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电子送达

点赞:22178 浏览:1047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电子送达方式已在全国各地许多法院悄然兴起,为法院送达工作带来便利.新民诉法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为电子送达的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文从必要性、合法性、正当性、可行性四方面对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设做一个浅显的探讨.

关 键 词民事诉讼电子送达送达

作者简介:杨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7-02

一、引言

电子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利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网络信息化电子方法将法律文书送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送达方式.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修订后的民诉法为新民诉法.根据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至此,《民事诉讼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共七种.电子送达作为新型的送达方式,在适用条件、规范流程等方面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二、电子送达的必要性

(一)传统送达方式的弊端与不足

1.直接送达成本高.直接送达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外出,耗费较大的人力、时间和交通成本.法院工作人员外出送达,很难一次性成功,特别是很多当事人居无定所,法律文书经过多次送达仍难以送达.

2.留置送达条件高.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必须有见证人才能留置送达.而且,见证人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司法实践中,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因无法定义务,往往不愿到场见证,致使留置送达无法进行.

3.邮寄送达不规范.邮递人员缺乏专业送达知识,对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身份没有认真核查,很少会要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回执上填写,不能确保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很可能导致送达程序的瑕疵.邮局送达时间、回执退回法院时间也都可能出现拖延的情况,耽误法院审判工作的及时开展.

4.公告送达不具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登报公告.在案多人少的普遍矛盾下,这种可选择性使得大多数法院一律选择登报公告.然而,法院刊登公告送达的是《人民法院报》或其他地方性法制类报纸(如《浙江法制报》),其中《人民法院报》登载的法院公告为数最多.这类报纸专业性强,发行量不高,社会流通量不大,读者数量有限、范围较窄.

(二)电子送达的应然性

1.案件数量的递增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加剧了“案多人少”现象的严重性.法院受案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法官数量也在增长,然而“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案件数量增长的趋势会延续,而法院编制的增长空间是极为有限的”.

2.信息化的社会,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城市内的人口流动性增强,送达方式急需升级才能解决日益严重的“送达难”问题.这也就决定了推行电子送达是必然之举.

三、电子送达的合法性

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基本法的明确规定,电子送达似乎一直面临着“合法化”的问题,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为电子送达的适用和推广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早在民诉法修订前,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涉及到电子送达的相关内容.

(一)电子送达的全国性规定

我国首次肯定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等送达方式.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3年12月1日起便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我国法院从此承认并逐渐付诸实施、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

此外,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根据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这条规定将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作为涉外送达的一种法定送达方式,给当时我国法院送达方式的改进与改革,提供了法律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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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送达的地方性规定

在关于电子送达的地方性规定中,2009年4月公布实施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指导意义.根据该规定的第六条,经过受送达人明确声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纵观全文,该规定在电子送达方式、具体操作程序、如何入卷归档等多方面对电子送达作了详细、前瞻性、现代化的规定,同时鼓励当地法院建立电子送达平台,为浙江省范围内的法院推行电子送达,解决“送达难”问题,提供了非常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新民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只是笼统地提到了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仍需配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的努力.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浙江省高院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在送达内容、送达法律文书范围、确认当事人收悉、送达平台搭建等诸多方面对电子送达进行详细规定,逐渐达使电子送达在全国范围的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四、电子送达的可行性

早在新民诉法出台前,浙江、北京等地区的某些法院已经尝试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还为此制定了《电子邮件送达工作流程》.这些敢于吃螃蟹的法院为电子送达法律文书开辟了可行的道路,为新民诉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的电子送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笔者认为,确保电子送达的可行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电子送达的范围确定

电子送达若要推行成功,首先必须明确适用电子送达的前提.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选择或同意电子送达的,并写明、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如果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的,法院不能采取电子“留置送达”.此外,对于当事人主动申请使用电子送达的,法院应予准许;对于熟悉网络使用的当事人或具有写作技巧律师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建议其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其次,必须严格限制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种类范围.对于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体现民商事诉讼裁判结果,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法律文书,法院应坚决不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二)电子送达的程序保障


“对于当事人而言,程序正义是一种感觉;对于法院而言,程序保障是一种自觉.”无论何种送达方式,必须明确由谁送达,怎样送达等基本问题,必须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送达程序的正当性要求法院在电子送达法律文书时,应确保当事人处于可就收的状态,同时更多地考虑送达内容的安全性、送达的时限性.只有通过适当、合理、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才能从根本意义上保证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有关诉讼程序的通知,进而保证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同时保证诉讼程序能顺利启动、及时推进、公正实施.电子送达的主体当然是法院,法院应该有一批能够熟练使用电子送达技术的职业化团队,并设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回复.

1.建立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的数据平台.法院应当从自身条件出发,建立健全统一完善的电子送达平台系统,该系统主要由公开、统一的、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法院门户网站、法院微博、微信号等多个电子平台组成,从而将、传真、社交网站等网络工具有效整合,进而保证电子送达的公开性、高效性、便捷性.

2.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子送达规范流程,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电子送达内容一经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系统发送,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从而保证电子送达程序的公正性、客观性.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查询,电子送达平台系统应当设置适当的查阅条件或权限,从而增加电子送达的透明度、公开性.电子送达作为程序性内容,还应当在卷宗中表现出来.所以,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保存打印电子送达内容、状态和结果,并及时存档.

3.保证电子送达内容的安全性.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的安全问题自其诞生以来就从未停止过研究和讨论.电子送达就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传递送达内容的,在技术上隐藏着不确定的不安全性,如果有人对数据进行截收、窜改、删减,就会破坏送达内容,影响法院的工作及送达程序的正当性.所以,安全性是电子送达方式的重要问题,必须首先予以解决.如前文所述,法院建立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的数据平台,并辅助以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网络安全保障技术,将极大地提升电子送达的安全性,保障电子送达内容的真实性,保证法院送达程序的正当性.

电子送达是随着电子通信技术发展而衍生出来的送达方式,是法律和科技结合的产物.新民诉法对电子送达的明确规定为电子送达的推广和使用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电子送达能有效地简化送达方式、提供送达效率,进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只要合理使用,电子送达必将推进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注释:

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法学家.2008(6).第127页.

高研秋,赵启明,任义.民商事诉讼中电子送达方式刍议.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2(5).第21页.

李永居.浅论我国电子送达方式的规范性.http://.chinacourt./article/detail/2012/10/id/668638.s,于2013年5月6日访问.

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法学家.2008(6).第130页.

胡廷松.在线送达法律问题问题探析――基于在线诉讼的视角.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第53―54页.