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管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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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的管理.

第条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的权利与义务第条 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怎么写作,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条 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条未请检测或者请检测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检测,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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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医院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条

第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重修. 第十条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第十条第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1,研究生的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

第十条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在1学期内,请病检测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确实需要休学治疗者,

2,根据考勤,1学期请事检测累计超过1个月者,

3,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第退 学

第二十条校长会议研究

1,研究生休学期满不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未请检测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条 对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级备案.第条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原培养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退学后应报原培养单位所在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派遣手续.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3,其他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4,已经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提出书面申诉.教育在30个工作日内从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结业后可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颁发书. 第三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信息报,并由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书,学位证书,已发的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章 附 则师范大学研究生第条 对接受,港澳台侨,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条本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条200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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