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等等.当前,社会的不同群体拥有不同的教育资源,相对来说,困难群体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比较少,尤其是农村的儿童、城市的外来民工子女、特殊教育系统的残疾和弱智人群等,在教育上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往往因高昂的学费被拒之学校门外,而经济优裕家庭的孩子享用丰富优质的公共教育资源.


(五)教育资源配置很不合理.平等的教育机会不会自然生成,要靠国家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调控.财政使用不当、资源配置不均衡,就会造成我国当前教育严重的不公平.主要表现是“四重四轻”:一是重高等教育,轻基础教育;二是重城市教育,轻农村教育;三是重发达地区,轻欠发达地区:四是重少数重点学校,轻多数普通学校.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资源调配本末倒置,造成头重脚轻、脑大体小的畸形状况.基础教育的公共属性最强,却没有得到国家相应的高投入;高等教育属于相对少数群体,却占用国家的大部分投入.我国在基础教育经费上财政性投入比例,比很多发展中国家还要低,但负担了高等教育一半以上的经费.基础教育中的主体部分是义务教育,政府对保障义务教育及基础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教育之义务,其实主要还是政府的义务.一般来说,基础教育经费所占比重越大,则经费分配越趋于公平,也越有利于保证教育机会的公平.目前我国的非基础教育或非义务教育占有国家教育经费过多,使用国家公共教育资源比例偏高.此外,就继续教育而言,政府已逐渐从这一领域退出,实际上采取了一种放弃的态度.从实践中的后果看,这种做法是很不妥当的.政府对于教育的任何重要组成部分,都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办法.最重要的是要在各种教育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比例关系,收放有度、收放自如,才是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我国教育领域不公平的原因分析

 教育领域的不公平的原因很多,细究起来.其深层原因主要为:

(一)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一些教育不公平现象的产生与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有关,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未能明确认识到义务教育不是非公共产品,也不是半(准)公共产品,而是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全部承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应让老百姓分担其成本.政府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未能很好地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在履行其职能时严重缺位,让老百姓写了不该写的单.

(二)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世界各国教育投入占GDP比重在1985年的平均水平是5.2%,发达国家是5.5%,发展中国家是4.5%;而当年我国财政性教育投入只占2.3%,教育投入不足的现象还在一直延续,即使到今天我国也只达到3.48%,仍没有达到4%的既定目标.这种投入水平既与我国教育的需求明显不相适应,也与我国GDP的增加不成比例.近年来经过努力,虽有较大改善,但情况仍不乐观.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制约着教育条件的改善和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展,极大地阻碍了教育的发展,进而阻碍着实现教育公平的历史进程.

(三)精英教育论的影响.精英教育论者认为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突出重点,确保重点,主张将有限的教育资源用于少数的重点院校、少数的精英人物,而对于大多数的一般院校,大多数的普通人物却极少关注.这样,一般院校的教育资源很少,普通民众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多,受教育的程度不高,造成了学校与学校之间、精英与大众之间的不公平.

(四)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带来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早期阶段,市场经济的不规范拉开了人们的差距,不仅是绝对差距,而且相对差距也在拉大.首先是人们的收入分配差距明显拉大,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有人指出:“统计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的差距迅速扩大,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出现了两极分化.这种贫富分化已经引发和衍生了诸多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问题.”这些社会问题所引发的社会不公,也带来了的教育不公平.其次是社会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城乡差距明显加大.农村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枯竭之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地方农民的收入越来越低,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费用.

(五)扭曲的价值观念的影响.扭曲的价值观念成为新时期教育公平的桎梏,以致新的改革要从此开刀.人们在转型时期面临着传统的平均主义与现代竞争中“优胜劣汰”思想观念的双重障碍.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就要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讲究效率,进而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有些人则认为计划经济就要平均主义式的公平,进而将公平与平均等同起来,这两种扭曲的价值观念限制着人们追求新的教育公平.

五、实现我国教育公平的主要途径和对策

教育公平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相联系,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以解决.分析我国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提高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的差距.在照顾各地历史形成的差距时,应当将逐步缩小地区差异、城乡差距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新的教育发展布局和增量部分应向薄弱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同时,加大对西部地区和贫困群体的教育支持,重点是在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缩小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在初中教育上的差距,提高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初中教育普及率.建立具有权威性的教育公平度的评估指标体系,并把它纳入社会发展统计评估体系之中.

大力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的状况,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教育及所有薄弱学校教育的面貌.缩小地区之间的质量差异,优先考虑人口稀少的偏僻农村、牧区,不仅给当地的学生以不同形式的帮助,而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消除目前影响他们接受教育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国家以扶贫的形式,集中财力在一段时间内扶持西部教育的做 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不能解决西部教育继续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既然西部教育目前主要是政府行为,政府就应从教育财政制度、教育投资体制和投资方式上有一个长期的、全面的规划,对西部教育实施非均衡投资战略,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对西部教育的经常性投资比例,使对西部教育的非均衡投资体制走上法制化轨道;通过非均衡投资体制,保证全国教育相对均衡发展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

此外,要提高农村教师素质.要实现教育公平,除了国家投入经费改善办学硬件条件外,不能忽视教师水平这个重要的公平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城乡的教育差别主要是教师水平,特别是在课程改革新的基础教育形势下,城乡教师的这种差距如果不抓紧消除,可能还会加大.

(二)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等就学的资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特别是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倾斜.向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倾斜,向残疾儿童倾斜,保证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的基本的受义务教育权利.关注各种处境不利的群体的受教育机会,保证生理与智力残疾儿童、移民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确保街头流浪儿、童工及民工子弟获得学习机会,防止他们成为21世纪的文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地区,流动人口已由群体性民工潮转向家庭型流动,由此而带来的流动儿童少年的数量规模呈上升趋势,其地域分布仍在不断扩大.

(三)国家要统筹教育资源,解决择校费问题.公平配置资源.国家应对全国范围内的教育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保证各阶层尤其是贫困群体的子女受教育权利相对平等.一级的教育投入与财政转移支付应该向贫困群体的子女倾斜,为流动人口子女创造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地方政府应改革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打破现行以户籍制度为依据的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收义务教育的制度,在教育财政拨款时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财政预算.坚决取消借读费,以鼓励公立学校接受流动学生的积极性.并消除在学校内部人为区分借读生和本地生的不平等状况.

高收费体现在从小学到高中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和与日俱增的收费标准.特别是一些“重点校”和“示范校”的“择校费”,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使许多经济条件差的家庭苦不堪言.“重点校”、“示范校”制度造成了教育接受特权,使占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更多地取决于社会成员的财力和权力,由此滋生了教育腐败,引起困难群体的不满.

解决“上学贵”问题当然有赖于政府增加教育投入,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做好以下三件事.一是改革中学教育经费“重点倾斜”的做法,代之以按教育规模公平配置资源,逐步废除“重点校”、“示范校”制度.二是国家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社会捐资助学体系,使贫困家庭的学生都能上得起学.三是探索建立有政府、学校、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等有关方面参与的教育评价与监督机制.以遏制“乱收费”和教育腐败现象,保证教育公平.

(四)政府要增强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我国实行的是科教兴国战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把教育放在了重要地位,但是,与此国家战略不符的是,我国教育经费的增长却明显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而且在这样有限的教育资源分配中,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例如,在我国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对于高校的拨款增长最快,高中次之,义务教育最少.我们有必要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尤其是加大对义务教育和弱势群体的专项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增加经常性专项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力量,由国家遵循公平原则,对教育资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应当按照《教育法》和有关规定保证教育经费持续增长.一方面,切实纠正对教育投资重视不够、把“政府的责任转嫁到学校头上,最终转嫁到学生家长头上”的倾向;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实行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进一步实现教育开放,放开、扶持和鼓励发展民办教育,吸引和促进社会资源向教育的流动,满足教育快速增长对教育经费的强劲需求.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教育投入的总量和比例,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重.国家的教育投资应该更多地关注贫困地区的教育和生活贫困的学生,保证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只有具备充分的物质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公平才有可能实现.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就是提供公平的个人发展机会,而公平的个人发展机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五)全面推进继续教育,完善终生学习体系.改变以学校教育为中心的封闭型教育制度,建立富有弹性、灵活多样的开放式教育体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逐步完善终身学习体系,为每个人任何阶段的继续教育创造充分的条件,使教育成为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如果一个人在一定年龄或一定阶段上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他还应有别的机会接受教育:教育的各个阶段应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应以适当的方式,为那些未受过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以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为中途辍学或从未接受中等教育者,提供继续或重新接受中等教育的机会;尽力为那些未能考入大学但有志于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们,提供函授、自修等形式的高等教育.

(六)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以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整治教育不端行为.加强教育立法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合理的教育制度和完善的教育法规,不仅优化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结构,而且可以促进教育公平.当前,应当加大治理教育不端行为的力度.教育不端行为是一个危害性很大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治理教育不端行为,从“自律”方面来讲当然要靠教育行业,但其主要的、长远的治理措施还是要靠制度和法律.

完善教育法规,保障公民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给予了保证,但是这些法律尚不完善,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程序性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其次,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在很多地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户籍制度就对目前大量出现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造成很多阻碍.必须尽快调整这些与教育公平发展不适应的环节,构建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教育法律体系.另外,应由国家和各级政府带头,加强执法力度,适当增加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干预.

虽然放在最后来谈,但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要尽快修订、完善《义务教育法》《高等救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还应考虑制定“农村教育法”、“教育投入法”、“学前教育法”、“高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终身教育法”等.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教育领域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于以制裁和打击,对于教育收费不规范和乱收费的现象要花大力气纠正,以法律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坚强保障,树立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办让人民真正满意的教育.

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和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教育公平被称为我国的“世纪难题”,尽管近年我国出台了大量促进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但要实现教育公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核心环节,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部分,促进教育公平,将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